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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建设局责任清单(211-261)

发布时间: 2017-08-23 来源:
 

项目编码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权种类别

责任事项

责任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

211

区建设局

强制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责令停止使用

行政强制

1.催告阶段责任:草拟催告通知书,经局长(站长)审签后送达责任单位或相关责任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质监站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
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
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
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委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局分管领导

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质监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并且加强监管。

相关责任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12

区建设局

强制取缔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业务

行政强制

1.催告阶段责任: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局长(站长)审签后送达责任单位或相关责任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质监站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
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
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
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委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局分管领导

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强制措施。

质监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行政强制结束后加强监管,防止继续承揽业务。

相关责任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13

区建设局

强制对未取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建筑活动予以查封、取缔

行政强制

1.催告阶段责任: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局长(站长)审签后送达责任单位或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质监站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
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
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
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委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局分管领导

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查封或取缔施工现场;填写查封物品一式三份,并由整整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建管经办人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并且加强监管。

相关责任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14

区建设局

强制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建筑业企业作出履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经营单位及时消除隐患决定

行政强制

1.催告阶段责任: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局长(站长)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质监站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
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
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
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委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局分管领导

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查封或取缔施工现场;填写查封物品一式三份,并由整整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质监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并且加强监管。

相关责任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15

区建设局

强制在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行政强制

1.催告阶段责任: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科长审阅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质监站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
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
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
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委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局分管领导

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查封或取缔施工现场;填写查封物品一式三份,并由整整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质监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并且加强监管。

相关责任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16

区建设局

强制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通过节能审查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已经建成的,责令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行政强制

1.催告阶段责任: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科长审签后送达责任单位或相关责任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节能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
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
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
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委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局分管领导

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查封或取缔施工现场;填写查封物品一式三份,并由整整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节能负责人及经办人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并且加强监管。

节能相关人员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17

区建设局

强制对未取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建筑活动予以查封、取缔

行政强制

1.催告阶段责任: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站长审签后送达责任单位或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质监站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
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
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
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局分管领导

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查封或取缔施工现场;填写查封物品一式三份,并由整整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经办人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并且加强监管。

相关责任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18

区建设局

强制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建筑业企业作出履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经营单位及时消除隐患决定

行政强制

1.催告阶段责任: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站长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质监站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
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
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
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局分管领导

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查封或取缔施工现场;填写查封物品一式三份,并由整整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相关股室经办人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并且加强监管。

相关责任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19

区建设局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收

行政征收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江西省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收主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公示征收主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的;
2.
对依法应当征收而未征收的,或者擅自免征、减征的;
3.
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实施征收的;
4.
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5.
截留、挪用、私分该费用的;
6.
在征收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2.审核阶段责任:按《江西省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暂行办法》核定应征金额。

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经办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征收决定,开具缴款通知书。

建管办负责人

4.收款阶段责任:根据缴交凭证开具收款票据。

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经办人

5.送达阶段责任:按规定将收款票据送达当事人。

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经办人

6.事后监管责任:开展检查,督促生产建设单位履行缴交义务。

相关责任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20

区建设局

市级样板工地评选

行政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

质监站有关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滥用职权;
2..
玩忽职守;
3.
徇私舞弊;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

2.初审阶段责任:受理推荐报送的企业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汇总,提出初审意见。

质监站负责人

3.专家评审阶段责任: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相关材料进行评审。

质监站有关人员

4.征求意见阶段责任:征求、汇总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的意见,并对反馈意见进行核实。

质监站有关人员

5.决定阶段责任:综合初审、专家评审及征求意见情况,提出拟表彰企业名单,提交委领导审定。

局分管领导或班子会

6.公示阶段责任:对拟表彰企业在媒体、委门户网站公示,收集举报投诉意见。

质监站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7.表彰阶段责任:印发表彰文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质监站有关人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221

区建设局

工程勘察项目信息报备表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业务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材料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0.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2.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业务股室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决定(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

局分管领导

4.制作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文书、送达申请人。

业务股室经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相关责任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22

区建设局

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首次安装前的使用登记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有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材料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查备案的理由的;
6.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审查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查备案决定的;
8.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审查备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查备案决定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一、二项。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有关股室经办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决定(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

分管副局长或局班子会

4.制作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文书、送达申请人。

有关股室经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确保机械安全使用。

相关责任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23

区建设局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有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材料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查备案的理由的;
6.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审查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查备案决定的;
8.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审查备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查备案决定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一、二项。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一条。

2.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有关股室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决定(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

局分管领导

4.制作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文书、送达申请人。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24

区建设局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有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材料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查备案的理由的;
6.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审查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查备案决定的;
8.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审查备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查备案决定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一、二项。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有关股室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决定(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

局分管领导

4.制作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文书、送达申请人。

有关股室经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确保机械安全使用。

有关股室经办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25

区建设局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有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材料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查备案的理由的;
6.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审查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查备案决定的;
8.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审查备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查备案决定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一、二项。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有关股室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决定(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

