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卫计局权力清单(121-249)
项目编码 |
实施单位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种类别 |
设定依据 |
审批对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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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区卫计局 |
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和销毁被污染的食品 |
无 |
行政强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五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 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 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 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 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 属于被污染的食品, 应当予以销毁; 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 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 艾滋病防治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 5 7 号)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 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 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对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 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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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区卫计局 |
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强制消毒 |
无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
法人、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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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区卫计局 |
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等 |
无 |
行政强制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四十六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一)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三)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四)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五)进行现场消毒;(六)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七)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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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区卫计局 |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
无 |
行政强制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二)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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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区卫计局 |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
无 |
行政强制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第四十一条:“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需要治疗和转诊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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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区卫计局 |
查封、扣押医疗机构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
无 |
行政强制 |
1、《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第(二)、(三)项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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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区卫计局 |
社会抚养费征收 |
无 |
行政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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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区卫计局 |
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医疗卫生人员补助和保健津贴, 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 死亡人员补助和抚恤给付 |
无 |
行政给付 |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 国务院令第 3 7 6 号)第九条: “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 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 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 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 致残、 死亡的人员,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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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区卫计局 |
肺结核患者的免费诊疗给付 |
无 |
行政给付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预防和控制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4〕52号)“二、加大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投入,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是结核病防治工作顺利开展的基本条件。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结核病防治工作,控制疫情,实施和完成国务院《规划》任务,省财政将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经费的投入。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要根据本地实施结核病防治规划的要求及工作需要,结合当地财政状况,进一步加大结核病防治经费投入,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各县(市、区)财政要按照当地人口总数每人每年不少于0.10元的标准安排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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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区卫计局 |
重大疾病免费救治 |
无 |
行政给付 |
《江西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赣府字〔2012〕30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加快推进,“光明·微笑”工程、儿童“两病”免费救治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惠及广大群众,均等化水平不断提升。”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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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区卫计局 |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给付 |
无 |
行政给付 |
《 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范围的通知》 ( 人口科技〔2 0 1 2 〕 3 3 号) : “ 二、 国家免费孕前优生项目目标、 范围和基本要求。( 一) 项目目标。总目标: 建立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制度, 让每一对计划怀孕夫妇都能享受到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 有效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 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四) 服务内容。为计划怀孕夫妇提供优生健康教育、 病史询问、 体格检查、 临床实验室检查、 影像学检查、 风险评估、 咨询指导等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 六) 免费服务原则。符合条件的目标人群每孩次享受一次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需要再次接受检查的, 可在医生指导下自费接受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 原则上在现居住地接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在现居住地结算, 享受与户籍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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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区卫计局 |
计划生育公益金给付 |
无 |
行政给付 |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0号)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用于对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奖励和社会保障。经费来源于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投入、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以及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的捐助。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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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区卫计局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给付 |
无 |
行政给付 |
《 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 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 的通知》 ( 国人口发〔2 0 0 7 〕 7 8 号) : “ ( 二) 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 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 0 0 元的扶助金, 直至亡故为止; 独生子女伤、 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 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 0 元的扶助金, 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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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区卫计局 |
参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补助和保健津贴和参与防治工作发生疾病、残疾、死亡的人员,补助和抚恤给付 |
无 |
行政给付 |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5号)第六条:“按照国家规定,对参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防治工作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与防治工作发生疾病、残疾、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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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区卫计局 |
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丧失劳动力或者死亡人员补助、抚恤给付 |
无 |
行政给付 |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第九条第二款:“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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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区卫计局 |
一类疫苗免费接种,第一类疫苗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补偿费用给付 |
无 |
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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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区卫计局 |
麻风病免费治疗 |
无 |
行政给付 |
《全国消除麻风病危害规划(2011-2020年)》(卫疾控发〔2011〕76号) 附件2麻风病防治核心知识 七、国家对麻风病的诊断和治疗实行免费,报病有奖。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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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区卫计局 |
免费提供计划生育“四术”服务 |
无 |
行政给付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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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区卫计局 |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给付 |
无 |
行政给付 |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0号)第二十二条:经依法鉴定属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治疗,治疗费按节育手术费支付办法处理。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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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区卫计局 |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免费发放和随访服务 |
