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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3-04-08 来源:
全国贫困残疾人入户调查结果显示,截止1997年底,全国1372万贫困残疾人中,1205万生活在农村,其中876万人可以通过扶贫开发解决温饱,329万人需要国家社会救济使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做好农村876万贫困残疾人的扶贫开发工作,事关本世纪内基本解决残疾人温饱问题的全局。为此,依据《残疾人扶贫攻坚计划》,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分解任务指标 
  全国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的总目标是:经过三年左右的努力,基本解决适合参加生产劳动的农村876万贫困残疾人的温饱。根据这一目标,按年度逐级分解任务指标如下: 
  全国年度任务指标 全国农村贫困残疾人扶贫开发解决温饱的年度任务指标是:1998180万人,1999300万人,2000396万人。
  地方年度任务指标 根据各地统计上报的可扶持贫困残疾人数,按三年分解,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扶贫任务指标,详见《1998-2000年地方残疾人扶贫开发任务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依据扶贫工作实际情况和贫困残疾人分布状况,将扶贫任务指标按年度逐级分解到县;各县再分解落实到乡()、村。国定和省定贫困县也要按此落实。
  二、落实到户到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残疾人扶贫切实纳入政府扶贫工作计划,统筹安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并予以特别扶助。
  残疾人扶贫开发的关键,是落实到户到人。各县、乡()要制定具体方案将扶贫措施落实到户到人。无论是国定贫困县,还是非国定贫困县,县、乡()残疾人联合会及其残疾人服务社,都要协助政府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摸清扶持对象 县、乡()残疾人联合会要依据残疾人贫困户调查统计情况,对残疾人贫困户基本状况(包括适宜从事的生产项目,需要帮扶的措施等),逐户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做到村、乡()有名册档案,县有统计汇总表。
  2、确定扶持力量 从目前扶贫工作实际情况看,扶持到户到人的主要渠道和力量是:
  (1)政府安排资金由扶贫办统一组织的扶贫工作;
  (2)有关部门、妇联、共青团、信用社、扶贫社等开展的多种形式扶贫活动;
  (3)扶贫经济实体、扶贫基地,辐射、带动到户;
  (4)“单位包村、干部包户”。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定点包乡、包村,党员、干部结对包户,开展“四帮一带”活动,即帮助筹措资金、落实优惠政策、选项目、学技术,带动贫困残疾人脱贫;
  (5)志愿工作者与贫困残疾人结对子,开展“一帮一”活动;
    (6)
用康复扶贫贷款由残疾人联合会开展的残疾人专项扶贫。
  县、乡()残疾人联合会要主动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各种社会力量联系疏通,摸清情况,争取支持,商定扶持贫困残疾人的具体措施。
  3、落实扶持任务 县、乡()残疾人联合会及残疾人服务社,在摸清贫困残疾人状况及掌握本地区扶贫的渠道、资金、单位、人员的基础上,在贫困残疾人与各种扶贫力量之间牵线搭桥,分类排队,逐户、逐人明确扶持办法,编制扶贫到户到人的任务表,向当地政府提出具体实施的建议;县、乡()人民政府及其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组织制定本地区到户到人的《残疾人扶贫开发实施方案》,明确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各自承担的残疾人扶贫任务,实行目标责任制,不脱贫不脱钩。
  三、增加资金投入 
  1、国定贫困县 国定贫困县的残疾人扶贫开发资金,在当地的扶贫资金中统筹安排,并视情况予以优先考虑和支持。地方财政要给国定贫困县的残疾人联合会及残疾人服务社安排扶贫工作经费。为支持国定贫困县的残疾人扶贫工作,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贴。
  2、其它地区 国定贫困县以外的地区,残疾人扶贫资金主要由地方投入。为加大残疾人扶贫开发的力度,中央设立康复扶贫贷款作为辅助。
  各级地方政府要根据各自的残疾人扶贫开发任务,从财政、信贷资金中逐年增加残疾人扶贫投入;并广泛发掘社会潜能,筹措帮扶资金。
  接受中央康复扶贫贷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11的比例协调落实地方配套资金,与中央康复扶贫贷款及时同步到位,配套使用。
  为确保残疾人扶贫工作的正常开展,地方各级财政应给予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及残疾人服务社安排扶贫工作经费。
  四、用好扶贫贷款
  1992年至1997年,中央已经投放了5亿元康复扶贫贷款,1998年至2000年,每年还将投入5亿元;地方也从各种渠道筹集了相当数量的信贷资金专项用于残疾人扶贫开发。各地及有关部门要配合农业银行做好康复扶贫贷款的投放、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其效益。
  1、贷款计划
  (1)申请计划。
  县残疾人联合会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康复扶贫贷款申请计划,报县农业银行审查同意后,由县残疾人联合会、县农业银行分别逐级上报;经省级残疾人联合会和农业银行省级分行汇总、协商、平衡后,分别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农业银行总行。
  (2)分配计划。
  中国农业银行会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依据地方报送的申请计划,制定康复扶贫贷款分配计划,由中国农业银行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3)使用计划。
  县 农业银行会同县残疾人联合会根据上级行下达的康复扶贫贷款分配计划,编制康复扶贫贷款使用计划,内容包括两部分:一是县残疾人服务社承贷的康复扶贫贷款数 量与贷款使用计划,以及通过小额信贷方式扶持残疾人贫困户清单、生产经营项目和包扶人;二是承担残疾人扶贫开发任务的经济实体,及其贷款额度、扶贫任务、 生产经营项目、经营计划。 县残疾人服务社的康复扶贫贷款使用计划,经县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同意后,由县残疾人联合会报县农业银行审批并及时拨付资金。