局分管副局长或局班子会

4.制作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文书、送达申请人。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26

区建设局

竣工结算文件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有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材料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查备案的理由的;
6.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审查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查备案决定的;
8.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审查备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查备案决定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一、二项。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有关股室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决定(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

局分管领导

4.制作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文书、送达申请人。

有关股室经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有关股室经办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27

区建设局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复检结果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有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材料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查备案的理由的;
6.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审查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查备案决定的;
8.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审查备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查备案决定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一、二项。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有关股室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决定(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

局分管领导

4.制作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文书、送达申请人。

有关股室经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有关股室经办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28

区建设局

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有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材料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查备案的理由的;
6.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审查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查备案决定的;
8.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审查备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查备案决定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一、二项。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有关股室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决定(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

局分管领导

4.制作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文书、送达申请人。

有关股室经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有关股室经办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29

市住建委

拆除工程施工资料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市建管局有关科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材料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查备案的理由的;
6.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审查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查备案决定的;
8.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审查备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查备案决定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一、二项。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市建管局有关科室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决定(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

建管局分管副局长或局办公会

4.制作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文书、送达申请人。

市建管局有关科室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30

区建设局

施工招标文件及澄清文件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招标办相关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材料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查备案的理由的;
6.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审查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查备案决定的;
8.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审查备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查备案决定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一、二项。

2.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招标办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决定(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

局分管领导及局班子会

4.制作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文书、送达申请人。

招标办经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相关责任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31

区建设局

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建管办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材料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查备案的理由的;
6.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审查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查备案决定的;
8.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审查备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查备案决定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一、二项。

2.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建管办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决定(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

局分管副局长或局班子会

4.制作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文书、送达申请人。

建管办经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相关责任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32

区建设局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有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材料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查备案的理由的;
6.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审查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查备案决定的;
8.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审查备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查备案决定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一、二项。

2.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有关股室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决定(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

局分管领导及局班子会

4.制作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文书、送达申请人。

有关股室经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相关责任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33

区建设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材料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查备案的理由的;
6.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审查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查备案决定的;
8.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审查备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查备案决定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一、二项。

2.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有关股室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决定(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

局分管领导

4.制作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文书、送达申请人。

有关股室经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相关责任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34

区建设局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有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材料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查备案的理由的;
6.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审查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查备案决定的;
8.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审查备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查备案决定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一、二项。

2.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有关股室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决定(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

局分管副局长及班子会

4.制作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文书、送达申请人。

有关股室经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相关责任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35

区建设局

招标人自行办理设计、施工招标事宜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有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材料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查备案的理由的;
6.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审查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查备案决定的;
8.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审查备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查备案决定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一、二项。

2.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有关股室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决定(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

局分管领导及局班子会

4.制作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文书、送达申请人。

有关股室经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相关责任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36

区建设局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告知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有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材料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查备案的理由的;
6.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审查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查备案决定的;
8.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审查备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查备案决定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一、二项。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2.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有关股室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决定(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

局分管领导及局班子会

4.制作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文书、送达申请人。

有关股室经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相关责任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37

区建设局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人未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有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材料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查备案的理由的;
6.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审查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查备案决定的;
8.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审查备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查备案决定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一、二项。

2.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有关股室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决定(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

局分管领导及局班子会

4.制作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文书、送达申请人。

有关股室经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相关责任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38

区建设局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注销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有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材料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查备案注销的理由的;
6.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审查备案注销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查备案注销决定的;
8.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审查备案注销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查备案注销决定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一、二项。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有关股室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注销决定(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

局分管领导及局班子会

4.制作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有关股室经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相关责任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39

区建设局

建筑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有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材料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查备案注销的理由的;
6.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审查备案注销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查备案注销决定的;
8.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审查备案注销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查备案注销决定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一、二项。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有关股室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注销决定(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

局分管领导及局班子会

4.制作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有关股室经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相关责任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40

区建设局

受理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质监站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材料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0.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质监站经办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注销决定(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

局分管领导或局班子会

4.制作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质监站经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相关责任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41

区建设局

生命线工程、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项目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业务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材料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0.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业务股室经办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注销决定(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

业务股室负责人

4.制作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业务股室经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相关责任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42

区建设局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预验收认可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业务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材料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0.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1号)第十三条。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拟办意见。

业务股室经办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办理决定。

业务股室负责人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核准文件。

业务股室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43

区建设局

建筑施工夜间作业的证明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有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材料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0.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拟办意见。

有关股室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办理决定。

局分管副局长或局班子会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核准或上报文件,打证或上报资料。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44

区建设局

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的专项审查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业务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材料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0.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业务股室经办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注销决定(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

业务股室负责人

4.制作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业务股室经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相关责任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45

区建设局

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招标办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材料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0.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招标办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注销决定(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

局分管副局长或班子会

4.制作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招标办经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相关责任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46

区建设局

一、二级建造师变更、遗失补办、注销、延续等审核转报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材料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0.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拟办意见。

