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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第一批)

发布时间: 2017-08-23 来源:

序号

类别

项目

文件依据

执行单位

1

大气污染

1.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2.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划分如下:主城区、高新区、袁河经济开发区(袁河工业平台部分)。主城区范围:北至毓秀大道,南至袁河以北,东至新欣大道,西至天工大道。

1.《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区环保及其它相关部门

2.《新余市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规划》(余府发〔2013〕22号)。

2

水源保护

1.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区环保及其它相关部门

3

涉重金属污染行业

严格控制新、改、扩建增加铅、汞、铬、镉和类金属砷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对此类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需严格执行重金属总量前置制度。

《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余发〔2012〕34号)

区环保部门

4

钢铁(铁合金);电石;水泥;造纸(制浆);农药(原药生产);电镀;皮革;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印染;陶瓷;化纤(黏胶);医药原料药

仙女湖正常蓄水位淹没线为界线,向陆地延伸3公里范围内;袁河以河岸为界线,向陆地延伸1公里范围内、在绿色农(副)产品基地、有机农(副)产品基地、无公害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周边5公里范围内、国家、省法律保护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文化遗产地、历史文物所在地、重要渔业水域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保护区禁止新建或改扩建各类高能耗、高排放建设项目。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环保局关于加强高能耗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58

区发改部门、区环保部门

5

制药;纺织染整;化工石化;有色冶炼;制浆造纸

新建制药、造纸(制浆)、纺织染整等项目必须进入污染治理设施完善的工业园区;化工石化、有色冶炼、制浆造纸必须在依法设立、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布设,在环境风险防控重点区域如居民集中区、医院和学校附近、重要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等,以及因环境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的区域内,禁止新建或扩建可能引发环境风险的项目。

1、《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环保局关于加强高能耗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区发改部门、区环保部门

2、《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

6

环境保护

在环评报告中计算得出的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有及新建环境敏感目标(包括:居民、学校、医院等)。

《江西省环保厅<关于加强涉及防护距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赣环评字〔2011〕274

区环保部门

7

畜牧养殖业

(一)  禁养区201512月底搬迁和关闭。禁养区区划范围

《新余市生猪养殖业生态化改造方案》(余府办〔20148号)

区农业局、环保局、国土局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

①新余城市规划范围内,主要为城南、城北、袁河、仙来、通州五个街道办事处的管辖范围;

②乡镇集镇规划范围内以及学校周边500米范围内;

③集中式饮用水源地1公里范围内;

④区域内浙赣铁路、高速公路、高速铁路、袁惠渠主渠以及市区到各乡镇集镇公路沿线500米范围内。

(二)限养区区划范围

  各乡镇集镇规划区、核心景区红线2公里范围内,孔目江流域及集中水源保护区红线2公里范围内(除禁养区外),村庄、学校、工矿区等红线1公里范围内(除禁养区外)划为限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