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交通局责任清单(141-210)
项目编码 |
实施单位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种类别 |
责任事项 |
责任岗位 |
追责情形 |
责任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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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区交通运输局 |
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天内未开航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渡口站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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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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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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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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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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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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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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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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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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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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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区交通运输局 |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渡口站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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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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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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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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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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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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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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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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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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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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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区交通运输局 |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履行备案义务;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渡口站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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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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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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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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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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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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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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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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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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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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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区交通运输局 |
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渡口站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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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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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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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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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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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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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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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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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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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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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区交通运输局 |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渡口站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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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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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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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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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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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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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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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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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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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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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区交通运输局 |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渡口站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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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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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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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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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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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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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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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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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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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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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区交通运输局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渡口站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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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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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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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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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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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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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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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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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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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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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区交通运输局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渡口站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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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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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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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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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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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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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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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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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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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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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区交通运输局 |
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渡口站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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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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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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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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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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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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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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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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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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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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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区交通运输局 |
出租、出借、倒卖国内水路运输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渡口站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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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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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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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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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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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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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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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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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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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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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区交通运输局 |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渡口站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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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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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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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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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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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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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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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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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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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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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区交通运输局 |
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渡口站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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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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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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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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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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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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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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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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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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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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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区交通运输局 |
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渡口站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
渡口站责任人 |
||||||||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
渡口站责任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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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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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
渡口站责任人 |
||||||||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
渡口站责任人 |
||||||||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渡口站责任人 |
||||||||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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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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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区交通运输局 |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各类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渡口站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
渡口站责任人 |
||||||||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
渡口站责任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
渡口站责任人 |
||||||||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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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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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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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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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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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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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区交通运输局 |
港口经营人不及时和不如实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渡口站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
渡口站责任人 |
||||||||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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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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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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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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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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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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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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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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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区交通运输局 |
港口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渡口站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
渡口站责任人 |
||||||||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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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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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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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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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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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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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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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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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区交通运输局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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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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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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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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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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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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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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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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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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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区交通运输局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
无 |
行政 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二十九条。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九条。 |
|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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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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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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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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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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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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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区交通运输局 |
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
无 |
行政 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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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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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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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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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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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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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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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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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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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区交通运输局 |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取揽工程的处罚 |
无 |
行政 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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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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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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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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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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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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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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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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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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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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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区交通运输局 |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无 |
行政 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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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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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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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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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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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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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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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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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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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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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区交通运输局 |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
无 |
行政 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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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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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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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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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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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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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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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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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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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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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区交通运输局 |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
无 |
