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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交通局责任清单(71-140)

发布时间: 2017-08-23 来源:
 

项目编码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权种类别

责任事项

责任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

71

区交通运输局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72

区交通运输局

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运管处稽查科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73

区交通运输局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74

区交通运输局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75

区交通运输局

城市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无故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到站不停或者擅自改变线路;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故拒载乘客,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搭乘其他乘客,以及不按照里程计价表显示金额收取运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76

区交通运输局

出租汽车驾驶员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77

区交通运输局

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78

区交通运输局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79

区交通运输局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采取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按规定使用符合要求的教学车辆,以及未按规定安装或者正常使用培训学时记录设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出租汽车、旅游客运车辆和从事三类以上客运班线经营的车辆未按规定安装或者正常使用车载终端实时监控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80

区交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81

区交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运管处法规科责任人、运管处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运管处稽查科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82

区交通运输局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拒不投保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83

区交通运输局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强行招揽旅客、货物;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六十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九十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六十七条.《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3号)第四十一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84

区交通运输局

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85

区交通运输局

驾驶员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86

区交通运输局

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运管处法规科责任人、运管处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87

区交通运输局

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88

区交通运输局

未按规定安装或者正常使用车载终端实时监控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运管处法规科责任人、运管处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运管处法规科责任人、运管处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89

区交通运输局

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90

区交通运输局

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91

区交通运输局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92

区交通运输局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93

区交通运输局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94

区交通运输局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95

区交通运输局

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96

区交通运输局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超越许可的事项,非法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97

区交通运输局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运管处法规科责任人、运管处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98

区交通运输局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运管处法规科责任人、运管处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99

区交通运输局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运管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运管所稽查科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00

区交通运输局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局计财科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局计财科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局法规科责任人、局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局计财科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局计财科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局法规科责任人、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局计财科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局计财科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局计财科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01

区交通运输局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法规科责任人、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法规科责任人、局公路管理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02

区交通运输局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案件重大的,应组织集体讨论。

法规科责任人、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要求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法规科责任人、局公路管理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03

区交通运输局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案件重大的,应组织集体讨论。

法规科责任人、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要求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法规科责任人、局公路管理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04

区交通运输局

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8.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0.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法规科责任人、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法规科责任人、局公路管理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05

区交通运输局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8.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0.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法规科责任人、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法规科责任人、局公路管理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06

区交通运输局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案件重大的,应组织集体讨论。

法规科责任人、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要求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法规科责任人、局公路管理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07

区交通运输局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案件重大的,应组织集体讨论。

法规科责任人、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要求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法规科责任人、局公路管理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08

区交通运输局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案件重大的,应组织集体讨论。

法规科责任人、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要求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法规科责任人、局公路管理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09

区交通运输局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案件重大的,应组织集体讨论。

法规科责任人、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要求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法规科责任人、局公路管理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10

区交通运输局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法规科责任人、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法规科责任人、局公路管理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11

区交通运输局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案件重大的,应组织集体讨论。

法规科责任人、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要求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法规科责任人、局公路管理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12

区交通运输局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8.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0.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法规科责任人、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法规科责任人、局公路管理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13

区交通运输局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租借、转让或者超期使用《超限运输通行证》;超限运输车辆的实际型号、运载物品与《超限运输通行证》载明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案件重大的,应组织集体讨论。

法规科责任人、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符合听证要求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法规科责任人、局公路管理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14

区交通运输局

超限运输的承运人未随车携带有效《超限运输通行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8.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0.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法规科责任人、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法规科责任人、局公路管理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15

区交通运输局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8.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0.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法规科责任人、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局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法规科责任人、局公路管理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16

区交通运输局

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渡口站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等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违法批准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或者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或者违法批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违法批准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港口经营许可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的;(三)发现取得经营许可的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而不及时吊销许可证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行为,未经依法许可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行为,不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危及港口作业安全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渡口站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渡口站责任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渡口站责任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渡口站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渡口站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渡口站责任人

117

区交通运输局

未经许可,擅自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渡口站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六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渡口站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渡口站责任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渡口站责任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渡口站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渡口站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渡口站责任人

118

区交通运输局

擅自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渡口站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六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渡口站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渡口站责任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渡口站责任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渡口站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渡口站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渡口站责任人

119

区交通运输局

为不具备经营资格、超范围经营的船舶提供装卸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渡口站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六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渡口站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渡口站责任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渡口站责任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渡口站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渡口站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渡口站责任人

120

区交通运输局

项目法人应当办理设计审批、施工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渡口站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六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渡口站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渡口站责任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渡口站责任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渡口站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渡口站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渡口站责任人

121

区交通运输局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或者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渡口站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六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渡口站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渡口站责任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渡口站责任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渡口站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渡口站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渡口站责任人

122

区交通运输局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渡口站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六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渡口站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渡口站责任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渡口站责任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渡口站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渡口站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渡口站责任人

123

区交通运输局

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以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渡口站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六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渡口站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渡口站责任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渡口站责任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渡口站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渡口站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渡口站责任人

124

区交通运输局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渡口站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六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渡口站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渡口站责任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渡口站责任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渡口站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渡口站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渡口站责任人

125

区交通运输局

港口经营人违反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渡口站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六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渡口站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渡口站责任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渡口站责任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渡口站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渡口站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渡口站责任人

126

区交通运输局

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河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渡口站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六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渡口站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渡口站责任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渡口站责任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渡口站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渡口站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渡口站责任人

127

区交通运输局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或者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渡口站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六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渡口站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渡口站责任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渡口站责任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渡口站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渡口站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渡口站责任人

128

区交通运输局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渡口站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六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渡口站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渡口站责任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渡口站责任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渡口站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渡口站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渡口站责任人

129

区交通运输局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置明显标志;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快书或者安全标签的危险货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渡口站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六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渡口站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渡口站责任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渡口站责任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渡口站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渡口站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渡口站责任人

130

区交通运输局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根据危险货物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维护、保养;未依照本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在专用库场、储罐内单独存放;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未对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渡口站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六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渡口站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渡口站责任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渡口站责任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渡口站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渡口站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渡口站责任人

131

区交通运输局

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管理措施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渡口站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六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渡口站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渡口站责任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渡口站责任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渡口站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渡口站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渡口站责任人

132

区交通运输局

港口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渡口站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六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渡口站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渡口站责任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渡口站责任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渡口站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渡口站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渡口站责任人

133

区交通运输局

港口经营人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港口经营人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港口经营人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及时间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渡口站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六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渡口站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渡口站责任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渡口站责任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渡口站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渡口站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渡口站责任人

134

区交通运输局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渡口站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六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渡口站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渡口站责任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渡口站责任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渡口站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渡口站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渡口站责任人

135

区交通运输局

擅自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渡口站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六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渡口站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渡口站责任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渡口站责任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渡口站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渡口站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渡口站责任人

136

区交通运输局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渡口站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四十三条: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水路运输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渡口站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渡口站责任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渡口站责任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渡口站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渡口站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渡口站责任人

137

区交通运输局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渡口站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四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渡口站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渡口站责任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渡口站责任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渡口站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渡口站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渡口站责任人

138

区交通运输局

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渡口站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四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渡口站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渡口站责任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渡口站责任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渡口站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渡口站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渡口站责任人

139

区交通运输局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渡口站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四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渡口站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渡口站责任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渡口站责任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渡口站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渡口站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渡口站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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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交通运输局

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渡口站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四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渡口站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渡口站责任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渡口站责任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渡口站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渡口站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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