行政审批服务窗口首席代表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办理决定。

行政审批服务窗口首席代表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核准或上报文件,打证或上报资料。

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47

区建设局

江西省建设工程“杜鹃花”奖(省优质工程)评选的初审转报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业务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材料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有关科室提出拟办意见。

业务股室负责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拟报市住建委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具体审核意见。

局分管领导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上报的决定。

局长办公会

5.公示阶段责任:对拟上报的工程在委门户网站公示。

业务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核准或上报文件,打证或上报资料。

业务股室经办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48

区建设局

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遗失补办、注销、延续等审核转报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材料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0.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拟办意见。

行政审批服务窗口首席代表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办理决定。

分管委领导审批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核准或上报文件,打证或上报资料。

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49

区建设局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格确定的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业务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材料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0.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2.审查阶段责任:由业务科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专家评审),提出拟办意见。

业务股室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办理决定。

局长办公会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核准或上报文件,打证或上报资料。

业务股室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50

区建设局

江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评选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质监站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材料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有关科室提出拟办意见。

有关股室负责人

3.审核阶段责任:对拟报市住建委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具体审核意见。

局分管领导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上报的决定。

局长办公会

5.公示阶段责任:对拟上报的工程在委门户网站公示。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核准或上报文件,打证或上报资料。

有关股室经办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51

区建设局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核准(起重类除外)初审转报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有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材料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0.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拟办意见。

有关股室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办理决定。

局分管副局长或局班子会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核准或上报文件,打证或上报资料。

局有关股室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52

区建设局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核发初审转报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有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材料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0.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拟办意见。

有关股室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办理决定。

局分管副局长或局班子会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核准或上报文件,打证或上报资料。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53

区建设局

国家建筑节能示范工程项目审核转报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节能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材料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0.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拟办意见。

节能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办理决定。

局分管领导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核准或上报文件,打证或上报资料。

节能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54

区建设局

建筑施工企业(含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初审转报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有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材料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0.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拟办意见。

有关股室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办理决定。

局分管副局长或局班会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核准或上报文件,打证或上报资料。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55

区建设局

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分配初审汇总(核报市政府)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节能科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材料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0.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拟办意见。

节能科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办理决定。

委分管领导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核准或上报文件,打证或上报资料。

节能科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56

区建设局

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调解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调解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有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滥用职权;
2..
玩忽职守;
3.
徇私舞弊;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告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调解的决定(不予调解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局分管副局长或局班子会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调解通知书,信息公开。

有关股室经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将调解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防止弄虚作假,及时反馈并作出处理。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57

区建设局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布置监督检查阶段责任:印发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并送达被监督检查单位。

相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滥用职权;
2..
玩忽职守;
3.
徇私舞弊;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监督检查阶段责任: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进驻开展监督检查,并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检查人员做好监督检查记录,提出改进建议或整改意见,或转入行政处罚程序,立案调查。

相关股室经办人

3.通报阶段责任:拟定检查通报并下发。

相关股室负责及分管领导

4.复查整改责任:复查整改落实情况。

相关股室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58

区建设局

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布置监督检查阶段责任:印发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并送达被监督检查单位。

有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滥用职权;
2..
玩忽职守;
3.
徇私舞弊;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监督检查阶段责任: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进驻开展监督检查,并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检查人员做好监督检查记录,提出改进建议或整改意见,或转入行政处罚程序,立案调查。

有关股室经办人

3.通报阶段责任:拟定检查通报并下发。

有关股室负责人

4.复查整改责任:复查整改落实情况。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59

区建设局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布置监督检查阶段责任:印发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并送达被监督检查单位。

有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滥用职权;
2..
玩忽职守;
3.
徇私舞弊;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监督检查阶段责任: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进驻开展监督检查,并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检查人员做好监督检查记录,提出改进建议或整改意见,或转入行政处罚程序,立案调查。

有关股室经办人

3.通报阶段责任:拟定检查通报并下发。

有关股室负责人

4.复查整改责任:复查整改落实情况。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60

区建设局

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行为和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布置监督检查阶段责任:印发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并送达被监督检查单位。

有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滥用职权;
2..
玩忽职守;
3.
徇私舞弊;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2.监督检查阶段责任: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进驻开展监督检查,并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检查人员做好监督检查记录,提出改进建议或整改意见,或转入行政处罚程序,立案调查。

有关股室经办人

3.通报阶段责任:拟定检查通报并下发。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4.复查整改责任:复查整改落实情况。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61

区建设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布置监督检查阶段责任:印发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并送达被监督检查单位。

有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滥用职权;
2..
玩忽职守;
3.
徇私舞弊;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监督检查阶段责任: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进驻开展监督检查,并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检查人员做好监督检查记录,提出改进建议或整改意见,或转入行政处罚程序,立案调查。

有关股室经办人

3.通报阶段责任:拟定检查通报并下发。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4.复查整改责任:复查整改落实情况。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