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交通局责任清单(211-266)
项目编码 |
实施单位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种类别 |
责任事项 |
责任岗位 |
追责情形 |
责任设定依据 |
|
211 |
交通运输局 |
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采集、自评阶段责任: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向各项目建设单位发放项目账号,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办)采集本项目参建施工企业的信用行为信息,并录入网络信息系统;设区市质量监督站向各项目检测、监理单位转发省站相关文件资料。 |
公路管理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
|
2.审核阶段责任:通过网络信息系统,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审核本地普通公路项目录入提交的信用行为信息;设区市质监站审核项目相关检测、监理单位及人员自评信用行为信息。 |
公路管理站 |
||||||||
3.上报阶段责任:通过网络信息系统,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对本年所有通过审核的信用行为信息,进行上报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设区市交通质监站对本年度审核的检测、监理企业及相关人员的信用行为进行上报。 |
公路管理站 |
||||||||
4.公示阶段责任:公示年度评价结果,期间受理申辩和投诉举报。 |
公路管理站 |
||||||||
5.事后监管责任:根据动态评价情况不定期更新发布年度信用评价。 |
相关责任人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212 |
交通运输局 |
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审批的转报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
1.组织申报责任:公示申报所需材料和工作程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局规划建设科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
|
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局规划建设科责任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转报的决定。 |
局负责人 |
||||||||
4.转报阶段责任:准予转报的,向享有审批权的部门转报相关材料;不予转报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及途径。 |
局规划建设科责任人 |
||||||||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公路工程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批复内容一致。 |
相关责任人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213 |
交通运输局 |
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项目的转报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
1.组织申报责任:公示申报所需材料和工作程序;按照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局规划建设科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 |
|
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核,对部分项目进行不定期重点抽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甄别,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局规划建设科责任人 |
||||||||
3.会商阶段责任:根据需要征求市财政局的意见。 |
局财务科责任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会商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转报的决定。 |
局负责人 |
||||||||
5.转报阶段责任:准予转报的,向交通运输部转报相关材料;不予转报的,说明理由。 |
局规划建设科责任人 |
||||||||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监管,监督资金预算执行。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214 |
交通运输局 |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核发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
1.组织申报责任:公示申报所需材料和工作程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人事教育法规科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
|
2.审核阶段责任:对拟申领执法证件的人员条件进行审核,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人事教育法规科责任人 |
||||||||
3.培训考试责任:根据工作安排,统一组织执法人员培训和考试。 |
人事教育法规科责任人 |
||||||||
4.颁证阶段责任:经培训考试合格的执法人员,予以颁发证件;考试不合格的,可安排补考。 |
人事教育法规科责任人 |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执法人员在岗培训,完善执法证件年审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
相关责任人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215 |
交通运输局 |
省际客船运输、省际危险品船运输的经营许可;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许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水路运输企业及其控股公司的经营许可的转报 |
无 |
其它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
1.组织申报责任:公示申报所需材料和工作程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渡口站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
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核,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渡口站责任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转报的决定。 |
渡口站责任人 |
||||||||
4.转报阶段责任:准予转报的,向省港航管理局转报相关材料;不予转报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及途径。 |
渡口站责任人 |
||||||||
5.事后监管责任:督促落实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及评估报告和核准意见落实情况。 |
渡口站责任人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216 |
交通运输局 |
重点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的转报 |
无 |
其它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
1.组织申报责任:公示申报所需材料和工作程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渡口站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
|
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渡口站责任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转报的决定。 |
渡口站责任人 |
||||||||
4.转报阶段责任:准予转报的,向省港航局转报相关材料;不予转报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及途径。 |
渡口站责任人 |
||||||||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水运工程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批复内容一致。 |
渡口站责任人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217 |
交通运输局 |
港口深水岸线使用审批的转报 |
无 |
其它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报所需材料和工作程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渡口站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
|
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渡口站责任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会商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转报的决定。 |
渡口站责任人 |
||||||||
4.转报阶段责任:准予转报的,向省港航管理局转报相关材料;不予转报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及途径。 |
渡口站责任人 |
||||||||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岸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审批要求使用港口岸线,防止行政相对人改变岸线性质、用途或自行转让岸线使用权。 |
渡口站责任人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218 |
交通运输局 |
调解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纠纷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调解 |
1、受理投诉 ( 接受投诉 时,应当登记投诉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投拆电话、理由和有关材料以及被投诉人姓名或者单位、地址。 ) |
运管所维修股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接受投诉人投拆材料的;2.未向投诉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的;3.未及时各知投诉人投拆处理结果的;4.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第四十二条:"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
2、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况的应予回避。) |
运管所维修股负责人 |
||||||||
3、纠纷调解 ( 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运管所维修股负责人 |