行政 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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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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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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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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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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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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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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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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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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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区交通运输局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 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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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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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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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
165 |
区交通运输局 |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
无 |
行政 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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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
166 |
区交通运输局 |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罚款的处罚 |
无 |
行政 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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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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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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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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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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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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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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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区交通运输局 |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无 |
行政 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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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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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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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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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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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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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区交通运输局 |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
无 |
行政 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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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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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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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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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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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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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区交通运输局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无 |
行政 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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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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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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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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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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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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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区交通运输局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无 |
行政 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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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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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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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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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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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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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区交通运输局 |
私自设立、迁移、撤销渡口;渡工无证渡运、刁难勒索乘客、擅提运价、酒后驾船、冒险航行、超员超载作业;侮辱、殴打渡工、抢渡、强渡扰乱渡运秩序;损毁渡运设施、设置渡运障碍影响渡运安全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渡口所相关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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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
渡口所相关责任人 |
||||||||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责任人、渡口所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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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
渡口所相关责任人 |
||||||||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述,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渡口所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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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
法规科责任人、渡口所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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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
渡口所相关责任人 |
||||||||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渡口所相关责任人 |
||||||||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
渡口所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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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渡口所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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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区交通运输局 |
对营运车辆超载的,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
无 |
行政强制 |
1.报批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在24小时内向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
运管处稽查科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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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告知阶段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当场告知拟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内容及期限等,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运管处稽查科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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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复核阶段责任: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不当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运管处稽查科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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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当场作出强制措施决定。 |
运管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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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强制措施决定书(含物品清单),并当场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
运管处稽查科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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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实施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依法强制实施。 |
运管处稽查科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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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笔录阶段责任:当场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原因及情况。 |
运管处稽查科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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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解除阶段责任:依法处理后,及时作出解除强制措施决定,制作解除强制措施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
运管处稽查科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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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结案阶段责任:与处罚案件一并结案、归档。 |
运管处稽查科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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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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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区交通运输局 |
暂扣没有车辆营运证有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营运车辆 |
无 |
行政强制 |
1.报批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在24小时内向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
运管处稽查科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
|
2.告知阶段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当场告知拟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内容及期限等,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运管处稽查科责任人 |
||||||||
3.复核阶段责任: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不当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运管处稽查科责任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当场作出强制措施决定。 |
运管处负责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强制措施决定书(含物品清单),并当场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
运管处稽查科责任人 |
||||||||
6.实施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依法强制实施。 |
运管处稽查科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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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笔录阶段责任:当场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原因及情况。 |
运管处稽查科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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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解除阶段责任:依法处理后,及时作出解除强制措施决定,制作解除强制措施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
运管处稽查科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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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结案阶段责任:与处罚案件一并结案、归档。 |
运管处稽查科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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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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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交通运输局 |
强制拆除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无 |
行政强制 |
1.启动阶段责任:行政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等义务,且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的,启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责任人、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
||||||||
3.催告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催告书(公告书),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及方式等,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
||||||||
4.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 |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经催告(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作出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 |
法规科责任人、局公路管理所负责人 |
||||||||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执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依法组织实施。 |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
||||||||
8.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175 |
交通运输局 |
强制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的管线、电缆等设施 |
无 |
行政强制 |
1.启动阶段责任:行政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等义务,且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的,启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
|
2.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责任人、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
||||||||
3.催告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催告书(公告书),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及方式等,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
||||||||
4.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 |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经催告(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作出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 |
法规科责任人、局公路管理所负责人 |
||||||||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执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依法组织实施。 |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
||||||||
8.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176 |
交通运输局 |
强制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
无 |
行政强制 |
1.启动阶段责任:行政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等义务,且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的,启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
