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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建设局责任清单(262-311)

发布时间: 2017-08-23 来源:
 

项目编码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权种类别

责任事项

责任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

262

区建设局

建筑市场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布置监督检查阶段责任:印发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并送达被监督检查单位。

有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滥用职权;
2..
玩忽职守;
3.
徇私舞弊;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八条。

2.监督检查阶段责任: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进驻开展监督检查,并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检查人员做好监督检查记录,提出改进建议或整改意见,或转入行政处罚程序,立案调查。

有关股室经办人

3.通报阶段责任:拟定检查通报并下发。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4.复查整改责任:复查整改落实情况。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关股室

263

区建设局

对区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布置监督检查阶段责任:印发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并送达被监督检查单位。

有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滥用职权;
2..
玩忽职守;
3.
徇私舞弊;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监督检查阶段责任: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进驻开展监督检查,并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检查人员做好监督检查记录,提出改进建议或整改意见,或转入行政处罚程序,立案调查。

有关股室经办人

3.通报阶段责任:拟定检查通报并下发。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4.复查整改责任:复查整改落实情况。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64

区建设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布置监督检查阶段责任:印发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并送达被监督检查单位。

有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滥用职权;
2..
玩忽职守;
3.
徇私舞弊;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监督检查阶段责任: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进驻开展监督检查,并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检查人员做好监督检查记录,提出改进建议或整改意见,或转入行政处罚程序,立案调查。

有关股室经办人

3.通报阶段责任:拟定检查通报并下发。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4.复查整改责任:复查整改落实情况。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65

区建设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布置监督检查阶段责任:印发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并送达被监督检查单位。

有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滥用职权;
2..
玩忽职守;
3.
徇私舞弊;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监督检查阶段责任: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进驻开展监督检查,并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检查人员做好监督检查记录,提出改进建议或整改意见,或转入行政处罚程序,立案调查。

有关股室经办人

3.通报阶段责任:拟定检查通报并下发。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4.复查整改责任:复查整改落实情况。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66

区建设局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布置监督检查阶段责任:印发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并送达被监督检查单位。

有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滥用职权;
2..
玩忽职守;
3.
徇私舞弊;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监督检查阶段责任: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进驻开展监督检查,并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检查人员做好监督检查记录,提出改进建议或整改意见,或转入行政处罚程序,立案调查。

有关股室经办人

3.通报阶段责任:拟定检查通报并下发。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4.复查整改责任:复查整改落实情况。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67

区建设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工作的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布置监督检查阶段责任:印发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并送达被监督检查单位。

有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滥用职权;
2.
玩忽职守;
3.
徇私舞弊;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监督检查阶段责任: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进驻开展监督检查,并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检查人员做好监督检查记录,提出改进建议或整改意见,或转入行政处罚程序,立案调查。

有关股室经办人

3.通报阶段责任:拟定检查通报并下发。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员

4.复查整改责任:复查整改落实情况。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68

区建设局

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布置监督检查阶段责任:印发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并送达被监督检查单位。

有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滥用职权;
2.
玩忽职守;
3.
徇私舞弊;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监督检查阶段责任: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进驻开展监督检查,并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检查人员做好监督检查记录,提出改进建议或整改意见,或转入行政处罚程序,立案调查。

有关股室经办人

3.通报阶段责任:拟定检查通报并下发。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4.复查整改责任:复查整改落实情况。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69

区建设局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布置监督检查阶段责任:印发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并送达被监督检查单位。

有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滥用职权;
2.
玩忽职守;
3.
徇私舞弊;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监督检查阶段责任: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进驻开展监督检查,并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检查人员做好监督检查记录,提出改进建议或整改意见,或转入行政处罚程序,立案调查。

有关股室经办人

3.通报阶段责任:拟定检查通报并下发。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4.复查整改责任:复查整改落实情况。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70

区建设局

对地震灾后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布置监督检查阶段责任:印发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并送达被监督检查单位。

有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滥用职权;
2.
玩忽职守;
3.
徇私舞弊;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监督检查阶段责任: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进驻开展监督检查,并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检查人员做好监督检查记录,提出改进建议或整改意见,或转入行政处罚程序,立案调查。

有关股室经办人

3.通报阶段责任:拟定检查通报并下发。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4.复查整改责任:复查整改落实情况。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71