||||||||
4、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处理完毕,并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对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
运管所维修股负责人 |
||||||||
219 |
市交通运输局 |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而不招标、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检查阶段责任:对所涉案件组织实地核实,现场反馈检查情况,充分听取被检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 |
局规划建设科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
|
2.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理意见,报请领导审阅。 |
局规划建设科责任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理与否的决定。 |
局负责人 |
||||||||
4.执行阶段责任:通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提出整改意见。 |
局规划建设科责任人 |
||||||||
5.事后监督阶段责任:加强工程监管,防止必须进行招标而不招标、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发生。 |
相关责任人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220 |
交通运输局 |
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检查阶段责任:对所涉案件组织实地核实,现场反馈检查情况,充分听取被检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 |
局规划建设科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
|
2.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理意见,报请领导审阅。 |
局规划建设科责任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理与否的决定。 |
局负责人 |
||||||||
4.执行阶段责任:通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提出整改意见。 |
局规划建设科责任人 |
||||||||
5.事后监督阶段责任:加强工程监管,防止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行为发生。 |
相关责任人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221 |
交通运输局 |
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检查阶段责任:对所涉案件组织实地核实,现场反馈检查情况,充分听取被检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 |
局规划建设科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
|
2.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理意见,报请领导审阅。 |
局规划建设科责任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理与否的决定。 |
局负责人 |
||||||||
4.执行阶段责任:通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提出整改意见。 |
局规划建设科责任人 |
||||||||
5.事后监督阶段责任:加强工程监管,防止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的行为发生。 |
相关责任人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222 |
交通运输局 |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且情节严重的,可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缓资金拨付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检查阶段责任:对所涉案件组织实地核实,现场反馈检查情况,充分听取被检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 |
局规划建设科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
|
2.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理意见,报请领导审阅。 |
局规划建设科责任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理与否的决定。 |
局负责人 |
||||||||
4.执行阶段责任:通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提出整改意见。 |
局规划建设科责任人 |
||||||||
5.事后监督阶段责任:加强工程监管,防止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行为发生。 |
相关责任人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223 |
交通运输局 |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法人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而擅自实施设计变更,且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执行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检查阶段责任:对所涉案件组织实地核实,现场反馈检查情况,充分听取被检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 |
局规划建设科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
|
2.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理意见,报请领导审阅。 |
局规划建设科责任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理与否的决定。 |
局负责人 |
||||||||
4.执行阶段责任:通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提出整改意见。 |
局规划建设科责任人 |
||||||||
5.事后监督阶段责任:加强工程监管,防止项目法人违反设计变更审批要求的行为发生。 |
相关责任人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224 |
交通运输局 |
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非法扩大建设成本且情节严重的,可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缓资金拨付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检查阶段责任:对所涉案件组织实地核实,现场反馈检查情况,充分听取被检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 |
局规划建设科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
|
2.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理意见,报请领导审阅。 |
局规划建设科责任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理与否的决定。 |
局负责人 |
||||||||
4.执行阶段责任:通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提出整改意见。 |
局财务科责任人 |
||||||||
5.事后监督阶段责任:加强工程监管,防止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非法扩大建设成本的行为发生。 |
相关责任人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225 |
交通运输局 |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项目法人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且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 |
无 |
其它行政权力—其它 |
1.检查阶段责任:对所涉案件组织实地核实,现场反馈检查情况,充分听取被检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 |
规划建设科相关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13号):第八条 (一)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三)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四)涉企收费行为的合法性;(五)涉企行政检查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六)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建议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利用行政执法权谋取私利的;(三)妨碍行政执法监督的;(四)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
|
2.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理意见,报请领导审阅。 |
规划建设科相关责任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理与否的决定。 |
局负责人 |
||||||||
4.执行阶段责任:通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提出整改意见。 |
规划建设科相关责任人 |
||||||||
5.事后监督阶段责任:加强工程监管,防止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的行为发生。 |
规划建设科相关责任人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226 |
交通运输局 |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资金拨付 |
无 |
其它行政权力—其它 |
1.检查阶段责任:对所涉案件组织实地核实,现场反馈检查情况,充分听取被检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 |
规划建设科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
|
2.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理意见,报请领导审阅。 |
规划建设科责任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理与否的决定。 |
局负责人 |
||||||||
4.执行阶段责任:通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提出整改意见。 |
规划建设科责任人 |
||||||||
5.事后监督阶段责任:加强工程监管,防止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的行为发生。 |