无 |
行政给付 |
《江西省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办法(试行)》(赣发改收费字[2011]647号)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计划生育药具,是指国家依法免费提供,用于避孕节育的药具。”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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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区卫计局 |
“失独家庭”再生育技术服务资金给付 |
无 |
行政给付 |
《江西省“失独家庭”再生育技术服务实施方案》(赣卫妇幼字〔2014〕28号)规定:在市、县级服务机构服务基础上,本着对象知情同意、自愿选择的原则,设区市对具备生育条件仍需要进一步检查治疗对象统一组织到省人口计生委指定专科医院进行检查治疗,费用由市、县人口计生委补贴或对象自理。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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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区卫计局 |
两个以上申请人同一天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的裁决 |
无 |
行政裁决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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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区卫计局 |
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同一天核准登记相同医疗机构名称的裁决 |
无 |
行政裁决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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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区卫计局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
无 |
行政确认 |
《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 试行) > 的通知》 ( 人口科技(2 0 1 1 ) 6 7 号) 第五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并发症的鉴定管理工作。 ”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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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区卫计局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人员资格确认 |
无 |
行政确认 |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赣府厅字〔2 0 1 4 〕 9 号) : “ ( 十五) 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 ”《 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 试行) > 通知》 ( 国人口发〔2 0 0 4 〕 3 6 号) : “ 三、 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和奖励扶助标准; 试点地区省级人口计生委依据上述基本条件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有关政策解释, 结合本地相关法规、 规章和政策, 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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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区卫计局 |
计划生育阳光助学对象资格确认 |
无 |
行政确认 |
《 江西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关爱女孩阳光助学活动实施方案》 ( 赣人口办字〔2 0 0 9 〕 4 8 号) : “ ( 一) 助学对象, 农村户口, 实行计划生育的一女户、 二女户不再生育家庭的在读高中女孩。( 二) 严格考核, 狠抓落实, 各级、各部门、 各单位要将关爱女孩阳光助学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将其列入各级党委、 政府、 部门和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考核管理责任中。 ”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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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区卫计局 |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认定 |
无 |
行政确认 |
《 消毒管理办法》 ( 卫生部令第 2 7 号) 第四十三条:“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未经认定的, 不得从事消毒产品检验工作。 ” 《 卫生部关于印发< 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和管理规范> 的通知》 ( 卫法监发〔2 0 0 0 〕 第 1 1 号) : “ 一、 所有开展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工作的机构( 以下称检验机构) , 均要按照有关规定, 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后, 方可开展检验工作。二、 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检验机构的认定、 复核和管理工作。 ”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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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区卫计局 |
涉水产品检验机构认定 |
无 |
行政确认 |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建设部、 卫生部令第 5 3 号) 第十四条第二款: “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取得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后, 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清洗消毒人员, 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 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 卫生部关于印发<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的通知》 ( 卫监督发〔2 0 0 9 〕 7 5 号) 第三条: “ 涉水产品经生产能力审核和产品检验后, 由申请单位直接向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卫生行政许可。省级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对涉水产品进行生产能力审核。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涉水产品检验工作。 ”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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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区卫计局 |
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 |
无 |
行政奖励 |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 国务院令第 3 7 6 号)第九条: “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 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 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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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区卫计局 |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 |
无 |
行政奖励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一条: “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 致残、 死亡的人员,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抚恤。 ”《 艾滋病防治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 5 7 号) 第九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表彰和奖励。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 6 3 号)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 3 4号) 第八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并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 卫生部令第 3 5号) 第六条: “ 按照国家规定, 对参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 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 对参加防治工作作出贡献的人员, 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参与防治工作发生疾病、 残疾、 死亡的人员, 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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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区卫计局 |
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组织、个人的奖励 |
无 |
行政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组织、个人提供精神卫生志愿服务,捐助精神卫生事业,兴建精神卫生公益设施。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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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区卫计局 |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的奖励 |
无 |
行政奖励 |
《护士条例》(国务院第517号令)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个人 |
限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护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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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区卫计局 |
对在执业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的奖励 |
无 |
行政奖励 |
《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试行) > 的通知》 ( 国卫基层发〔2 0 1 4 〕 3 3 号) 第四十八条:“ 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县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
法人、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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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区卫计局 |
对据实举报计划外怀孕、计划外生育、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非法销售或者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等违法行为的人员奖励 |
无 |
行政奖励 |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0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对据实举报计划外怀孕、计划外生育、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非法销售或者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等违法行为的人员,应当给予保护和奖励。”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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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区卫计局 |
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和在推广先进、实用母婴保健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中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
无 |
行政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六条:“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一)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三)在推广先进、实用母婴保健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中有突出贡献的。” |
法人、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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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区卫计局 |
对在执行统计法律、 法规, 政策统计制度, 完善统计手段, 完成统计调查任务, 开展统计科学研究, 以及在统计工作中抵制弄虚作假、 纠正重大统计错误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的奖励 |
无 |
行政奖励 |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号)第三十八条:“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定期对所辖范围的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进行考核、评比。对于在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改革计划生育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手段,完成统计调查任务,开展统计科学研究,以及在统计工作中抵制弄虚作假、纠正重大统计错误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
法人、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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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区卫计局 |
对在禁止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核报区政府) |
无 |
行政奖励 |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8号令)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禁止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
法人、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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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区卫计局 |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核报区政府) |
