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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交通局责任清单(141-210)

发布时间: 2017-08-23 来源:
 

项目编码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权种类别

责任事项

责任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

141

区交通运输局

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天内未开航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渡口站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四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渡口站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渡口站责任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渡口站责任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渡口站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渡口站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渡口站责任人

142

区交通运输局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渡口站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四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渡口站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渡口站责任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渡口站责任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渡口站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渡口站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渡口站责任人

143

区交通运输局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履行备案义务;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渡口站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四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渡口站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渡口站责任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渡口站责任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渡口站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渡口站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渡口站责任人

144

区交通运输局

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渡口站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四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渡口站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渡口站责任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渡口站责任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渡口站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渡口站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渡口站责任人

145

区交通运输局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渡口站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四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渡口站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渡口站责任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渡口站责任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渡口站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渡口站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渡口站责任人

146

区交通运输局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渡口站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四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渡口站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渡口站责任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渡口站责任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渡口站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渡口站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渡口站责任人

147

区交通运输局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渡口站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四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渡口站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渡口站责任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渡口站责任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渡口站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渡口站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渡口站责任人

148

区交通运输局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渡口站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四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渡口站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渡口站责任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渡口站责任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渡口站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渡口站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渡口站责任人

149

区交通运输局

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渡口站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四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渡口站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渡口站责任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渡口站责任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渡口站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渡口站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渡口站责任人

150

区交通运输局

出租、出借、倒卖国内水路运输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渡口站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四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渡口站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渡口站责任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渡口站责任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渡口站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渡口站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渡口站责任人

151

区交通运输局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渡口站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四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渡口站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渡口站责任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渡口站责任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渡口站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渡口站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渡口站责任人

152

区交通运输局

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渡口站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四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渡口站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渡口站责任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渡口站责任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渡口站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渡口站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渡口站责任人

153

区交通运输局

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渡口站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四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渡口站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渡口站责任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渡口站责任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渡口站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渡口站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渡口站责任人

154

区交通运输局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各类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渡口站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四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渡口站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渡口站责任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渡口站责任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渡口站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渡口站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渡口站责任人

155

区交通运输局

港口经营人不及时和不如实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渡口站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四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渡口站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渡口站责任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渡口站责任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渡口站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渡口站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渡口站责任人

156

区交通运输局

港口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渡口站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四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渡口站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渡口站责任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渡口站责任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渡口站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渡口站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渡口站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57

区交通运输局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二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质监机构在委托事项的权限内对公路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五十一条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行政处罚程序,按交通部发布的《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158

区交通运输局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二十九条。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九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159

区交通运输局

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二十九条。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九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160

区交通运输局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取揽工程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二十九条。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九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161

区交通运输局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二十九条。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九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162

区交通运输局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二十九条。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九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163

区交通运输局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二十九条。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九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164

区交通运输局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二十九条。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九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165

区交通运输局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二十九条。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九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166

区交通运输局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罚款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二十九条。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九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167

区交通运输局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二十九条。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九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168

区交通运输局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二十九条。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九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169

区交通运输局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二十九条。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九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170

区交通运输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二十九条。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九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公路管理站负责人

171

区交通运输局

私自设立、迁移、撤销渡口;渡工无证渡运、刁难勒索乘客、擅提运价、酒后驾船、冒险航行、超员超载作业;侮辱、殴打渡工、抢渡、强渡扰乱渡运秩序;损毁渡运设施、设置渡运障碍影响渡运安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渡口所相关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渡口所相关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核,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法规科责任人、渡口所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等,并告知3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渡口所相关责任人

5.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述,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渡口所负责人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及复核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法规科责任人、渡口所负责人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渡口所相关责任人

8.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渡口所相关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渡口所负责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渡口所相关责任人

172

区交通运输局

对营运车辆超载的,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行政强制

1.报批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在24小时内向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运管处稽查科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3.
任意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等的;
4.
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5.
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6.
将查封、扣押的财物等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
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
)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
)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
)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
)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其他违法行为。

2.告知阶段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当场告知拟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内容及期限等,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运管处稽查科责任人

3.复核阶段责任: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不当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运管处稽查科责任人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当场作出强制措施决定。

运管处负责人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强制措施决定书(含物品清单),并当场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运管处稽查科责任人

6.实施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依法强制实施。

运管处稽查科责任人

7.笔录阶段责任:当场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原因及情况。

运管处稽查科责任人

8.解除阶段责任:依法处理后,及时作出解除强制措施决定,制作解除强制措施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运管处稽查科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与处罚案件一并结案、归档。