相关责任人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227 |
交通运输局 |
三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 |
无 |
其它行政权力—其它 |
1.组织申报责任:制定考评方案和通知,明确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等要求;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局运输安全科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
|
2.考评阶段责任:依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办法》等规定、标准和程序,实施检查考评。 |
考评机构责任人 |
||||||||
3.公示阶段责任:将考评结果和企业信息等向社会公示7日,期间受理申辩和投诉举报。 |
局运安科责任人 |
||||||||
4.发布阶段责任:无举报或举报不实的,制发达标证书;举报属实且影响考评结论的,不予发证。 |
相关负责人 |
||||||||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跟踪评估考评质量与结果,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
相关责任人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228 |
交通运输局 |
对未经备案擅自从事继续教育或者提供虚假继续教育资料的;未按照继续教育大纲要求组织相应继续教育的;发布继续教育虚假信息的继续教育机构予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确认其所开展的继续教育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检查阶段责任:对所涉案件组织实地核实,现场反馈检查情况,充分听取被检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 |
运管处驾培科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事项包括:(一)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三)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四)涉企收费行为的合法性;(五)涉企行政检查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六)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二)越权执法或者推诿、放弃法定职责,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六)有其他违法行政执法行为的。”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建议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利用行政执法权谋取私利的;(三)妨碍行政执法监督的;(四)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
|
2.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理意见,报请领导审阅。 |
运管处驾培科责任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理与否的决定。 |
运管处负责人 |
||||||||
4.执行阶段责任:通知暂停项目执行,提出整改意见。 |
运管处驾培科责任人 |
||||||||
5.事后监督阶段责任:依法对所涉案件组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监督 |
相关责任人员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229 |
交通运输局 |
对道路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及接入系统平台情况进行审核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
|
2.审核阶段责任:对道路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及接入系统平台进行审查、审核,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备案通过的决定。 |
运管所负责人 |
||||||||
4.送达阶段责任:予以备案的,及时通知备案单位,并加强工作指导;不予备案的,提出调整意见。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230 |
交通运输局 |
实施监督检查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组织申报责任: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和通知,明确时间、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等要求。 |
运管所相关科室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
|
2.审核阶段责任:对监督检查方案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理意见,报请领导审阅。 |
运管所相关科室责任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理与否的决定。 |
运管所负责人 |
||||||||
4.执行阶段责任: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提出相关意见。 |
运管所相关科室责任人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运管所相关科室责任人 |
||||||||
231 |
交通运输局 |
不按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但不能再联网联控系统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
|
2.审核阶段责任: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能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进行审查、审核,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审查、审核通过的决定。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4.送达阶段责任:予以审查、审核通过的,及时通知备案单位,并加强工作指导;不予审查、审核通过的,提出调整意见。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232 |
交通运输局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规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运管所驾培科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
运管所驾培科责任人 |
||||||||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理内容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运管所驾培科责任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
运管所驾培科责任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及应当改正的措施及内容等。 |
运管所驾培科责任人 |
||||||||
6.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理决定。 |
运管所驾培科责任人 |
||||||||
7.结案阶段责任:案件处理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
运管所驾培科责任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运管所驾培科责任人 |
||||||||
233 |
交通运输局 |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的;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规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规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运管所驾培科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
运管所驾培科责任人 |
||||||||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规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理内容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运管所驾培科责任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
运管所驾培科责任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规事实及应当改正的措施及内容等。 |
运管所驾培科责任人 |
||||||||
6.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理决定。 |
运管所驾培科责任人 |
||||||||
7.结案阶段责任:案件处理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
运管所驾培科责任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234 |
交通运输局 |
客运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客运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客运经营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
|
2.审核阶段责任: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客运车辆进行审查、审核,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客运经营的决定。 |
运管所负责人 |
||||||||
4.送达阶段责任:予以审查、审核通过的,及时通知备案单位,并加强工作指导;不予审查、审核通过的,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客运经营。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235 |
交通运输局 |
创造条件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并严禁夜间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规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规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理内容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规事实及应当改正的措施及内容等。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6.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理决定。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7.结案阶段责任:案件处理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236 |
