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本市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登记服务
发布时间: 2013-04-08
来源:
1、受理部门
县(市、区)民政局收养登记处。
2、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3、登记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被收养人必须是本地区被发现和捡拾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年龄不满14周岁。
4、当事人应提交的登记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被收养人来源经过的详细说明;
(2)身份证,户口簿;
(3)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件);
(4)单位证明。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的,反映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和抚养被收养人的能力(经济、身体、道德品行)等情况证明;
(5)健康证明。区(县)级中心医院以上的医疗单位出具的收养人健康检查证明;
(6)弃婴证明。公安派出所(警察署)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7)旁证公证书。发生或捡拾弃婴的当事人或收养人亲友2人出具的被收养人确系弃婴的证人证言公证书;
(8)寻亲公告。指定报社刊登的寻亲公告;
(9)无子女证明。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10)保证协议书。单身或以收养代替生育的收养人,须提交与区县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保证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11)收养人一方原系精神病患者,应提交区县级以上精神病防治院出具的现已治愈或处于病情稳定期的证明;
(12)病残证明。被收养人是病残儿童的,须提交市、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组出具的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证明;
(13)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15)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2张(彩色或黑色均可)。
5、登记程序
填表申请→递交证件、证明→审查审批→颁发《收养登记证》。
6、办理时限
(1)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从受理次日起30日内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登记发证。
县(市、区)民政局收养登记处。
2、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3、登记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被收养人必须是本地区被发现和捡拾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年龄不满14周岁。
4、当事人应提交的登记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被收养人来源经过的详细说明;
(2)身份证,户口簿;
(3)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件);
(4)单位证明。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的,反映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和抚养被收养人的能力(经济、身体、道德品行)等情况证明;
(5)健康证明。区(县)级中心医院以上的医疗单位出具的收养人健康检查证明;
(6)弃婴证明。公安派出所(警察署)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7)旁证公证书。发生或捡拾弃婴的当事人或收养人亲友2人出具的被收养人确系弃婴的证人证言公证书;
(8)寻亲公告。指定报社刊登的寻亲公告;
(9)无子女证明。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10)保证协议书。单身或以收养代替生育的收养人,须提交与区县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保证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11)收养人一方原系精神病患者,应提交区县级以上精神病防治院出具的现已治愈或处于病情稳定期的证明;
(12)病残证明。被收养人是病残儿童的,须提交市、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组出具的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证明;
(13)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15)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2张(彩色或黑色均可)。
5、登记程序
填表申请→递交证件、证明→审查审批→颁发《收养登记证》。
6、办理时限
(1)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从受理次日起30日内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登记发证。
(2)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从受理次日起20日内将有关材料退还收养当事人,并书面告知理由。
渝水区民政局联系电话:6222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