运管处稽查科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73

区交通运输局

暂扣没有车辆营运证有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营运车辆

行政强制

1.报批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在24小时内向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运管处稽查科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3.
任意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等的;
4.
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5.
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6.
将查封、扣押的财物等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
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2.告知阶段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当场告知拟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内容及期限等,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运管处稽查科责任人

3.复核阶段责任: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不当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运管处稽查科责任人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当场作出强制措施决定。

运管处负责人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强制措施决定书(含物品清单),并当场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运管处稽查科责任人

6.实施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依法强制实施。

运管处稽查科责任人

7.笔录阶段责任:当场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原因及情况。

运管处稽查科责任人

8.解除阶段责任:依法处理后,及时作出解除强制措施决定,制作解除强制措施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运管处稽查科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与处罚案件一并结案、归档。

运管处稽查科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74

交通运输局

强制拆除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行政强制

1.启动阶段责任:行政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等义务,且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的,启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2.
对应当行政强制执行,未组织行政强制执行的;
3.
改变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条件、方式等的;
4.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
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6.
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7.
利用行政强制执行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8.
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不当损失的;
9.
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法规科责任人、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3.催告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催告书(公告书),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及方式等,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4.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5.决定阶段责任:经催告(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作出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

法规科责任人、局公路管理所负责人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执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7.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依法组织实施。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8.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75

交通运输局

强制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的管线、电缆等设施

行政强制

1.启动阶段责任:行政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等义务,且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的,启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2.
对应当行政强制执行,未组织行政强制执行的;
3.
改变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条件、方式等的;
4.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
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6.
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7.
利用行政强制执行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8.
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不当损失的;
9.
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2.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法规科责任人、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3.催告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催告书(公告书),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及方式等,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4.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5.决定阶段责任:经催告(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作出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

法规科责任人、局公路管理所负责人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执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7.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依法组织实施。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8.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76

交通运输局

强制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行政强制

1.启动阶段责任:行政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等义务,且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的,启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2.
对应当行政强制执行,未组织行政强制执行的;
3.
改变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条件、方式等的;
4.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
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6.
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7.
利用行政强制执行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8.
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不当损失的;
9.
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2.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法规科责任人、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3.催告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催告书(公告书),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及方式等,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4.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5.决定阶段责任:经催告(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作出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

法规科责任人、局公路管理所负责人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执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7.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依法组织实施。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8.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77

交通运输局

扣留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

行政强制

1.报批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在24小时内向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3.
任意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等的;
4.
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5.
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6.
将查封、扣押的财物等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
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告知阶段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当场告知拟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内容及期限等,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3.复核阶段责任: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不当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当场作出强制措施的决定。

法规科责任人、局公路管理所负责人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强制措施决定书(含物品清单),并当场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6.实施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依法强制实施。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7.笔录阶段责任:当场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原因及情况。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8.解除阶段责任:依法处理后,及时作出解除强制措施决定,制作解除强制措施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与处罚案件一并结案、归档。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78

交通运输局

扣留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

行政强制

1.报批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在24小时内向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3.
任意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等的;
4.
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5.
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6.
将查封、扣押的财物等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
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2.告知阶段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当场告知拟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内容及期限等,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3.复核阶段责任: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不当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当场作出强制措施决定。

法规科责任人、局公路管理所负责人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强制措施决定书(含物品清单),并当场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6.实施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依法强制实施。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7.笔录阶段责任:当场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原因及情况。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8.解除阶段责任:依法处理后,及时作出解除强制措施决定,制作解除强制措施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与处罚案件一并结案、归档。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79

交通运输局

扣留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车辆、工具

行政强制

1.报批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在24小时内向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3.
任意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等的;
4.
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5.
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6.
将查封、扣押的财物等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
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2.告知阶段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当场告知拟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内容及期限等,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3.复核阶段责任: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不当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当场作出强制措施决定。

法规科责任人、局公路管理所负责人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强制措施决定书(含物品清单),并当场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6.实施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依法强制实施。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7.笔录阶段责任:当场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原因及情况。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8.解除阶段责任:依法处理后,及时作出解除强制措施决定,制作解除强制措施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9.结案阶段责任:与处罚案件一并结案、归档。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80

交通运输局

强制消除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或者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造成的安全隐患