交通运输局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筹建复核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运管所机动车维修股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评审阶段责任: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出具的评审意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修改完善的全部内容。 |
运管所机动车维修股责任人 |
||||||||
3.审核阶段责任:对经申请人修改完善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运管所机动车维修股责任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筹建的决定。 |
运管所机动车维修股责任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准予筹建的,向申请人制发认定文件,并向社会公告认定结果;不筹建批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及途径。 |
运管所机动车维修股责任人 |
||||||||
6.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检测机构进行检查,监督筹建执行。 |
运管所机动车维修股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运管所机动车维修股责任人 |
||||||||
237 |
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核查评价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运管所机动车维修股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
|
2.核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运管所机动车维修股责任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未及时提出管理异议的,视为核查通过;及时提出管理异议的,视为核查未通过,依法采取措施介入监管。 |
运管所机动车维修股责任人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238 |
交通运输局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处理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规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规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运管所机动车维修股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
运管所机动车维修股责任人 |
||||||||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规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理内容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运管所机动车维修股责任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
运管所机动车维修股责任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规事实及应当改正的措施及内容等。 |
运管所机动车维修股责任人 |
||||||||
6.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理决定。 |
运管所机动车维修股责任人 |
||||||||
7.结案阶段责任:案件处理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
运管所机动车维修股责任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239 |
交通运输局 |
对没有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的;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仪的;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的;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处理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立案阶段责任: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主动交代违规行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违规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运管所货运股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守有关秘密。 |
运管所货运股责任人 |
||||||||
3.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规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理内容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运管所货运股责任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处理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
运管所货运股责任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规事实及应当改正的措施及内容等。 |
运管所货运股责任人 |
||||||||
6.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理决定。 |
运管所货运股责任人 |
||||||||
7.结案阶段责任:案件处理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
运管所货运股责任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240 |
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注销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运管处驾培科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
|
2.查验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运管所驾培科责任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未及时提出管理异议的,视为注销通过;及时提出管理异议的,视为注销未通过,依法采取措施介入监管。 |
运管所驾培科责任人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241 |
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驾驶员列入黑名单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运管所驾培科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
|
2.查验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运管所驾培科责任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未及时提出管理异议的,视为列入黑名单通过;及时提出管理异议的,视为列入黑名单未通过,依法采取措施介入监管。 |
运管所驾培科责任人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242 |
交通运输局 |
配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出租汽车经营权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
|
2.评审阶段责任: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出具的评审意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修改完善的全部内容。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3.审核阶段责任:对经申请人修改完善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筹建的决定。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5.送达阶段责任:准予线路、站点的设置的,向申请人制发认定文件,并向社会公告认定结果;不线路、站点的设置批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及途径。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6.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检测机构进行检查,监督筹建执行。 |
相关责任人员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243 |
交通运输局 |
对节假日班线客运的组织调度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申请责任:制定节假日调度工作方案,明确节假日调度的通知、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等要求;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
2.审核阶段责任:对节假日调度资料进行审查审核,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节假日客流量的情况作出班线客运的调度的决定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4.送达阶段责任:对征用与调度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的企业或个体送达告知涵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5.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节假日调度决定。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7.结案阶段责任:案件处理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244 |
交通运输局 |
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法人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而擅自实施设计变更,且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执行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申请责任:制定征用与调度工作方案,明确征用与调度的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等要求。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
|