|
2.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责任人、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
||||||||
3.催告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催告书(公告书),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及方式等,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
||||||||
4.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 |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经催告(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作出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 |
法规科责任人、局公路管理所负责人 |
||||||||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执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依法组织实施。 |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
||||||||
8.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177 |
交通运输局 |
扣留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 |
无 |
行政强制 |
1.报批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在24小时内向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
|
2.告知阶段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当场告知拟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内容及期限等,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
||||||||
3.复核阶段责任: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不当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当场作出强制措施的决定。 |
法规科责任人、局公路管理所负责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强制措施决定书(含物品清单),并当场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
||||||||
6.实施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依法强制实施。 |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
||||||||
7.笔录阶段责任:当场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原因及情况。 |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
||||||||
8.解除阶段责任:依法处理后,及时作出解除强制措施决定,制作解除强制措施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
||||||||
9.结案阶段责任:与处罚案件一并结案、归档。 |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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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178 |
交通运输局 |
扣留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 |
无 |
行政强制 |
1.报批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在24小时内向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
|
2.告知阶段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当场告知拟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内容及期限等,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
||||||||
3.复核阶段责任: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不当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当场作出强制措施决定。 |
法规科责任人、局公路管理所负责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强制措施决定书(含物品清单),并当场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
||||||||
6.实施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依法强制实施。 |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
||||||||
7.笔录阶段责任:当场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原因及情况。 |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
||||||||
8.解除阶段责任:依法处理后,及时作出解除强制措施决定,制作解除强制措施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
||||||||
9.结案阶段责任:与处罚案件一并结案、归档。 |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
||||||||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179 |
交通运输局 |
扣留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车辆、工具 |
无 |
行政强制 |
1.报批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在24小时内向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
|
2.告知阶段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当场告知拟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内容及期限等,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
||||||||
3.复核阶段责任: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不当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当场作出强制措施决定。 |
法规科责任人、局公路管理所负责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强制措施决定书(含物品清单),并当场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
||||||||
6.实施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依法强制实施。 |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
||||||||
7.笔录阶段责任:当场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原因及情况。 |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
||||||||
8.解除阶段责任:依法处理后,及时作出解除强制措施决定,制作解除强制措施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
||||||||
9.结案阶段责任:与处罚案件一并结案、归档。 |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
||||||||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180 |
交通运输局 |
强制消除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或者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造成的安全隐患 |
无 |
行政强制 |
1.启动阶段责任:行政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等义务,且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的,启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
港航处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2.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责任人、港航处负责人 |
||||||||
3.催告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催告书(公告书),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及方式等,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港航处责任人 |
||||||||
4.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 |
港航处责任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经催告(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作出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 |
法规科责任人、港航处负责人 |
||||||||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执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
港航处责任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依法组织实施。 |
港航处责任人 |
||||||||
8.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
港航处责任人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181 |
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工本费的征收 |
无 |
行政征收 |
1.公示阶段责任: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依据、执收方式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
交通运输窗口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2.受理阶段责任:缴费人申请缴费的,予以受理,并按缴费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和说明。 |
交通运输窗口责任人 |
||||||||
3.审核阶段责任:对缴费申请进行实时审核,确定应缴金额。 |
交通运输窗口责任人 |
||||||||
4.收款阶段责任:按确定的金额向缴费人收取费用。 |
交通运输窗口责任人 |
||||||||
5.出票阶段责任: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 |
交通运输窗口责任人 |
||||||||
6.缴库阶段责任:将执收费用全额缴入国库。 |
交通运输窗口责任人 |
||||||||
7.事后监管责任:及时进行检查,督促履行缴费义务。 |
相关责任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182 |
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费、从业资格证工本费征收 |
无 |
行政征收 |
1.公示阶段责任: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依据、执收方式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
交通运输窗口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
2.受理阶段责任:缴费人申请缴费的,予以受理,并按缴费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和说明。 |
交通运输窗口责任人 |
||||||||
3.审核阶段责任:对缴费申请进行实时审核,确定应缴金额。 |
交通运输窗口责任人 |
||||||||
4.收款阶段责任:按确定的金额向缴费人收取费用。 |
交通运输窗口责任人 |
||||||||
5.出票阶段责任: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 |
交通运输窗口责任人 |
||||||||
6.缴库阶段责任:将执收费用全额缴入国库。 |
交通运输窗口责任人 |
||||||||
7.事后监管责任:及时进行检查,督促履行缴费义务。 |
相关责任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183 |
交通运输局 |
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征收 |
无 |
行政征收 |
1.公示阶段责任: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依据、执收方式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执收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责令改正,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或者擅自调整政府非税收入执收主体、范围、对象、标准和期限的;(二)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取的;(三)擅自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四)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四十四条:“执收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存入政府非税收入账户体系以外的其他账户的;(二)以罚没收入名义收缴应缴非罚没性政府非税收入和其他款项的;(三)隐匿、截留、占压、坐支、挪用和私分应缴政府非税收入的;(四)将政府非税收入直接缴付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拨付下级单位的;(五)转借、串用、代开、虚开、套打或者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执收政府非税收入不按规定出具票据的;(六)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款项的;(七)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
|
2.受理阶段责任:缴费人申请缴费的,予以受理,并按缴费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和说明。 |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
||||||||
3.审核阶段责任:对缴费申请进行审核,确定应缴金额。缴费人申请缓缴、减缴、免缴有关费用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收费立项文件的规定执行。 |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
||||||||
4.收款阶段责任:按确定的金额向缴费人收取费用。 |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
||||||||
5.出票阶段责任: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 |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
||||||||
6.缴库阶段责任:将执收费用全额缴入国库或者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
||||||||
7.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履行缴费义务。 |
相关责任人员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184 |
交通运输局 |
货物港物费征收 |
无 |
行政征收 |
1.公示阶段责任: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依据、执收方式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
港航处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执收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责令改正,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或者擅自调整政府非税收入执收主体、范围、对象、标准和期限的;(二)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取的; |
|
2.受理阶段责任:缴费人申请缴费的,予以受理,并按缴费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和说明。 |
港航处责任人 |
||||||||
3.审核阶段责任:对缴费申请进行审核,确定应缴金额。缴费人申请缓缴、减缴、免缴有关费用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收费立项文件的规定执行。 |
港航处责任人 |
||||||||
4.收款决定阶段责任:按确定的金额向缴费人收取费用。 |
港航处责任人 |
||||||||
5.出票阶段责任: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 |
港航处责任人 |
||||||||
6.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履行缴费义务。 |
港航处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185 |
交通运输局 |
三级以下的道路客运站站级核定 |
无 |
行政确认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运管处客运科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查、复核,并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运管处客运科责任人 |
1.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予以行政确认的决定。 |
运管处负责人 |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
|||||||
4.送达阶段责任:予以确认的,报市运管处审核批准后,统一向社会公布评定结果;不予确认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运管处客运科责任人 |
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按规定予以确认的; |
|||||||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客运站进行检查,监督批复执行。 |
相关责任人员 |
4.未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或不予确认的理由的;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5.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作出确认决定的; |
|||||||
6.利用职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
|||||||||
7.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
|||||||||
186 |
交通运输局 |
组织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 |
无 |
行政确认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运管处维修科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
|
2.考试阶段责任:对符合报名条件的申请人,按照规定统一安排考试并组织参加,及时公布考试结果。 |
运管处维修科责任人 |
1.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
|||||||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考试情况,作出是否予以行政确认的决定。 |
运管处负责人 |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
|||||||
4.送达阶段责任:考试合格的,予以确认,并向申请人制发相应的从业资格证;考试不合格,可安排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不予确认,并说明理由。 |
运管处维修科责任人 |
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按规定予以确认的; |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考务工作,防止弄虚作假。 |
相关责任人员 |
4.未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或不予确认的理由的;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5.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作出确认决定的; |
|||||||
6.利用职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
|||||||||
7.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
|||||||||
187 |
交通运输局 |
组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
无 |
行政确认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运管处货运科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
|
2.考试阶段责任:对符合报名条件的申请人,按照规定统一安排考试并组织参加,及时公布考试结果。 |
运管处货运科责任人 |
1.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
|||||||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考试情况,作出是否予以行政确认的决定。 |
运管处负责人 |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
|||||||
4.送达阶段责任:考试合格的,予以确认,并向申请人制发相应的从业资格证;考试不合格,可安排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不予确认,并说明理由。 |
运管处货运科责任人 |
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按规定予以确认的; |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考务工作,防止弄虚作假。 |
相关责任人员 |
4.未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或不予确认的理由的;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5.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作出确认决定的; |
|||||||
6.利用职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
|||||||||
7.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
|||||||||
188 |
交通运输局 |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 |
无 |
行政确认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运管处货运科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
|