区建设局

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布置监督检查阶段责任:印发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并送达被监督检查单位。

有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滥用职权;
2.
玩忽职守;
3.
徇私舞弊;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监督检查阶段责任: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进驻开展监督检查,并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检查人员做好监督检查记录,提出改进建议或整改意见,或转入行政处罚程序,立案调查。

有关股室经办人

3.通报阶段责任:拟定检查通报并下发。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4.复查整改责任:复查整改落实情况。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72

区建设局

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布置监督检查阶段责任:印发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并送达被监督检查单位。

有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滥用职权;
2.
玩忽职守;
3.
徇私舞弊;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监督检查阶段责任: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进驻开展监督检查,并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检查人员做好监督检查记录,提出改进建议或整改意见,或转入行政处罚程序,立案调查。

有关股室经办人

3.通报阶段责任:拟定检查通报并下发。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4.复查整改责任:复查整改落实情况。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73

区建设局

对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布置监督检查阶段责任:印发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并送达被监督检查单位。

有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滥用职权;
2.
玩忽职守;
3.
徇私舞弊;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监督检查阶段责任: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进驻开展监督检查,并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检查人员做好监督检查记录,提出改进建议或整改意见,或转入行政处罚程序,立案调查。

有关股室经办人

3.通报阶段责任:拟定检查通报并下发。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4.复查整改责任:复查整改落实情况。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74

区建设局

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布置监督检查阶段责任:印发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并送达被监督检查单位。

有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滥用职权;
2.
玩忽职守;
3.
徇私舞弊;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监督检查阶段责任: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进驻开展监督检查,并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检查人员做好监督检查记录,提出改进建议或整改意见,或转入行政处罚程序,立案调查。

有关股室经办人

3.通报阶段责任:拟定检查通报并下发。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4.复查整改责任:复查整改落实情况。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75

区建设局

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布置监督检查阶段责任:印发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并送达被监督检查单位。

有关股室经办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滥用职权;
2.
玩忽职守;
3.
徇私舞弊;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监督检查阶段责任: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进驻开展监督检查,并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检查人员做好监督检查记录,提出改进建议或整改意见,或转入行政处罚程序,立案调查。

有关股室经办人员

3.通报阶段责任:拟定检查通报并下发。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员

4.复查整改责任:复查整改落实情况。

有关股室经办人员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76

区建设局

对工程监理企业、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布置监督检查阶段责任:印发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并送达被监督检查单位。

建管办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滥用职权;
2.
玩忽职守;
3.
徇私舞弊;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监督检查阶段责任: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进驻开展监督检查,并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检查人员做好监督检查记录,提出改进建议或整改意见,或转入行政处罚程序,立案调查。

建管办经办人

3.通报阶段责任:拟定检查通报并下发。

建管办负责人及经办人

4.复查整改责任:复查整改落实情况。

建管办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77

区建设局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布置监督检查阶段责任:印发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并送达被监督检查单位。

有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滥用职权;
2.
玩忽职守;
3.
徇私舞弊;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监督检查阶段责任: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进驻开展监督检查,并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检查人员做好监督检查记录,提出改进建议或整改意见,或转入行政处罚程序,立案调查。

有关股室经办人

3.通报阶段责任:拟定检查通报并下发。

有关股室负责人

4.复查整改责任:复查整改落实情况。

有关股室室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78

区建设局

对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活动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布置监督检查阶段责任:印发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并送达被监督检查单位。

有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滥用职权;
2.
玩忽职守;
3.
徇私舞弊;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监督检查阶段责任: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进驻开展监督检查,并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检查人员做好监督检查记录,提出改进建议或整改意见,或转入行政处罚程序,立案调查。

有关股室经办人

3.通报阶段责任:拟定检查通报并下发。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4.复查整改责任:复查整改落实情况。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79

区建设局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布置监督检查阶段责任:印发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并送达被监督检查单位。

有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滥用职权;
2..
玩忽职守;
3.
徇私舞弊;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监督检查阶段责任: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进驻开展监督检查,并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检查人员做好监督检查记录,提出改进建议或整改意见,或转入行政处罚程序,立案调查。

有关股室经办人

3.通报阶段责任:拟定检查通报并下发。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4.复查整改责任:复查整改落实情况。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80

区建设局

对民用建筑节能及能效测评标识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布置监督检查阶段责任:印发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并送达被监督检查单位。