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报征用与调度车辆资料进行审查审核,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发生紧急状态是否征用与调度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的决定。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4.送达阶段责任:对征用与调度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的企业或个体送达告知涵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5.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征用与调度决定。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245 |
交通运输局 |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
|
2.审核阶段责任:对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的核放进行审查、审核,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核放通过的决定。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4.送达阶段责任:予以核放的,及时通知核放单位,并加强工作指导;不予核放的,提出调整意见。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246 |
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第八十条第三项:“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审核阶段责任:对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的核放进行审查、审核,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核放通过的决定。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4.送达阶段责任:予以核放的,及时通知核放单位,并加强工作指导;不予核放的,提出调整意见。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247 |
交通运输局 |
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
2.审核阶段责任:对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的核放进行审查、审核,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核放通过的决定。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4.送达阶段责任:予以核放的,及时通知核放单位,并加强工作指导;不予核放的,提出调整意见。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248 |
交通运输局 |
抽样取证及先行登记保存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
2.审核阶段责任:对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的核放进行审查、审核,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核放通过的决定。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4.送达阶段责任:予以核放的,及时通知核放单位,并加强工作指导;不予核放的,提出调整意见。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249 |
交通运输局 |
加处罚款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
|
2.审核阶段责任:对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的核放进行审查、审核,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核放通过的决定。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4.送达阶段责任:予以核放的,及时通知核放单位,并加强工作指导;不予核放的,提出调整意见。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250 |
交通运输局 |
拍卖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
|
2.审核阶段责任:对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的核放进行审查、审核,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核放通过的决定。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4.送达阶段责任:予以核放的,及时通知核放单位,并加强工作指导;不予核放的,提出调整意见。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251 |
交通运输局 |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义务的代履行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第五十二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
|
2.审核阶段责任:对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的核放进行审查、审核,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核放通过的决定。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4.送达阶段责任:予以核放的,及时通知核放单位,并加强工作指导;不予核放的,提出调整意见。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252 |
交通运输局 |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撤销原批准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
|
2.审核阶段责任:对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的核放进行审查、审核,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核放通过的决定。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4.送达阶段责任:予以核放的,及时通知核放单位,并加强工作指导;不予核放的,提出调整意见。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253 |
交通运输局 |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
|
2.审核阶段责任:对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的核放进行审查、审核,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核放通过的决定。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4.送达阶段责任:予以核放的,及时通知核放单位,并加强工作指导;不予核放的,提出调整意见。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254 |
交通运输局 |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运管所货运股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
2.审核阶段责任:对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的核放进行审查、审核,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运管所货运股责任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核放通过的决定。 |
运管所货运股责任人 |
||||||||
4.送达阶段责任:予以核放的,及时通知核放单位,并加强工作指导;不予核放的,提出调整意见。 |
运管所货运股责任人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运管所货运股责任人 |
||||||||
255 |
交通运输局 |
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及有关罚款的处罚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运管所货运股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条。 |
|
2.审核阶段责任:对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的核放进行审查、审核,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运管所货运股责任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核放通过的决定。 |
运管所货运股责任人 |
||||||||
4.送达阶段责任:予以核放的,及时通知核放单位,并加强工作指导;不予核放的,提出调整意见。 |
运管所货运股责任人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运管所货运股责任人 |
||||||||
256 |
交通运输局 |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强制执行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第一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
2.审核阶段责任:对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的核放进行审查、审核,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核放通过的决定。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4.送达阶段责任:予以核放的,及时通知核放单位,并加强工作指导;不予核放的,提出调整意见。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257 |
交通运输局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
|
2.审核阶段责任:对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的核放进行审查、审核,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核放通过的决定。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4.送达阶段责任:予以核放的,及时通知核放单位,并加强工作指导;不予核放的,提出调整意见。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258 |
交通运输局 |
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的奖励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第一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
2.审核阶段责任:对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的核放进行审查、审核,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核放通过的决定。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4.送达阶段责任:予以核放的,及时通知核放单位,并加强工作指导;不予核放的,提出调整意见。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259 |