2.复核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查、复核,并提出相关工作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勘察和测试。 |
运管处货运科责任人 |
1.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予以行政确认的决定。 |
运管处负责人 |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
|||||||
4.送达阶段责任:予以确认的,报市运管处审核批准后,统一向社会公布评定结果;不予确认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运管处货运科责任人 |
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按规定予以确认的; |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评定考核工作,防止弄虚作假。 |
相关责任人员 |
4.未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或不予确认的理由的;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5.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作出确认决定的; |
|||||||
6.利用职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
|||||||||
7.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
|||||||||
189 |
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质量信誉考核评价 |
无 |
行政确认 |
1.组织申报责任:制定考核方案和通知,明确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等要求;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内容;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运管处驾培科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
|
2.考核阶段责任: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规定、标准和程序,实施检查考核。 |
运管处驾培科责任人 |
1.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
|||||||
3.公示阶段责任:将考核结果和企业信息等向社会公示7日,期间受理申辩和投诉举报。 |
运管处负责人 |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
|||||||
4.发布阶段责任:无举报或举报不实的,准予考核通过;举报属实且影响考核结论的,不予通过。 |
运管处驾培科责任人 |
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按规定予以确认的; |
|||||||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跟踪考核质量与结果,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
相关责任人员 |
4.未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或不予确认的理由的;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5.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作出确认决定的; |
|||||||
6.利用职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
|||||||||
7.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
|||||||||
190 |
交通运输局 |
定期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年审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年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交通运输窗口责任人员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2、核验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查,并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交通运输窗口责任人员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年审通过的决定。 |
交通运输窗口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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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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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交通运输局 |
收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备案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局规划建设科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
|
2.查验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局规划建设科负责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未及时提出管理异议的,视为备案通过,项目法人可进入试运营期;及时提出管理异议的,视为备案未通过,责令停止试运营。 |
局规划建设科负责人 |
||||||||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所涉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监督。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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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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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交通运输局 |
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报告备案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局规划建设科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
|
2.初验阶段责任:通过网络信息系统,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查验,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局规划建设科责任人 |
||||||||
3.复验阶段责任:通过网上查验,携原件至省交通运输厅进行复验。 |
局规划建设科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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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决定阶段责任:未及时提出管理异议的,视为备案通过;及时提出管理异议的,视为备案未通过,依法采取措施介入监管。 |
局规划建设科责任人 |
||||||||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所涉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监督。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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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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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交通运输局 |
公路建设项目验收报告备案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局规划建设科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
|
2.查验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局规划建设科负责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未及时提出管理异议的,视为备案通过,项目法人可进入试运营期;及时提出管理异议的,视为备案未通过,责令停止试运营。 |
局规划建设科负责人 |
||||||||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所涉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监督。 |
相关责任人员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194 |
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驾驶员网络远程继续教育机构备案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运管处驾培科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2.查验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运管处驾培科责任人 |
1.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
|||||||
3.决定阶段责任:未及时提出管理异议的,视为备案通过;及时提出管理异议的,视为备案未通过,依法采取措施介入监管。 |
运管处驾培科责任人 |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报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
|||||||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所涉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监督。 |
相关责任人员 |
3.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4.在备案工作中发现存在问题,不依法采取措施介入监管的; |
|||||||
5.在备案及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
|||||||||
6.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
|||||||||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95 |
交通运输局 |
机动车维修企业变更地址、名称、法定代表人备案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运管所维修股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2.查验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运管所维修股责任人 |
1.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
|||||||
3.决定阶段责任:予以备案的,向申请人制发备案证明书,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并收回原件;不予备案的,依法采取措施介入监管。 |
运管所维修股责任人 |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报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
|||||||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所涉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监督。 |
相关责任人员 |
3.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4.在备案工作中发现存在问题,不依法采取措施介入监管的; |
|||||||
5.在备案及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
|||||||||
6.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
|||||||||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96 |
交通运输局 |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备案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运管所货运股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2.查验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运管所货运股责任人 |
1.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
|||||||
3.决定阶段责任:予以备案的,向申请人制发备案证明书,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并收回原件;不予备案的,依法采取措施介入监管。 |
运管所货运股责任人 |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报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
|||||||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所涉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监督。 |
相关责任人员 |
3.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4.在备案工作中发现存在问题,不依法采取措施介入监管的; |
|||||||
5.在备案及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
|||||||||
6.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
|||||||||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97 |
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备案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运管所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2.查验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运管所责任人 |
1.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
|||||||
3.决定阶段责任:未及时提出管理异议的,视为备案通过;及时提出管理异议的,视为备案未通过,依法采取措施介入监管。 |
运管所责任人 |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报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
|||||||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所涉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和监督。 |
运管所责任人 |
3.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运管所责任人 |
4.在备案工作中发现存在问题,不依法采取措施介入监管的; |
|||||||
运管所责任人 |
5.在备案及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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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管所责任人 |
6.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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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管所责任人 |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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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交通运输局 |
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备案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运管所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2.查验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运管所责任人 |
1.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
|||||||
3.决定阶段责任:予以备案的,向申请人制发备案证明书,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并收回原件;不予备案的,依法采取措施介入监管。 |
运管所责任人 |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报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
|||||||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所涉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监督。 |
运管所责任人 |
3.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运管所责任人 |
4.在备案工作中发现存在问题,不依法采取措施介入监管的; |
|||||||
运管所责任人 |
5.在备案及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
||||||||
运管所责任人 |
6.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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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管所责任人 |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99 |
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经营者变更经营条件备案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运管所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2.查验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运管所责任人 |
1.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
|||||||
3.决定阶段责任:予以备案的,向申请人制发备案证明书,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并收回原件;不予备案的,依法采取措施介入监管。 |
运管所责任人 |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报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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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所涉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监督。 |
运管所责任人 |
3.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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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运管所责任人 |
4.在备案工作中发现存在问题,不依法采取措施介入监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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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管所责任人 |
5.在备案及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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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管所责任人 |
6.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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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管所责任人 |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00 |
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的备案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运管所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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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查验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运管所责任人 |
1.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
|||||||
3.决定阶段责任:予以备案的,向申请人制发备案证明书,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并收回原件;不予备案的,依法采取措施介入监管。 |
运管所责任人 |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报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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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所涉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监督。 |
运管所责任人 |
3.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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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运管所责任人 |
4.在备案工作中发现存在问题,不依法采取措施介入监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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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管所责任人 |
5.在备案及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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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管所责任人 |