节能科等有关科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滥用职权;
2.
玩忽职守;
3.
徇私舞弊;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监督检查阶段责任: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进驻开展监督检查,并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检查人员做好监督检查记录,提出改进建议或整改意见,或转入行政处罚程序,立案调查。

节能经办人

3.通报阶段责任:拟定检查通报并下发。

节能经办人

4.复查整改责任:复查整改落实情况。

节能负责人及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81

区建设局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情况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布置监督检查阶段责任:印发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并送达被监督检查单位。

建管局(市政监管站、设审科)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滥用职权;
2.
玩忽职守;
3.
徇私舞弊;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监督检查阶段责任: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进驻开展监督检查,并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检查人员做好监督检查记录,提出改进建议或整改意见,或转入行政处罚程序,立案调查。

相关股室经办人

3.通报阶段责任:拟定检查通报并下发。

相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4.复查整改责任:复查整改落实情况。

相关股室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82

区建设局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布置监督检查阶段责任:印发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并送达被监督检查单位。

有关股室经办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滥用职权;
2.
玩忽职守;
3.
徇私舞弊;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监督检查阶段责任: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进驻开展监督检查,并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检查人员做好监督检查记录,提出改进建议或整改意见,或转入行政处罚程序,立案调查。

有关股室经办人员

3.通报阶段责任:拟定检查通报并下发。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员

4.复查整改责任:复查整改落实情况。

有关股室经办人员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83

区建设局

对建设工程质量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整体质量的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布置监督检查阶段责任:印发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并送达被监督检查单位。

相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滥用职权;
2..
玩忽职守;
3.
徇私舞弊;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监督检查阶段责任: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进驻开展监督检查,并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检查人员做好监督检查记录,提出改进建议或整改意见,或转入行政处罚程序,立案调查。

相关股室经办人

3.通报阶段责任:拟定检查通报并下发。

相关股室负责人

4.复查整改责任:复查整改落实情况。

相关股室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84

区建设局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布置监督检查阶段责任:印发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并送达被监督检查单位。

人事教育科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滥用职权;
2.
玩忽职守;
3.
徇私舞弊;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监督检查阶段责任: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进驻开展监督检查,并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检查人员做好监督检查记录,提出改进建议或整改意见,或转入行政处罚程序,立案调查。

有关股室经办人

3.通报阶段责任:拟定检查通报并下发。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4.复查整改责任:复查整改落实情况。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85

区建设局

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布置监督检查阶段责任:印发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并送达被监督检查单位。

市建管局有关科室经办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滥用职权;
2.
玩忽职守;
3.
徇私舞弊;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监督检查阶段责任: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进驻开展监督检查,并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检查人员做好监督检查记录,提出改进建议或整改意见,或转入行政处罚程序,立案调查。

有关股室经办人员

3.通报阶段责任:拟定检查通报并下发。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员

4.复查整改责任:复查整改落实情况。

有关股室经办人员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86

区建设局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布置监督检查阶段责任:印发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并送达被监督检查单位。

市建管局有关科室经办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滥用职权;
2.
玩忽职守;
3.
徇私舞弊;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监督检查阶段责任: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进驻开展监督检查,并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检查人员做好监督检查记录,提出改进建议或整改意见,或转入行政处罚程序,立案调查。

有关股室经办人员

3.通报阶段责任:拟定检查通报并下发。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员

4.复查整改责任:复查整改落实情况。

有关股室经办人员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87

区建设局

对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布置监督检查阶段责任:印发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并送达被监督检查单位。

有关股室经办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滥用职权;
2.
玩忽职守;
3.
徇私舞弊;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监督检查阶段责任: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进驻开展监督检查,并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检查人员做好监督检查记录,提出改进建议或整改意见,或转入行政处罚程序,立案调查。

有关股室经办人员

3.通报阶段责任:拟定检查通报并下发。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员

4.复查整改责任:复查整改落实情况。

有关股室经办人员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88

区建设局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布置监督检查阶段责任:印发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并送达被监督检查单位。

有关股室经办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滥用职权;
2.
玩忽职守;
3.
徇私舞弊;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监督检查阶段责任: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进驻开展监督检查,并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检查人员做好监督检查记录,提出改进建议或整改意见,或转入行政处罚程序,立案调查。

