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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第一批)

发布时间: 2017-08-23 来源:

序号

类别

项目

文件依据

执行单位

1

个体工商户投资人资格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符合以下条件:有经营能力的中国公民。

《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596号)

区工商局

2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投资人为一个中国公民(港澳台人士除外)。

个人独资企业法

区工商局

3

普通合伙企业投资人资格

普通合伙企业投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合伙企业法》

区工商局

4

有限公司投资人资格

有限公司投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二)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

区工商局

5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资格

一、中外合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企业。合资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二、中外合作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企业。三、外商独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的企业。

《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

区工商局

6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投资人资格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投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或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区工商局

7

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成员。(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区工商局

8

企业集团成立资格

企业集团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三家子公司;(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三千万元人民币以上;(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服务当前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工商办字[2009]3

区工商局

9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 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 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 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区工商局

10

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法》

区工商局

11

个体工商户名称

一、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四)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五)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六)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词;(七)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八)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二、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名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登记:(一)与已登记注册或已预先核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二)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三)与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1年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的;(四)与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的。备注:如八一中南海等字样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区工商局

12

企业名称

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二、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况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一)企业被撤销未满3年的;(二)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3年的;(三)企业因本条第(一)、(二)项所列情况以外的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三、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1年内不得申请变更。四、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五、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六、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七、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八、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备注:如八一中南海等字样不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区工商局

13

有限公司出资方式限制

一、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二、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区工商局

14

住所(经营场所)限制

一、申请人申请住所(经营场所)为自有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用房屋的,提交合法租赁合同。二、租用军队空余房地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需军队房管部门批准。三、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物权法》、《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通知》赣工商企字〔20143

区工商局

15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

区工商局

16

经营范围限制

一、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下列情形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企业经营的;(二)属于许可经营项目,不能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的;(三)注册资本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的;(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特定行业的企业只能从事经过批准的项目而企业申请其他项目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所属企业的经营范围。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区工商局

17

股权出质登记限制

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区工商局

18

股权出资限制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一)已被设立质权;(二)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区工商局

19

公司债权转股权限制

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区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