行政强制

1.启动阶段责任:行政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等义务,且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的,启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港航处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2.
对应当行政强制执行,未组织行政强制执行的;
3.
改变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条件、方式等的;
4.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
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6.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7.
利用行政强制执行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8.
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不当损失的;
9.
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等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违法批准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或者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或者违法批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违法批准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港口经营许可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的;(三)发现取得经营许可的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而不及时吊销许可证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行为,未经依法许可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行为,不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危及港口作业安全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2.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法规科责任人、港航处负责人

3.催告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催告书(公告书),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及方式等,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港航处责任人

4.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

港航处责任人

5.决定阶段责任:经催告(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作出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

法规科责任人、港航处负责人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执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港航处责任人

7.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依法组织实施。

港航处责任人

8.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港航处责任人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81

交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工本费的征收

行政征收

1.公示阶段责任: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依据、执收方式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交通运输窗口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违法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擅自调整执收主体、范围、对象、标准和期限等的;
2.
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取的;
3.
擅自缓收、减收、免收应缴费用的;
4.
擅自将收费款项存入政府非税收入账户体系以外的其他账户的;
5.
以罚没收入名义收缴非罚没收入或者其他款项的;
6.
隐匿、截留、占压、坐支、挪用和私分收费款项的;
7.
将收费款项直接缴付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拨付下级单位的;
8.
转借、串用、代开、虚开、套打或者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不按规定出具票据的;
9.
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款项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执收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责令改正,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或者擅自调整政府非税收入执收主体、范围、对象、标准和期限的;(二)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取的;(三)擅自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的;()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四十四条:执收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存入政府非税收入账户体系以外的其他账户的;(二)以罚没收入名义收缴应缴非罚没性政府非税收入和其他款项的;(三)隐匿、截留、占压、坐支、挪用和私分应缴政府非税收入的;(四)将政府非税收入直接缴付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拨付下级单位的;(五)转借、串用、代开、虚开、套打或者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执收政府非税收入不按规定出具票据的;(六)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款项的;(七)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2.受理阶段责任:缴费人申请缴费的,予以受理,并按缴费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和说明。

交通运输窗口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缴费申请进行实时审核,确定应缴金额。

交通运输窗口责任人

4.收款阶段责任:按确定的金额向缴费人收取费用。

交通运输窗口责任人

5.出票阶段责任: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交通运输窗口责任人

6.缴库阶段责任:将执收费用全额缴入国库。

交通运输窗口责任人

7.事后监管责任:及时进行检查,督促履行缴费义务。

相关责任人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82

交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费、从业资格证工本费征收

行政征收

1.公示阶段责任: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依据、执收方式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交通运输窗口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违法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擅自调整执收主体、范围、对象、标准和期限等的;
2.
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取的;
3.
擅自缓收、减收、免收应缴费用的;
4.
擅自将收费款项存入政府非税收入账户体系以外的其他账户的;
5.
以罚没收入名义收缴非罚没收入或者其他款项的;
6.
隐匿、截留、占压、坐支、挪用和私分收费款项的;
7.
将收费款项直接缴付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拨付下级单位的;
8.
转借、串用、代开、虚开、套打或者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不按规定出具票据的;
9.
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款项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2.受理阶段责任:缴费人申请缴费的,予以受理,并按缴费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和说明。

