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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交通局责任清单(1-70)

发布时间: 2017-08-23 来源:
 

项目编码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权种类别

责任事项

责任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

1

区交通运输局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2

区交通运输局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局公路站责任人、局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3

区交通运输局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局公路站责任人、局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要求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局公路站责任人、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局规划建设科相关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局规划建设科相关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4

区交通运输局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局公路站责任人、局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要求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局公路站责任人、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5

区交通运输局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局公路站责任人、局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局公路站责任人、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6

区交通运输局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限省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至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局公路站责任人、局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局公路站责任人、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7

区交通运输局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案件重大的,应组织集体讨论。

局公路站责任人、局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局公路站责任人、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8

区交通运输局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案件重大的,应进行集体讨论。

局公路站责任人、局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要求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局公路站责任人、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9

区交通运输局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局公路站责任人、局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局公路站责任人、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局规划建设科相关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0

区交通运输局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局公路站责任人、局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局公路站责任人、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1

区交通运输局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局公路站责任人、局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局公路站责任人、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2

区交通运输局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局公路站责任人、局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局公路站责任人、局负责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局法规科责任人、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3

区交通运输局

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条例规定;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 1 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 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 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 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 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
《 江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办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 视其情节轻重, 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案件重大的,应组织集体讨论。

局公路站责任人、局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要求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局公路站责任人、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4

区交通运输局

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案件重大的,应组织集体讨论。

局公路站责任人、局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要求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局公路站责任人、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5

区交通运输局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条例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案件重大的,应组织集体讨论。

局公路站责任人、局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要求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局公路站责任人、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6

区交通运输局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局公路站责任人、局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局公路站责任人、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7

区交通运输局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 30 号令) 第八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案件重大的,应组织集体讨论。

局公路站责任人、局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要求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局公路站责任人、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8

区交通运输局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案件重大的,应组织集体讨论。

局公路站责任人、局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要求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局公路站责任人、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9

区交通运输局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局公路站责任人、局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局公路站责任人、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局规划建设科相关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20

区交通运输局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8.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 
?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局公路站责任人、局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局公路站责任人、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21

区交通运输局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案件重大的,应组织集体讨论。

局公路站责任人、局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要求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局公路站责任人、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局公路站规划建设股相关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22

区交通运输局

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限市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执法职权依法委托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实施)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23

区交通运输局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限市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执法职权依法委托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实施)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24

区交通运输局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事故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限市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限发款的行政处罚;执法职权依法委托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实施)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25

区交通运输局

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限市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但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仅针对本机关依法许可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执法职权依法委托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实施)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26

区交通运输局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限市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执法职权依法委托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实施)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27

区交通运输局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限市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限发款的行政处罚;执法职权依法委托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实施)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28

区交通运输局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察;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保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限市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限发款的行政处罚;执法职权依法委托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实施)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29

区交通运输局

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超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限市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执法职权依法委托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实施)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30

区交通运输局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限市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执法职权依法委托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实施)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31

区交通运输局

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档;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限市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限发款的行政处罚;执法职权依法委托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实施)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32

区交通运输局

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架设设施;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限市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限发款的行政处罚;执法职权依法委托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实施)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33

区交通运输局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限市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限发款的行政处罚;执法职权依法委托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实施)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公路管理站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34

区交通运输局

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它危险化学品;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运管所、渡口站相关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运管所、渡口站相关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运管所、渡口站相关责任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运管所、渡口站相关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运管所、渡口站相关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运管所、渡口站相关责任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运管所、渡口站相关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运管所、渡口站相关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运管所、渡口站相关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5

区交通运输局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运管所、渡口站相关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运管所、渡口站相关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运管所、渡口站相关责任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运管所、渡口站相关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运管所、渡口站相关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运管所、渡口站相关责任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运管所、渡口站相关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运管所、渡口站相关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运管所、渡口站相关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

区交通运输局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各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很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运管所、渡口站相关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运管所、渡口站相关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运管所、渡口站相关责任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运管所、渡口站相关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运管所、渡口站相关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运管所、渡口站相关责任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运管所、渡口站相关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运管所、渡口站相关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运管所、渡口站相关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7

区交通运输局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
)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
)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
)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
)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其他违法行为。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38

区交通运输局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强行招揽旅客、货物;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运管处稽查科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39

区交通运输局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运管处稽查科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40

区交通运输局

包车客运经营者招揽包车合同以外旅客乘车;运输车辆因故障不能正常行驶,需要更换或者组织乘客转乘其他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而加收费用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运营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未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暂停、终止经营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异地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41

区交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经营者或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不遵守服务质量承诺、不规范经营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42

区交通运输局

道路客运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43

区交通运输局

包车客运经营者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班线客运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班线客运经营;汽车租赁经营者或者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44

区交通运输局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45

区交通运输局

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46

区交通运输局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或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47

区交通运输局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或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异地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48

区交通运输局

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49

区交通运输局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50

区交通运输局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51

区交通运输局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52

区交通运输局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53

区交通运输局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54

区交通运输局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55

区交通运输局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汽车租赁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56

区交通运输局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57

区交通运输局

从业人员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运管处法规科责任人、运管处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58

区交通运输局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或货物运输;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未标明本国《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59

区交通运输局

出租汽车经营者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未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按照规定配置出租汽车相关设备;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60

区交通运输局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61

区交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运管处法规科责任人、运管处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62

区交通运输局

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63

区交通运输局

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64

区交通运输局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65

区交通运输局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66

区交通运输局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67

区交通运输局

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68

区交通运输局

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69

区交通运输局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运管处法规科责任人、运管处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70

区交通运输局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