6.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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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管所责任人 |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01 |
交通运输局 |
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的备案 |
无 |
行政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渡口站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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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验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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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阶段责任:未及时提出管理异议的,视为备案通过;及时提出管理异议的,视为备案未通过,依法采取措施介入监管。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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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所涉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监督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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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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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交通运输局 |
水路运输经营者变更经营条件备案 |
无 |
行政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渡口站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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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初验阶段责任:当场核实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与复印件的内容是否一致,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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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复验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复验,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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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决定阶段责任:予以备案的,换发相应证件;不予备案的,依法采取措施介入监管。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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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所涉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监督。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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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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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交通运输局 |
水路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班轮航线开航、变更、停运信息备案 |
无 |
行政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渡口站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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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验阶段责任:通过网络信息系统,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渡口站责任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予以备案的,在网络信息系统点击备案通过;备案未通过的,依法采取措施介入监管。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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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所涉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监督。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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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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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
交通运输局 |
水运建设项目开工备案 |
无 |
行政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渡口站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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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验阶段责任:通过网络信息系统,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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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阶段责任:予以备案的,在网络信息系统点击备案通过;备案未通过的,依法采取措施介入监管。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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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所涉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监督。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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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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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交通运输局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法人代表、地址、名称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运管处货运科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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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验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运管处货运科责任人 |
1.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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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阶段责任:予以备案的,向申请人制发备案证明书,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并收回原件;不予备案的,依法采取措施介入监管。 |
运管处货运科责任人 |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报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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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所涉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监督。 |
相关责任人员 |
3.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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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4.在备案工作中发现存在问题,不依法采取措施介入监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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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备案及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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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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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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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交通运输局 |
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备案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运管所货运股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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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验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运管所货运股责任人 |
1.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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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阶段责任:予以备案的,向申请人制发备案证明书,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并收回原件;不予备案的,依法采取措施介入监管。 |
运管所货运股责任人 |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报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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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所涉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监督。 |
相关责任人员 |
3.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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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4.在备案工作中发现存在问题,不依法采取措施介入监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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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备案及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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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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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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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交通运输局 |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安全确认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
|
2.初审阶段责任:组织专家评审,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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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复审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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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核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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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审批的决定。 |
局分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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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阶段责任:准予审批的,向申请人制发相关批件;不予审批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及途径。 |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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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损害公路桥梁的行为发生。 |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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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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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交通运输局 |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渡口站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2.初审阶段责任:当场核实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与复印件的内容是否一致,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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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核阶段责任:对经申请人修改完善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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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审批的决定。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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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送达阶段责任:准予审批的,向申请人制发相关批件;不予审批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及途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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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港口施工作业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批复执行。 |
渡口站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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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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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交通运输局 |
办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据项目管理权限,依法受理或不予以受理审批(不予以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公路管理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质量监督站或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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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公路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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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予以受理或者不予以受理审批的决定。 |
公路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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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订质量监督计划书阶段责任:予以受理审批的,制订工程项目质量监督计划书。 |
公路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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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送达阶段责任人:送达申请人 |
公路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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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公路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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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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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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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交通运输局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和鉴定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公路管理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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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检测阶段责任:在工程交工验收前,组织对工程实体抽检、内业资料等进行抽查,并出具质量检测意见。 |
公路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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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鉴定阶段责任: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
公路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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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决定阶段责任:经综合评定,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
公路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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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质量检测意见或质量鉴定报告,并送达申请人。 |
公路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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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工程运行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管。 |
公路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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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公路管理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