交通运输窗口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缴费申请进行实时审核,确定应缴金额。

交通运输窗口责任人

4.收款阶段责任:按确定的金额向缴费人收取费用。

交通运输窗口责任人

5.出票阶段责任: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交通运输窗口责任人

6.缴库阶段责任:将执收费用全额缴入国库。

交通运输窗口责任人

7.事后监管责任:及时进行检查,督促履行缴费义务。

相关责任人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83

交通运输局

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征收

行政征收

1.公示阶段责任: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依据、执收方式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违法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擅自调整执收主体、范围、对象、标准和期限等的;
2.
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取的;
3.
擅自缓收、减收、免收应缴费用的;
4.
擅自将收费款项存入政府非税收入账户体系以外的其他账户的;
5.
以罚没收入名义收缴非罚没收入或者其他款项的;
6.
隐匿、截留、占压、坐支、挪用和私分收费款项的;
7.
将收费款项直接缴付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拨付下级单位的;
8.
转借、串用、代开、虚开、套打或者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不按规定出具票据的;
9.
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款项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执收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责令改正,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或者擅自调整政府非税收入执收主体、范围、对象、标准和期限的;(二)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取的;(三)擅自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的;()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四十四条:执收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存入政府非税收入账户体系以外的其他账户的;(二)以罚没收入名义收缴应缴非罚没性政府非税收入和其他款项的;(三)隐匿、截留、占压、坐支、挪用和私分应缴政府非税收入的;(四)将政府非税收入直接缴付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拨付下级单位的;(五)转借、串用、代开、虚开、套打或者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执收政府非税收入不按规定出具票据的;(六)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款项的;(七)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2.受理阶段责任:缴费人申请缴费的,予以受理,并按缴费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和说明。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缴费申请进行审核,确定应缴金额。缴费人申请缓缴、减缴、免缴有关费用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收费立项文件的规定执行。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4.收款阶段责任:按确定的金额向缴费人收取费用。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5.出票阶段责任: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6.缴库阶段责任:将执收费用全额缴入国库或者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7.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履行缴费义务。

相关责任人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84

交通运输局

货物港物费征收

行政征收

1.公示阶段责任: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依据、执收方式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港航处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违法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擅自调整执收主体、范围、对象、标准和期限等的;
2.
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取的;
3.
擅自缓收、减收、免收应缴费用的;
4.
擅自将收费款项存入政府非税收入账户体系以外的其他账户的;
5.
以罚没收入名义收缴非罚没收入或者其他款项的;
6.
隐匿、截留、占压、坐支、挪用和私分收费款项的;
7.
将收费款项直接缴付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拨付下级单位的;
8.
转借、串用、代开、虚开、套打或者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不按规定出具票据的;
9.
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款项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执收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责令改正,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或者擅自调整政府非税收入执收主体、范围、对象、标准和期限的;(二)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取的;
 
(三)擅自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四)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执收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存入政府非税收入账户体系以外的其他账户的;(二)以罚没收入名义收缴应缴非罚没性政府非税收入和其他款项的;(三)隐匿、截留、占压、坐支、挪用和私分应缴政府非税收入的;(四)将政府非税收入直接缴付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拨付下级单位的;(五)转借、串用、代开、虚开、套打或者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执收政府非税收入不按规定出具票据的;(六)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款项的;(七)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等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违法批准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或者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或者违法批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违法批准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港口经营许可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的;(三)发现取得经营许可的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而不及时吊销许可证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行为,未经依法许可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行为,不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危及港口作业安全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2.受理阶段责任:缴费人申请缴费的,予以受理,并按缴费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和说明。

港航处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缴费申请进行审核,确定应缴金额。缴费人申请缓缴、减缴、免缴有关费用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收费立项文件的规定执行。

港航处责任人

4.收款决定阶段责任:按确定的金额向缴费人收取费用。

港航处责任人

5.出票阶段责任: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港航处责任人

6.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履行缴费义务。

港航处责任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85

交通运输局

三级以下的道路客运站站级核定

行政确认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运管处客运科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事项包括:(一)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三)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四)涉企收费行为的合法性;(五)涉企行政检查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六)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二)越权执法或者推诿、放弃法定职责,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六)有其他违法行政执法行为的。”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建议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利用行政执法权谋取私利的;(三)妨碍行政执法监督的;(四)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查、复核,并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运管处客运科责任人

1.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予以行政确认的决定。

运管处负责人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送达阶段责任:予以确认的,报市运管处审核批准后,统一向社会公布评定结果;不予确认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运管处客运科责任人

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按规定予以确认的;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客运站进行检查,监督批复执行。

相关责任人员

4.未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或不予确认的理由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5.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作出确认决定的;

6.利用职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7.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186

交通运输局

组织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

行政确认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运管处维修科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六条:

2.考试阶段责任:对符合报名条件的申请人,按照规定统一安排考试并组织参加,及时公布考试结果。

运管处维修科责任人

1.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考试情况,作出是否予以行政确认的决定。

运管处负责人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送达阶段责任:考试合格的,予以确认,并向申请人制发相应的从业资格证;考试不合格,可安排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不予确认,并说明理由。

运管处维修科责任人

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按规定予以确认的;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考务工作,防止弄虚作假。

相关责任人员

4.未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或不予确认的理由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5.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作出确认决定的;

6.利用职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7.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187

交通运输局

组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行政确认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运管处货运科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六条:

