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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建设局责任清单(141-210)

发布时间: 2017-08-23 来源:
 

项目编码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权种类别

责任事项

责任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

141

区建设局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42

区建设局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4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43

区建设局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5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44

区建设局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转包检测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6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45

区建设局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7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46

区建设局

建设单位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8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47

区建设局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48

区建设局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4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49

区建设局

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越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6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50

区建设局

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7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51

区建设局

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8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52

区建设局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9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53

区建设局

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0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54

区建设局

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1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55

区建设局

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2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56

区建设局

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57

区建设局

监理单位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4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58

区建设局

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5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59

区建设局

建设单位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节能评估文件或者节能登记表严重失实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6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60

区建设局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7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61

区建设局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8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62

区建设局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63

区建设局

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或者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64

区建设局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1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65

区建设局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2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66

区建设局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67

区建设局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及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九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68

区建设局

造价咨询单位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范围从事中介服务,转让中介业务,与有关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非法利益,或者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成损失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69

区建设局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超越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承包工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70

区建设局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及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四: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71

区建设局

燃气经营者有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及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4号)第四十四。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72

区建设局

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四十四。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73

区建设局

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四。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74

区建设局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或者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四十四。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75

区建设局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或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或者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四十四。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76

区建设局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或者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9号)第四十四。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77

区建设局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四十四。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78

区建设局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继续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发生燃气事故,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3号)三十六条:燃气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79

区建设局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强制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聘用无《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4号)三十六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80

区建设局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安装、维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5号)三十六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81

区建设局

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6号)三十六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82

区建设局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装、维修人员无《岗位证书》,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或者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三十六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83

区建设局

违反规定,市政公用设施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九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84

区建设局

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抗震防灾相关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85

区建设局

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4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86

区建设局

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5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87

区建设局

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6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88

区建设局

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7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89

区建设局

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8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90

区建设局

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9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91

区建设局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0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92

区建设局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1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93

区建设局

工程造价咨询聘用单位为造价工程师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94

区建设局

注册造价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5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95

区建设局

注册造价工程师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7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96

区建设局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97

区建设局

注册造价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98

区建设局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99

区建设局

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4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00

区建设局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01

区建设局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02

区建设局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4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03

区建设局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04

区建设局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05

区建设局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试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06

区建设局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接受转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07

区建设局

建筑施工企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08

区建设局

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五方责任主体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09

区建设局

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下级主管部门上报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局主要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2.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11.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专业小组组长及副组长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受主要领导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10

区建设局

强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行政强制

1.催告阶段责任: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局长(站长)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质监站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
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
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
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委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局分管领导

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质监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行政强制结束后加强监管,防止再次出现重大安全隐患。

相关责任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