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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建设局责任清单(1-70)

发布时间: 2017-08-23 来源:
 

项目编码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权种类别

责任事项

责任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

1

区建设局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八十一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负责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

区建设局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负责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

区建设局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八十一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负责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4

区建设局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八十一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负责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5

区建设局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八十一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负责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6

区建设局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八十一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负责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7

区建设局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八十一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负责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8

区建设局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相关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八十一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负责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9

区建设局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八十一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负责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0

区建设局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八十一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负责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1

区建设局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八十一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负责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2

区建设局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八十一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负责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3

区建设局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售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八十一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负责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4

区建设局

招标人违反规定,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八十一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负责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5

区建设局

招标人泄露投标人商业秘密,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八十一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负责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6

区建设局

在建筑施工中未采取有效措施,产生扬尘污染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八十一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7

区建设局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八十一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8

区建设局

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八十一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9

区建设局

投标人出借资质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八十一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0

区建设局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八十一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1

区建设局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私下接触投标人,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八十一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2

区建设局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八十一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3

区建设局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八十一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4

区建设局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八十一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5

区建设局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八十一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6

区建设局

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八十一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7

区建设局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八十一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8

区建设局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项目招标人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八十一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9

区建设局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人未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八十一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0

区建设局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八十一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1

区建设局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及时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八十一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2

区建设局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八十一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3

区建设局

未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八十一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4

区建设局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八十一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5

区建设局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八十一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

区建设局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或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八十一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7

区建设局

建筑业企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 立案阶段责任: 在检查中发现、 上级主管部门交办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 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建管办经办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利用职务上的使得,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8.违法实行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9.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1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12.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

38

区建设局

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八十一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9

区建设局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处罚
(前部分是城管局)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40

区建设局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者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41

区建设局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1号)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42

区建设局

建筑业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43

区建设局

建筑业企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44

区建设局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45

区建设局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索贿、行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46

区建设局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47

区建设局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48

区建设局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49

区建设局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50

区建设局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51

区建设局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52

区建设局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53

区建设局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或者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54

区建设局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勘察、设计人员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55

区建设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56

区建设局

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57

区建设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58

区建设局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59

区建设局

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60

区建设局

工程勘察企业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不参加施工验槽的,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61

区建设局

企业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62

区建设局

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63

区建设局

勘察设计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64

区建设局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65

区建设局

注册建筑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66

区建设局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师注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67

区建设局

建筑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68

区建设局

未受聘并注册于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69

区建设局

注册建筑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70

区建设局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