有关股室经办人员

3.通报阶段责任:拟定检查通报并下发。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员

4.复查整改责任:复查整改落实情况。

有关股室经办人员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89

区建设局

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布置监督检查阶段责任:印发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并送达被监督检查单位。

相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滥用职权;
2.
玩忽职守;
3.
徇私舞弊;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监督检查阶段责任: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进驻开展监督检查,并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检查人员做好监督检查记录,提出改进建议或整改意见,或转入行政处罚程序,立案调查。

相关股室经办人

3.通报阶段责任:拟定检查通报并下发。

相关股室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4.复查整改责任:复查整改落实情况。

相关股室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90

区建设局

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布置监督检查阶段责任:印发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并送达被监督检查单位。

有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滥用职权;
2..
玩忽职守;
3.
徇私舞弊;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四条。

2.监督检查阶段责任: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进驻开展监督检查,并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检查人员做好监督检查记录,提出改进建议或整改意见,或转入行政处罚程序,立案调查。

有关股室经办人

3.通报阶段责任:拟定检查通报并下发。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4.复查整改责任:复查整改落实情况。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91

区建设局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布置监督检查阶段责任:印发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并送达被监督检查单位。

有关股室经办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滥用职权;
2..
玩忽职守;
3.
徇私舞弊;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监督检查阶段责任: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进驻开展监督检查,并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检查人员做好监督检查记录,提出改进建议或整改意见,或转入行政处罚程序,立案调查。

有关股室经办人员

3.通报阶段责任:拟定检查通报并下发。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员

4.复查整改责任:复查整改落实情况。

有关股室经办人员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92

区建设局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布置监督检查阶段责任:印发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并送达被监督检查单位。

相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滥用职权;
2..
玩忽职守;
3.
徇私舞弊;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监督检查阶段责任: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进驻开展监督检查,并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检查人员做好监督检查记录,提出改进建议或整改意见,或转入行政处罚程序,立案调查。

相关股室经办人

3.通报阶段责任:拟定检查通报并下发。

相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4.复查整改责任:复查整改落实情况。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93

区建设局

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布置监督检查阶段责任:印发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并送达被监督检查单位。

市建管局有关科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滥用职权;
2..
玩忽职守;
3.
徇私舞弊;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监督检查阶段责任: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进驻开展监督检查,并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检查人员做好监督检查记录,提出改进建议或整改意见,或转入行政处罚程序,立案调查。

有关股室经办人

3.通报阶段责任:拟定检查通报并下发。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员、

4.复查整改责任:复查整改落实情况。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94

区建设局

建设项目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相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滥用职权;
2..
玩忽职守;
3.
徇私舞弊;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拟办意见。

相关股室经办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办理决定。

局分管领导或局班子会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核准或上报文件,打证或上报资料。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95

区建设局

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布置监督检查阶段责任:印发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并送达被监督检查单位。

有关股室经办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滥用职权;
2..
玩忽职守;
3.
徇私舞弊;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监督检查阶段责任: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进驻开展监督检查,并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检查人员做好监督检查记录,提出改进建议或整改意见,或转入行政处罚程序,立案调查。

有关股室经办人员

3.通报阶段责任:拟定检查通报并下发。

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员

4.复查整改责任:复查整改落实情况。

有关股室经办人员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96

区建设局

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有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滥用职权;
2..
玩忽职守;
3.
徇私舞弊;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拟办意见。

有关股室经办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办理决定。

局分管副局长或局班子会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核准或上报文件,打证或上报资料。

有关股室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97

区建设局

企业季度报表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相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滥用职权;
2..
玩忽职守;
3.
徇私舞弊;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拟办意见。

相关股室经办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办理决定。

局分管副局长或局班子会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核准或上报文件,打证或上报资料。

相关股室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98

区建设局

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相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滥用职权;
2..
玩忽职守;
3.
徇私舞弊;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拟办意见。

相关股室负责人或经办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办理决定。

局分管副局长或局班子会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核准或上报文件,打证或上报资料。

相关股室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99

区建设局

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及统计和评价分析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1.下发统计通知。

节能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滥用职权;
2..
玩忽职守;
3.
徇私舞弊;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到各单位进行统计。

节能经办人

3.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价分析

节能经办人

4.上报资料。

节能负责人及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00

区建设局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接待和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相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滥用职权;
2..
玩忽职守;
3.
徇私舞弊;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拟办意见。