2.考试阶段责任:对符合报名条件的申请人,按照规定统一安排考试并组织参加,及时公布考试结果。

运管处货运科责任人

1.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考试情况,作出是否予以行政确认的决定。

运管处负责人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送达阶段责任:考试合格的,予以确认,并向申请人制发相应的从业资格证;考试不合格,可安排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不予确认,并说明理由。

运管处货运科责任人

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按规定予以确认的;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考务工作,防止弄虚作假。

相关责任人员

4.未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或不予确认的理由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5.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作出确认决定的;

6.利用职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7.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188

交通运输局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

行政确认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运管处货运科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六条:

2.复核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查、复核,并提出相关工作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勘察和测试。

运管处货运科责任人

1.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予以行政确认的决定。

运管处负责人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送达阶段责任:予以确认的,报市运管处审核批准后,统一向社会公布评定结果;不予确认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运管处货运科责任人

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按规定予以确认的;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评定考核工作,防止弄虚作假。

相关责任人员

4.未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或不予确认的理由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5.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作出确认决定的;

6.利用职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7.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189

交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质量信誉考核评价

行政确认

1.组织申报责任:制定考核方案和通知,明确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等要求;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内容;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运管处驾培科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六条:

2.考核阶段责任: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规定、标准和程序,实施检查考核。

运管处驾培科责任人

1.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公示阶段责任:将考核结果和企业信息等向社会公示7日,期间受理申辩和投诉举报。

运管处负责人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发布阶段责任:无举报或举报不实的,准予考核通过;举报属实且影响考核结论的,不予通过。

运管处驾培科责任人

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按规定予以确认的;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跟踪考核质量与结果,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相关责任人员

4.未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或不予确认的理由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5.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作出确认决定的;

6.利用职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7.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190

交通运输局

定期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年审

其他行政权力:年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交通运输窗口责任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公示申报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2.
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报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年检申请不予受理或不按规定予以年检通过的;
4.
违反法定权限、范围、条件或者程序等开展年检工作的;
5.
未向申报人说明不予受理或不按规定予以年检通过的理由的;
6.
在年检过程中把关不严,存在重大失误的;
7.
在年检及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8.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事项包括:

(
)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

(
)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
)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
)涉企收费行为的合法性;

(
)涉企行政检查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
)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
)越权执法或者推诿、放弃法定职责,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
)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将有关事项报送备案的;

(
)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建议或者决定的;

(
)有其他违法行政执法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建议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
)利用行政执法权谋取私利的;

(
)妨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
)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2、核验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查,并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交通运输窗口责任人员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年审通过的决定。

交通运输窗口责任人员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91

交通运输局

收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局规划建设科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报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
在备案工作中发现存在问题,不依法采取措施介入监管的;
5.
在备案及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6.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事项包括:(一)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三)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四)涉企收费行为的合法性;(五)涉企行政检查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六)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二)越权执法或者推诿、放弃法定职责,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六)有其他违法行政执法行为的。”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建议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利用行政执法权谋取私利的;(三)妨碍行政执法监督的;(四)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2.查验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局规划建设科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未及时提出管理异议的,视为备案通过,项目法人可进入试运营期;及时提出管理异议的,视为备案未通过,责令停止试运营。

局规划建设科负责人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所涉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监督。

相关责任人员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92

交通运输局

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报告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局规划建设科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报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
在备案工作中发现存在问题,不依法采取措施介入监管的;
5.
在备案及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6.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2.初验阶段责任:通过网络信息系统,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查验,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局规划建设科责任人

3.复验阶段责任:通过网上查验,携原件至省交通运输厅进行复验。

局规划建设科责任人

4.决定阶段责任:未及时提出管理异议的,视为备案通过;及时提出管理异议的,视为备案未通过,依法采取措施介入监管。

局规划建设科责任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所涉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监督。

相关责任人员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93

交通运输局

公路建设项目验收报告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局规划建设科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报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
在备案工作中发现存在问题,不依法采取措施介入监管的;
5.
在备案及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6.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2.查验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局规划建设科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未及时提出管理异议的,视为备案通过,项目法人可进入试运营期;及时提出管理异议的,视为备案未通过,责令停止试运营。

局规划建设科负责人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所涉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监督。

相关责任人员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94

交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驾驶员网络远程继续教育机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运管处驾培科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事项包括:

(
)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

(
)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
)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
)涉企收费行为的合法性;

(
)涉企行政检查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
)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
)越权执法或者推诿、放弃法定职责,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
)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将有关事项报送备案的;