交通运输局 |
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贡献的信访奖励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八条第一款:“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
|
2.审核阶段责任:对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的核放进行审查、审核,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核放通过的决定。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4.送达阶段责任:予以核放的,及时通知核放单位,并加强工作指导;不予核放的,提出调整意见。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260 |
交通运输局 |
道路客、货运输经营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货运股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 |
||||||||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制发批件,依法进行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及途径。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货运股负责人 |
||||||||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建设项目施工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批复执行。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货运股负责人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运管所客运股责任人、货运股负责人 |
||||||||
261 |
交通运输局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和公路范围内、建筑控制区及跨越、穿越公路修、架、埋设设施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公路站窗口人员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
|
2.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公路站责任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
公路站责任人 |
||||||||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制发批件,依法进行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及途径。 |
公路站责任人 |
||||||||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建设项目施工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批复执行。 |
公路站责任人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公路站责任人 |
||||||||
262 |
交通运输局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占用、挖掘公路及其用地和附属设施的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公路站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
|
2.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公路站责任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
公路站责任人 |
||||||||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制发批件,依法进行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及途径。 |
公路站责任人 |
||||||||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建设项目施工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批复执行。 |
公路站责任人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公路站责任人 |
||||||||
263 |
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运管所客、货运股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2.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运管所客、货运股责任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
运管所客、货运股责任人 |
||||||||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制发批件,依法进行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及途径。 |
运管所客、货运股责任人 |
||||||||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建设项目施工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批复执行。 |
运管所客、货运股责任人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运管所客、货运股责任人 |
||||||||
264 |
交通运输局 |
履带车、铁轮车和其他可能损坏公路路面机具同意在公路行驶 |
无 |
行政许可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公路站窗口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如果不属于铁轮车、履带车,属于超限车辆造成道路损坏的按以下罚款: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处罚条款引用法律规定:《公路法》第四十八条内容是: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如果不是上述车辆,造成道路损坏的按以下赔偿:《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以上属于公路部门对损坏路面的处罚规定。至于是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管理部门是否要对你作出处罚,要看当时你行驶道路实际情况,是否属于可以借道通行,如果不属于可以借道通行的,按不按道行驶处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可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但是正常不按道行驶的各省份规定都是处罚一百元不计分 |
|
2.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公路站窗口责任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
公路站责任人 |
||||||||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制发批件,依法进行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及途径。 |
公路站责任人 |
||||||||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建设项目施工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批复执行。 |
公路站责任人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公路站责任人 |
||||||||
265 |
交通运输局 |
渡工资格和非机动渡船渡工考核发证 |
无 |
行政许可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渡口站窗口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年。 (二)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 (三)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 (四)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五)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 (六)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 (七)凡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且在《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已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10年的专业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2个科目,只参加《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按照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
|
2.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渡口站责任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
渡口站责任人 |
||||||||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制发批件,依法进行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及途径。 |
渡口站责任人 |
||||||||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建设项目施工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批复执行。 |
渡口站责任人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渡口站责任人 |
||||||||
266 |
区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车辆年审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交通运输窗口责任人员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运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
|
2、核验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查,并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
交通运输窗口责任人员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年审通过的决定 |
交通运输窗口责任人员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交通运输窗口责任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