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物价局
一、领导班子成员
局 长 刘大香:主持全面工作。
副局长 曾斌:分管收费管理、价格认证、办公室、综治、老干部工作。
副局长 廖海燕:分管物价检查、价格管理(价格监测、成本调查、价调基金)、纪检、宣传、计划生育工作。
二、渝水区物价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地方性价格、收费规章和价格政策性措施、价格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提出全区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和价格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综合平衡。
(三)依法组织全区农产品、工业品、房地产、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中介服务及部分行政管理的成本费用的调查分析工作;分析、预测、监控市场行情和价格收费动态,向有关方面提供调查、分析资料,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实行成本监审或价格可行性论证。
(四)管理国家、省、市列名管理的商品、服务价格,组织协调和管理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中介服务收费,核发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并与有关部门搞好收费年审工作。
(五)按照权限分工,负责研究制订通过价格收费等措施筹集能源、交通、公用公益事业等建设资金的政策办法,参与研究制订医疗、费改税等涉及价格收费问题的重大改革方案,负责调查和协调解决本区范围的价费纠纷。
(六)依法对全区商品和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者和中介组织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各类价格和收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推行明码标价和涉农公示制度,指导行业价格自律,健全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价格秩序。
(七)负责地区间、价区间、部门间、行业间的价格协调衔接工作。依法对本区区域内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关的案件标的物进行价格鉴定、评估、认证工作;依法指导中介机构的价格评估、价格鉴证工作。
(八)指导乡镇物价管理部门开展工作。负责全区企业物价人员、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执收人员的业务培训。
(九)负责全区价格理论研究、价格宣传、价格监测工作。指导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的约束机制,搞好价格管理。
(十)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各股室主要职责
1、办公室:分析和预测市场价格运行情况,拟定全区年度价格工作要点;拟定全区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政策;负责全区价格法规宣传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信访、财务、后勤、计划生育、机构编制、劳动人事、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负责价格宣传工作;负责综合性材料的草拟及上报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联系电话:6222641。
2、价格管理股(含价格成本调查队):制定和调整权限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处理和协调市场价格主体的价格争议;深入调查分析,不断完善管理办法,依照管理权限合理调整价格;协调部门、行业之间的价格关系,促进生产,搞活流通;认真开展工农产品成本调查,完善调查制度,对成本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分析、预测,为上级机关提供参考资料,为生产者、经营者提供服务;做好价格监测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联系电话:6221918。
3、收费管理股:负责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价格的管理工作;制定和调整权限范围内的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价格;负责辖区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执收单位的《收费许可证》核发工作,并定期组织审验;协调和处理收费争议;配合有关部门理顺各种收费关系,加强收费管理,不断完善收费管理制度;按照分工管理权限,深入调查研究,正确制订和调整经营性收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联系电话:6222641。
4、价格认证中心:按管理权限,接受委托对各类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证;接受委托对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调定前的可行性价格论证;接受委托对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进行价格评估;开展价格咨询服务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联系电话:6221918。
5、物价检查所:监督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监督检查国家价格调控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商品价格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明码标价等执行情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价格违法行为及乱收费行为进行处罚;组织开展“价格计量信得过”、“价格诚信”等诚信创建活动;指导业务主管部门、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价格工作;指导基层价格监督检查和职工等社会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做好价格投诉举报工作;组织指导群众性的义务价格监督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搞好价格管理和指导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联系电话:6221918。
四、工作制度
(1)、服务承诺制度
1、履行工作职能。切实履行好“定规则、当裁判、搞服务”的职能,加强价格收费管理、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搞好价格监测认证服务,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2、推行政务公开。在本局办公场所醒目处设立《渝水区物价局政务公开栏》,将本局的工作职能、办事指南、服务承诺、政策文件、工作动态、举报电话等进行公示,为群众办事提供方便。
3、增强服务意识。对到物价局办事或咨询的群众语言亲切、态度和蔼、热情接待,并实行“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符合条件的事情立即办;条件尚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的,尽量帮助其创造条件办;暂时办不了的或者不能办的事,耐心细致地向群众解释清楚。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不良现象。
4、提高办事效率。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落到实处,为办事人提供快捷便利、优质服务。
5、规范价格行为。严格依照《政府定价目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做好价格和收费的审批工作。凡属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必须在认真进行成本认证的基础上合理审批;凡需召开听证会的,都必须严格按照《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规定,组织听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提高定价批费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凡属放开的价格,均由市场调节形成,确保企业自主定价权落实到位。
6、推行公示制度。开辟《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栏》,并要求所有收费部门(单位)在本部门(单位)收费场所或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设立收费公示牌(栏)。有条件的部门(单位)可采用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设备进行收费公示。
