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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第一批)

发布时间: 2017-08-23 来源:

序号

类别

项目

文件依据

执行单位

1

社会团体

对申请成立老乡会战友会的,一律不予审批。

民政部关于进—步做好“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社团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发[2002]59号) 

区民政局

2

社会团体

不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及外国政府、企业、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华设立的代表机构不能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我国境内组成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

区民政局

3

社会团体

不得按气功功法门类成立社会团体。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健身气功活动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7号)

区民政局

4

民办非企业单位

不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及外国政府、企业、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华设立的代表机构不能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暂行条例在我国境内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51号)

区民政局

5

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国有资产不得占主导、支配地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52号)

区民政局

6

民办非企业单位

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区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