无 |
行政奖励 |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0号)第五十五条:“对模范实行计划生育单位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年度区直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评估办法》 |
法人、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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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区卫计局 |
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奖励 |
无 |
行政奖励 |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0号)第五十条: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享受下列优待: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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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区卫计局 |
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子女中考优惠加分 |
无 |
行政奖励 |
江西计划生育协会办公室、江西省中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江西省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子女中考优惠加分的实施办法》(赣计生协办字〔2004〕4号、赣中招办字〔2004〕5号)全文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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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区卫计局 |
计划生育爱心保险 |
无 |
行政奖励 |
《江西省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工作管理规范(试行)》(赣人口字〔2008〕11号)第五条第四款:计划生育爱心保险。为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二女户家庭每年办理一次30元的爱心保险,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元。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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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区卫计局 |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
无 |
行政奖励 |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0号)第四十九条:只生育1个子女,并已落实节育措施的夫妻,经双方共同申请,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或者男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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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区卫计局 |
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无 |
行政奖励 |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0号)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用于对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奖励和社会保障。经费来源于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投入、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以及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的捐助。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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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区卫计局 |
对在各类卫生防疫及药品监督执法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卫生监督员的奖励 |
无 |
行政奖励 |
《 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 ( 卫生部令第 2 0 号) 第十九条: “ 县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在各类卫生防疫及药品监督执法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卫生监督员进行表彰或奖励。 ”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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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区卫计局 |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
无 |
行政奖励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委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三十一条:“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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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区卫计局 |
全区卫生监督员表彰奖励 |
无 |
行政奖励 |
《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县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在各类卫生防疫及药品监督执法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卫生监督员进行表彰或奖励。”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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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区卫计局 |
公共场所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的年检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年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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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区卫计局 |
医疗机构校验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年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四)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校验。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一) 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二) 限期改正期间;(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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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区卫计局 |
集中式供水单位年检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年检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的申办按《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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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区卫计局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年检 |
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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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区卫计局 |
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报告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十三条: “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
法人、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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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区卫计局 |
区直医疗机构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备案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一条:“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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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区卫计局 |
乡村医生跨县(区)变更执业机构或执业地点报省备案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赣农卫字 〔2007〕10号):“跨县区注册变更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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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区卫计局 |
计划生育绝育术奖励对象资格备案 |
无 |
其他行政 |
《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规定的通知》 ( 赣财教〔2 0 1 2 〕 9 1 号) 第四条: “ 建立农村一女、 二女家庭父母施行绝育手术奖励制度。对主动放弃生育二胎且已施行绝育手术的农村一女家庭、 已施行绝育手术的农村二女家庭, 给予家庭父母一方不低于 3 0 0 0 元的一次性现金奖励。 ”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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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区卫计局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3 8 0 号) 第三十条: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 评价。检测、 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 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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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区卫计局 |
再生育审批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0号)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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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区卫计局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书的审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审批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0号)第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有关临床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批准的机构中执业,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
法人、个人 |
证件三年一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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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区卫计局 |
救灾防病物资核发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
《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自然灾难卫生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卫应急发〔2009〕40号):“3.6物资保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物资(药品和疫苗、医疗器械和设备、快速检测设备和试剂、消杀灭药品和器械、个人防护用品等)储备机制,在区域性中心城市和自然灾害多发地建立储备基地或供应点(储备物资的品种和数量要满足需要),保障卫生应急物资的运输和配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本单位的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和管理工作,根据本地区易发和常发的自然灾害情况,储备适量的卫生应急物资,定期检测、维护卫生应急救援设备和设施,使其处于良好备用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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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
区卫计局 |
输卵(精)管复通手术证明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0号)第十九条:施行绝育手术后,子女死亡,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可以再生育一胎的夫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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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区卫计局 |
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审批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
《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是,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其他疾病,医学上确有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到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性别鉴定。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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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区卫计局 |
县(区)级卫生监督员、首席卫生监督员资格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