相关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办理决定。

局分管领导或局班子会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核准或上报文件,打证或上报资料。

相关股室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01

区建设局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予立案。

相关股室负责人、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经办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应予移送不予移送的,应予立案不予立案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相关股室负责人、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相关股室负责人、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相关股室负责人、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主要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局分管领导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相关股室经办人

7.执行、结案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相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02

区建设局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予立案。

相关股室负责人、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经办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应予移送不予移送的,应予立案不予立案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相关股室负责人、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相关股室负责人、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相关股室负责人、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主要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局分管领导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相关股室经办人

7.执行、结案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相关股室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03

区建设局

加处罚款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1.催告阶段责任:相关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局分管领导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相关股室负责人、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法定程序和权限的;
2.
利用组织、协调、督导权力为单位或者个人索取、收受贿赂的;
3.
对处罚对象进行打击报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重违反公平公正的;
4.
利用加处罚款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
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加处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第五条、第六条。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局分管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加处罚款决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局分管领导

3.执行阶段责任:将决定书按时送达当事人。

相关股室负责人、经办人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相关股室负责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04

区建设局

抽样取证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1、监督检查阶段责任:对在监督管理中发现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违法线索或案件,应当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相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抽样的物品不登记保存;
2.
对发现的违法案件不依法处理;
3.
不依法处置抽取的样品,或者将其据为己有;
4.
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第五条、第六条。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在客观需要的情况下,可以依法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相关股室经办人

3、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采取的取证方式,并告知当事人在期限内,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相关股室经办人

4、执行阶段责任:按规定调取证据,并根据调查情况进行进一步处理。

相关股室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05

区建设局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1、监督检查阶段责任:对在监督管理中发现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违法线索或案件,应当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相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未申请先行登记保存;
2.
对发现的违法案件不依法处理;
3.
不依法处置登记保存的样品,或者将其据为己有;
4.
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第五条、第六条。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上报行政机关负责人,申请先行登记保存。

相关股室经办人

3、审查决定阶段责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局分管领导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及处理期限等,并告知当事人在期限内,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相关股室经办人

5、执行阶段责任:按规定执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根据调查情况进行进一步处理。

相关股室经办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06

区建设局

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贡献的信访奖励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

相关股室负责人、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                                                                                                                              3.未及时送达文件;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第八条第一款:“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2.初审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初审汇总,提出初审意见。

相关股室负责人、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结合申报材料对候选人的业绩贡献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评选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推荐人选。 

相关股室负责人

4.决定阶段责任:审定表彰对象。

局分管领导

5.公示阶段责任: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相关股室负责人、经办人

6.表彰阶段责任:形成表彰文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相关股室负责人、经办人

7.事后监督阶段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相关股室负责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07

区建设局

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相关股室负责人、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
6.
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
7.
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第五条、第六条。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相关股室负责人、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相关股室负责人、经办人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局分管领导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相关股室经办人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相关股室负责人、经办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相关股室负责人、经办人

308

区建设局

信访事项复查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1、监督检查阶段责任:对在监督管理中发现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违法线索或案件,应当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相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抽样的物品不登记保存;
2.
对发现的违法案件不依法处理;
3.
不依法处置抽取的样品,或者将其据为己有;
4.
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0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在客观需要的情况下,可以依法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相关股室经办人

3、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采取的取证方式,并告知当事人在期限内,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相关股室经办人

4、执行阶段责任:按规定调取证据,并根据调查情况进行进一步处理。

相关股室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09

区建设局

信访事项复核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1、监督检查阶段责任:对在监督管理中发现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违法线索或案件,应当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相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抽样的物品不登记保存;
2.
对发现的违法案件不依法处理;
3.
不依法处置抽取的样品,或者将其据为己有;
4.
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0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在客观需要的情况下,可以依法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相关股室经办人

3、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采取的取证方式,并告知当事人在期限内,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相关股室经办人

4、执行阶段责任:按规定调取证据,并根据调查情况进行进一步处理。

相关股室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10

区建设局

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批

行政许可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0.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专家评审);征求公众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有关股室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局班子会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核准或上报文件,打证或上报资料。

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经办人

5.事后公告。

相关责任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11

区建设局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行政许可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0.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拟办意见。

建管办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局班子会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核准或上报文件,打证或上报资料。

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经办人

5.事后公告。

相关责任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