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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建设局责任清单(71-140)

发布时间: 2017-08-23 来源:
 

项目编码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权种类别

责任事项

责任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

71

区建设局

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越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72

区建设局

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73

区建设局

聘用单位为注册建筑师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并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74

区建设局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75

区建设局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76

区建设局

施工图审查机构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未按 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 违法违规行为的;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未按规定 在审查合格书和 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77

区建设局

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78

区建设局

建设单位压缩合理审查周期、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或者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79

区建设局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80

区建设局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81

区建设局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82

区建设局

单位或个人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83

区建设局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84

区建设局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85

区建设局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86

区建设局

建筑企业资质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87

区建设局

建筑业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88

区建设局

建筑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89

区建设局

建筑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90

区建设局

建筑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91

区建设局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造师注册的处罚建议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92

区建设局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93

区建设局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94

区建设局

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95

区建设局

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96

区建设局

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97

区建设局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建造师注册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98

区建设局

未经注册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二)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三)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99

区建设局

监理工程师(项目总监)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00

区建设局

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4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01

区建设局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5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02

区建设局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03

区建设局

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04

区建设局

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05

区建设局

施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06

区建设局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07

区建设局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08

区建设局

建设单位未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09

区建设局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10

区建设局

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或者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11

区建设局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12

区建设局

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13

区建设局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14

区建设局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15

区建设局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16

区建设局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17

区建设局

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18

区建设局

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19

区建设局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20

区建设局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21

区建设局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22

区建设局

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建筑业企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23

区建设局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24

区建设局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25

区建设局

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26

区建设局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27

区建设局

建筑施工企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28

区建设局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29

区建设局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未履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30

区建设局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31

区建设局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32

区建设局

监理单位未履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33

区建设局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34

区建设局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35

区建设局

“安管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36

区建设局

“安管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37

区建设局

“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38

区建设局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39

区建设局

“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40

区建设局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