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统计局权力清单
项目编码 |
实施单位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种类别 |
设定依据 |
审批对象 |
备注 |
1 |
区统计局 |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提供统计资料,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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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区统计局 |
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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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区统计局 |
伪造、编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11号)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的,还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还可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还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还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提请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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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统计局 |
违背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窃取、刺探、售卖、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违反国家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宣传邪教、迷信,进行欺诈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涉外调查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七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进行可能导致下列后果的涉外调查:(一)违背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窃取、刺探、收买、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四)违反国家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六)宣传邪教、迷信的;(七)进行欺诈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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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区统计局 |
全区人口、农业、经济普查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奖励 |
无 |
行政奖励 |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第十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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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区统计局 |
全区统计人员或集体奖励 |
无 |
行政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与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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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区统计局 |
统计违法行为调查、统计数据核查、统计执法检查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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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区统计局 |
统计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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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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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区统计局 |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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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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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区统计局 |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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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区统计局 |
加处罚款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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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区统计局 |
抽样取证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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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区统计局 |
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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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区统计局 |
统计调查对象拒绝、阻碍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责令改正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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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区统计局 |
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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