(
)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建议或者决定的;

(
)有其他违法行政执法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建议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
)利用行政执法权谋取私利的;

(
)妨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
)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2.查验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运管处驾培科责任人

1.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决定阶段责任:未及时提出管理异议的,视为备案通过;及时提出管理异议的,视为备案未通过,依法采取措施介入监管。

运管处驾培科责任人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报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所涉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监督。

相关责任人员

3.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4.在备案工作中发现存在问题,不依法采取措施介入监管的;

5.在备案及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6.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5

交通运输局

机动车维修企业变更地址、名称、法定代表人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运管所维修股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2.查验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运管所维修股责任人

1.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决定阶段责任:予以备案的,向申请人制发备案证明书,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并收回原件;不予备案的,依法采取措施介入监管。

运管所维修股责任人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报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所涉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监督。

相关责任人员

3.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4.在备案工作中发现存在问题,不依法采取措施介入监管的;

5.在备案及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6.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6

交通运输局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运管所货运股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2.查验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运管所货运股责任人

1.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决定阶段责任:予以备案的,向申请人制发备案证明书,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并收回原件;不予备案的,依法采取措施介入监管。

运管所货运股责任人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报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所涉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监督。

相关责任人员

3.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4.在备案工作中发现存在问题,不依法采取措施介入监管的;

5.在备案及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6.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7

交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运管所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2.查验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运管所责任人

1.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决定阶段责任:未及时提出管理异议的,视为备案通过;及时提出管理异议的,视为备案未通过,依法采取措施介入监管。

运管所责任人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报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所涉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和监督。

运管所责任人

3.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运管所责任人

4.在备案工作中发现存在问题,不依法采取措施介入监管的;

运管所责任人

5.在备案及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运管所责任人

6.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运管所责任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8

交通运输局

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运管所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2.查验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运管所责任人

1.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决定阶段责任:予以备案的,向申请人制发备案证明书,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并收回原件;不予备案的,依法采取措施介入监管。

运管所责任人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报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所涉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监督。

运管所责任人

3.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运管所责任人

4.在备案工作中发现存在问题,不依法采取措施介入监管的;

运管所责任人

5.在备案及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运管所责任人

6.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运管所责任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9

交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经营者变更经营条件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运管所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2.查验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运管所责任人

1.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决定阶段责任:予以备案的,向申请人制发备案证明书,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并收回原件;不予备案的,依法采取措施介入监管。

运管所责任人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报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所涉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监督。

运管所责任人

3.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运管所责任人

4.在备案工作中发现存在问题,不依法采取措施介入监管的;

运管所责任人

5.在备案及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运管所责任人

6.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运管所责任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0

交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运管所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2.查验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运管所责任人

1.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决定阶段责任:予以备案的,向申请人制发备案证明书,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并收回原件;不予备案的,依法采取措施介入监管。

运管所责任人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报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所涉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监督。

运管所责任人

3.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运管所责任人

4.在备案工作中发现存在问题,不依法采取措施介入监管的;

运管所责任人

5.在备案及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运管所责任人

6.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运管所责任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1

交通运输局

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的备案

行政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渡口站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报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
在备案工作中发现存在问题,不依法采取措施介入监管的;
5.
在备案及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6.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

2.查验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渡口站责任人

3.决定阶段责任:未及时提出管理异议的,视为备案通过;及时提出管理异议的,视为备案未通过,依法采取措施介入监管。

渡口站责任人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所涉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监督

渡口站责任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202

交通运输局

水路运输经营者变更经营条件备案

行政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渡口站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报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
在备案工作中发现存在问题,不依法采取措施介入监管的;
5.
在备案及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6.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四十三条: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水路运输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2.初验阶段责任:当场核实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与复印件的内容是否一致,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渡口站责任人

3.复验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复验,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渡口站责任人

4.决定阶段责任:予以备案的,换发相应证件;不予备案的,依法采取措施介入监管。

渡口站责任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所涉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监督。

渡口站责任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203

交通运输局

水路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班轮航线开航、变更、停运信息备案

行政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渡口站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报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
在备案工作中发现存在问题,不依法采取措施介入监管的;
5.
在备案及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6.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四十三条。

2.查验阶段责任:通过网络信息系统,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渡口站责任人

3.决定阶段责任:予以备案的,在网络信息系统点击备案通过;备案未通过的,依法采取措施介入监管。

渡口站责任人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所涉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监督。