7、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市场价格和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价格(收费)违规行为,进一步推行明码标价,深入开展价格诚信活动,建立健全农村和社区价格监督网络,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广大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8、认真受理举报。及时受理价格(收费)投诉举报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9、拓展服务领域。强化价格监测工作,按照“人无我有、人有我快、人快我准、人准我深”的要求,建立信息畅通、反应灵敏、数据准确、决策及时、调控有效的价格预警机制和监测机制,提高监测工作的预见性和前瞻性。认真做好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评估、价格咨询等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10、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年审费、证照费、认证费、咨询费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的标准收取,决不准超标准收费,更不搞额外收费,同时也不允许私自减免;收费开具财政统一发票,纳入财政预算专户管理。
11、严守廉政纪律。严格执行物价工作人员守则,不准违反规定定价批费,不准乱检查、乱处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清正廉洁,文明执法,热情服务。
(2)、政务公开制度
1、在本局办公场所醒目处设置《渝水区物价局政务公开栏》,将单位内设机构和各自承担的职责、联系电话予以公示。
2、将本局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照片制成公示牌摆放在办公桌上,接受群众监督。
3、将本局的工作职能、办事指南、服务承诺、政策文件、工作动态、举报电话等公示,增强物价工作的透明度。
4、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物价工作,及时公示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等信息。
5、利用召开价格决策听证会、价格信息发布会、公开审理价格违法案件、发布价格公告等形式进行政务公开。
6、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作用,认真解答群众的价格咨询,及时办理价格收费投诉举报,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7、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物价部门视察指导工作,参与部门形象测评,倾听社会各方对物价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真正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8、通过召开局务会、干部职工大会等形式,确定工作目标任务,通报工作进展情况、财务情况、廉政建设情况,解答干部职工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大家的意见。
9、建立本局政务公开档案,切实加强管理,做到材料齐全、内容完备、入档及时、有专人负责管理。
(3)、限时办结制度
各股(室)、检查所、价格认证中心要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对有时限规定的各类承办事项,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经局领导同意后,事先向服务对象说明原因,取得谅解,并明确办结时间。
(4)、首问责任制
1、局内第一个接待来访、接受咨询或接听电话的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2、首问责任人对前来办事或咨询的人员要使用文明用语,热情接待,主动服务,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办不成事有歉声”,“一张笑脸迎人,一把椅子让人、一杯热茶待人、一席话语暖人,一个答复慰人”。
3、首问责任人对前来办事或咨询人员提出的问题,属职责范围内事务,要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及规定,尽快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办理或作出答复;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应及时热情地引导到有关股(室)、检查所、价格认证中心,并与有关人员交接清楚;对不属于物价部门办理的事务,要向其解释清楚。
4、首问责任人在接听电话时,要首先说:“您好”,然后主动介绍自己的姓名、职务。对群众的电话咨询,应及时准确地回答相关事项,不准说“不知道”、“我不管”、“找别人去”等服务忌语。在受理投诉、举报或申诉时,应认真详细地填写有关登记表,做好记录。
5、各股(室)、检查所、价格认证中心要建立“首问责任制”记录本,将受理的电话、信函、来访等情况及转办情况做好记录,以备查询。
(5)、一次性告知制度
1、对来本局办理业务的对象,承办人员应一次性完整地告知办理事项的依据、数量、程序、期限以及所需提供的全部材料,并将所需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办公室公示。
2、办事人要求承办人员对承办事项予以解释的,承办人员应解释清楚,提供准确可靠信息。
3、所办事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6)、否定报备制度1、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作为。
2、根据《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否定办理:
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办理的;
②属于保密事项不能公开的;
③须附送的证件资料或办理手续不完整的;
④不符合办事程序或违反操作规程的;
⑤超期或不到办理时间的;
⑥不属于物价部门办理的;
⑦其他不能办理的事项。
3、否定申请事项的股(室)应及时准确填写否定报备表,经局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书面答复申请事项的单位,详细说明不能办理的原因和依据,以取得理解和支持。
(7)、绩效考评制度
1、绩效考评制度是指以效能为主要目标,建立一套科学、量化、可操作的考核评议办法和实施细则,对局属各部门效能建设进行考核和评议,客观、真实、有效地反映机关效能建设的效率、效益和效果的一项制度。
2、考评对象:全局在编人员
3、考评内容:包括全局观念、服务宗旨、服务质量、办事效率、勤政廉洁、工作业绩等六个方面。
全局观念:包括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区委、区政府的重大决策等情况;
服务宗旨:包括为群众服务、为基层服务、为企业服务、为上级领导机关服务的情况,对待群众的态度、关心群众利益和疾苦的程度,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情况;
服务质量:包括依法行政情况,服务工作落实情况,服务对象满意情况等。
办事效率:包括合理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办事速度、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等情况;
勤政廉洁:包括政务公开、承诺兑现、求真务实和廉洁自律等情况;
工作业绩:包括本部门职责履行、目标管理考核以及领导交办任务等情况。
4、考评办法和等次:结合年度工作考核进行。考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对被评为优秀的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资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8)、失职追究制度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在履行价格收费审批、检查和服务职责中,不执行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否定报备制的;
2、在办文办事过程中,不按规定的时限、程序、权限、要求办理的;
3、在日常管理工作中,不遵守作息制度和机关管理制度的,如无故迟到、早退、旷工以及不执行请假规定擅自脱岗、离岗等;
(二)责任追究方式:①口头批评;②责令书面检查;③通报批评;④效能告诫;⑤待岗培训。
(三)有上述第(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以下办法对有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1、对未造成重大影响且能够主动改正的情节较轻行为,给予责任人乃至责任人所属股(室)、检查所、价格认证中心主要负责人口头批评、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处理;一年内被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二次以上者,给予效能告诫处理,当年不能评先评优;
2、对影响到本局工作或者有损本局形象的情节较重行为,给予责任人乃至责任人所属股室、检查所、价格认证中心主要负责人效能告诫处理,当年不能评先评优;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二次以上者,待岗培训半年,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
3、对影响到本局工作或者有损本局形象的情节严重行为,给予责任人待岗培训半年处理;受到待岗培训半年处理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从受到处罚的下月起扣发一年除国家标准工资之外的奖金、津贴、补贴。
4、对构成违法违纪的行为,依法依纪处理。
5、对本局人员因工作过错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害的,在依法作出赔偿决定后,责成有过错责任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四)对按本制度实施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