  2、承贷主体
  1998年起,每年新安排的和已投放收回再贷的康复扶贫贷款,由县残疾人联合会确定的残疾人服务社及列入本县残疾人扶贫贷款使用计划的扶贫经济实体向当地农业银行承贷承还。
  3、贷款条件
  残疾人服务社要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在经办行设立基本帐户;向经办行报送贷款使用计划、扶持残疾人贫困户清单及生产经营项目;接受银行的信贷监督,恪守信用,保证贷款按期归还。
  扶贫经济实体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生产经营项目有市场、有效益,列入当地康复扶贫贷款使用计划,扶贫任务明确,扶持对象落实,措施具体,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10%,预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靠,并向经办行报送经营计划、财务报表。
  4、贷款方式
  残疾人服务社承贷承还的实行小额信贷扶持到户的贷款,承贷主体资信良好,确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经过当地农业银行审查评估,可以实行信用放款。
  扶贫经济实体承贷承还的贷款,一般实行担保贷款方式。
  5、贷款使用
  康复扶贫贷款只能用于扶持农村残疾人贫困户从事有助于直接解决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家庭副业,主要以“小额信贷”(原则上70%左右)的方式直接扶持到残疾人贫困户。 小 额信贷的具体做法,各地可以因地制宜,其基本原则:一是资金直接到户,并为借户提供项目指导和生产服务;二是借户不用担保,用干部包扶约束和监督借户按时 归还贷款;三是整贷零还连续放贷,一次投放分若干次还清;四是实行双线管理,由政府动员、组织和协调,残疾人服务社要做好小额信贷扶贫到户的组织、指导和 服务工作。
  6、贷款期限
  康复扶贫贷款期限为5年,5年内由县残疾人联合会确定的承贷主体滚动安排使用。
  残疾人服务社承贷承还的贷款期限为5年,5年内滚动安排使用。贫困户贷款收回后,存入残疾人服务社在经办行的专用帐户,并由残疾人服务社确定新的扶持对象,经当地行审查后继续周转使用。   扶贫经济实体承贷承还的贷款,期限根据具体项目的生产经营周期和承贷单位的综合还款能力分别确定,最长不超过5年。使用期不足5年的收回再贷部分仍用于残疾人扶贫,由残疾人联合会及残疾人服务社推荐项目,农业银行自主审查、发放。
  7、贷款利率与贴息
  中央每年新安排的5亿元康复扶贫贷款和1997年度以前已安排的5亿元康复扶贫贷款存量,执行贫困县办贷款优惠利率(目前年利率为4.05%),今后遇利率调整而调整。农业银行对借款户按年利率2.88%计收利息,不随贷款利率的变化而变动,直到到期。
  财政对康复扶贫贷款给予贴息,贴息标准:康复扶贫贷款执行利率与向借户收取利率2.88%之差。贴息额由中央财政和接受此项贷款的省级财政各负担一半,扶贫贷款利率发生变化时,财政部门按变动后的利率给予贴息。 农业银行按贷款实际发放到位之日起计息,实行按季度收息;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按季度贴息。财政贴息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贷款期限5年,贴息5年。
  中央财政贴息部分,由财政部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农业银行审核上报的康复扶贫贷款的规模确定,并直接拨付给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省级财政贴息部分,由各省财政厅()根据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农业银行省级分行核报的康复扶贫贷款数确定,贴息拨付给中国农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各省安排的地方匹配资金如是有偿资金,地方财政也要给予贴息,使借户承担的利息不超过年利率2.88% 
  五、加强组织协调 残疾人扶贫开发,本着“以省为主、分级负责、加强基层、狠抓落实”的原则,在地方各级政府领导下,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和扶贫办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要加强组织协调,做好服务工作。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有扶贫领导小组的,要吸收残疾人联合会参加;没设扶贫领导小组的,在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内确定有关部门组成残疾人扶贫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本地区残疾人扶贫工作。
  2、县以下基层担负着残疾人扶贫开发的大量具体工作,县、乡()残疾人联合会及残疾人服务社、残疾人服务分社,要充实工作力量,协助政府、配合扶贫办,做好残疾人扶贫的日常工作。
  六、做好统计和督查

  1、要完善统计报表制度,准确掌握贫困残疾人状况和扶贫工作进展。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要认真做好残疾人扶贫的调查、统计、汇总工作。乡()、县、市、省残疾人联合会按照统一印制的《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统计表》统计汇总,并报当地政府、扶贫办及上一级残疾人联合会。统计报表每年填报一次,要求内容完整,数字真实,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
  2、各级政府和扶贫办,要切实将残疾人扶贫列入本地区扶贫工作检查范围,进行检查。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残疾人扶贫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将组派督查组,对各地扶贫工作进行调研、督导和检查;并每年总结工作,及时通报情况。
  3、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农业银行和审计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加强对残疾人扶贫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对贷款未及时拨付、地方配套资金达不到规定比例、贴息资金不到位的、贷款投向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