渡口站责任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204

交通运输局

水运建设项目开工备案

行政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渡口站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报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
在备案工作中发现存在问题,不依法采取措施介入监管的;
5.
在备案及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6.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六条。

2.查验阶段责任:通过网络信息系统,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渡口站责任人

3.决定阶段责任:予以备案的,在网络信息系统点击备案通过;备案未通过的,依法采取措施介入监管。

渡口站责任人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所涉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监督。

渡口站责任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205

交通运输局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法人代表、地址、名称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运管处货运科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2.查验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运管处货运科责任人

1.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决定阶段责任:予以备案的,向申请人制发备案证明书,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并收回原件;不予备案的,依法采取措施介入监管。

运管处货运科责任人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报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所涉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监督。

相关责任人员

3.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4.在备案工作中发现存在问题,不依法采取措施介入监管的;

5.在备案及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6.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6

交通运输局

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运管所货运股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2.查验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运管所货运股责任人

1.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决定阶段责任:予以备案的,向申请人制发备案证明书,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并收回原件;不予备案的,依法采取措施介入监管。

运管所货运股责任人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报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所涉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监督。

相关责任人员

3.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4.在备案工作中发现存在问题,不依法采取措施介入监管的;

5.在备案及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6.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7

交通运输局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安全确认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4.
在审批的受理、审核、决定等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的;
5.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审批的;
6.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批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准予审批的;
7.
未说明不受理审批申请或者不予审批的理由的;
8.
实施审批时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9.
在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10.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事项包括:(一)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三)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四)涉企收费行为的合法性;(五)涉企行政检查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六)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二)越权执法或者推诿、放弃法定职责,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六)有其他违法行政执法行为的。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建议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利用行政执法权谋取私利的;(三)妨碍行政执法监督的;(四)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2.初审阶段责任:组织专家评审,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3.复审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4.审核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审批的决定。

局分管负责人

6.送达阶段责任:准予审批的,向申请人制发相关批件;不予审批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及途径。

局公路管理所责任人

7.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损害公路桥梁的行为发生。

相关责任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08

交通运输局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
安全条件审查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渡口站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4.
在审批的受理、审核、决定等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的;
5.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审批的;
6.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批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准予审批的;
7.
未说明不受理审批申请或者不予审批的理由的;
8.
实施审批时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9.
在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10.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予以制止、查处,情节严重的; (三)未履行本规定设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初审阶段责任:当场核实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与复印件的内容是否一致,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渡口站责任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经申请人修改完善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渡口站责任人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审批的决定。

渡口站责任人

5.送达阶段责任:准予审批的,向申请人制发相关批件;不予审批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及途

渡口站责任人

6.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港口施工作业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批复执行。

渡口站责任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209

交通运输局

办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1、受理阶段责任:依据项目管理权限,依法受理或不予以受理审批(不予以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公路管理站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质量监督站或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
、对符合管理权限、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以受理审批的;
3
、对符合项目管理权限的申请人不予以受理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审批决定的;
4
、对不符合管理权限项目的申请人准予受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审批的。
5
、未说明不受理审批申请或者不予以受理审批的理由的;
6
、实施审批时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7、办理受理审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涉企收费行为的合法性;
  (五)涉企行政检查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六)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向企业乱收费或者变相增加企业负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公路管理站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予以受理或者不予以受理审批的决定。

公路管理站

4、制订质量监督计划书阶段责任:予以受理审批的,制订工程项目质量监督计划书。

公路管理站

5、送达阶段责任人:送达申请人

公路管理站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公路管理站

 

公路管理站

 

公路管理站

210

交通运输局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和鉴定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公路管理站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工程质量检测和鉴定受理条件的公路、水运工程不予受理的;
2.
对不合格的公路、水运工程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意见的;
3.
不按照规定履行工程竣工质量监督职责或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
4.
对不合格的公路、水运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的;
5.
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6.
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发生可以避免的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的;
7.
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8.
在工程质量鉴定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
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建议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利用行政执法权谋取私利的;
  (三)妨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四)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2.检测阶段责任:在工程交工验收前,组织对工程实体抽检、内业资料等进行抽查,并出具质量检测意见。

公路管理站

3.鉴定阶段责任: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公路管理站

4.决定阶段责任:经综合评定,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公路管理站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质量检测意见或质量鉴定报告,并送达申请人。

公路管理站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工程运行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管。

公路管理站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公路管理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