《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20号) 第三条:“国家实行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在职培训、工作考核和任免制度。县以上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卫生监督员进行统一管理。”第四条:“各类卫生监督员由聘任机关发给全国统一的证件、证章。”第十三条:“各类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在职培训和工作考核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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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区卫计局 |
江西省卫生乡镇、村、单位评审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
《江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2号)第七条:“对达到卫生城镇、卫生村、卫生单位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爱卫会授予爱国卫生荣誉称号;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镇、卫生村、卫生单位等活动。”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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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区卫计局 |
全国、全省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县级审核转报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命名管理办法和建设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49号)第四条:“(一)县(市、区)中医药管理部门对本地区基层中医药工作自评达到《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后,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逐级向设区的市、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报。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评估审核认为达到《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后,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申报。(二)设区的市所辖县(市、区)80%以上获得先进单位(包括原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原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荣誉称号后,设区的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申报。”第七条:“(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于每年第1、2季度对在上一年度到期的先进单位进行复审。复审结果于当年6月底前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复审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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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区卫计局 |
医疗纠纷处理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调解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第三十八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
法人、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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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区卫计局 |
全区医疗机构执业活 |
无 |
其他行政 |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1 4 9 号)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四十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 一) 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执业登记和校验; ( 二)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 三) 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 四)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卫生部令第 3 5 号)第七条: “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 第六十六条: “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七十二条: “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检查、 指导主要包括: ( 一)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标准情况; ( 二) 执行医疗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情况; ( 三) 医德医风情况; ( 四) 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情况; ( 五) 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情况; ( 六) 组织管理情况; ( 七) 人员任用情况; ( 八) 省、 自治区、 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检查、 指导项目。 ”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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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区卫计局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及 |
无 |
其他行政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发〔2013〕38号):“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执业再注册。”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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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区卫计局 |
中医预防、保健及康复服务的监督管理 |
无 |
其他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374号)第九条:“中医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应当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运用传统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发挥中医药在防治疾病、保健、康复中的作用,为群众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中医药服务。”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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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区卫计局 |
医药购销领域医疗卫生机构不良记录监督检查 |
无 |
其他行政 |
《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通知》(国卫法制办〔2013〕50号):“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以下简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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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
区卫计局 |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
无 |
其他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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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区卫计局 |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和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监督检查 |
无 |
其他行政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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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区卫计局 |
研究爱国卫生有关政策措施 |
无 |
其他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要求,以及《江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2号)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使卫生条件的改善和卫生水平的提高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相协调。”、第五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调、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科学治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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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区卫计局 |
杀灭病媒生物工作专项检查 |
无 |
其他行政 |
《江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2号)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杀灭病媒生物活动。医院、学校、宾馆、饮食店、食品加工厂等重点单位,应当完善措施,经常性地开展杀灭病媒生物活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每年的春、夏、秋季统一组织杀灭病媒生物活动,将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杀灭病媒生物活动结束后,负责组织或者参加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妥善处理被杀灭的老鼠等病媒生物。”、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卫会应当每年定期组织开展杀灭病媒生物工作专项检查;加强对农村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改造厕所工作的监督。” |
法人、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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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区卫计局 |
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监督检查 |
无 |
其他行政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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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区卫计局 |
开展履行禁烟监督检查 |
无 |
其他行政 |
《江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2号)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活动,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开展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有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江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办字〔2014〕43号):“五、强化保障。卫生计生、环保、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有关部门履行禁烟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
法人、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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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
区卫计局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监督检查 |
无 |
其他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母乳代用品产品包装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母乳喂养的优越性。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向医疗、保健机构赠送产品样品或者以推销为目的有条件地提供设备、资金和资料。”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第三十六条:“卫生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卫生监督人员可以向医疗、保健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拒绝和隐瞒。卫生监督人员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第三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其从事的业务,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医疗设备,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考核。医师和助产人员(包括家庭接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操作规范,认真填写各项记录,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助产人员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
法人、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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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
区卫计局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监管 |
无 |
其他行政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4号)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监督管理。”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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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
区卫计局 |
妇幼健康行动计划项目监督检查 |
无 |
其他行政 |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14年中央重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通知》(赣财社指〔2014〕105号):“为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加强重大疾病、妇幼卫生等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明确2014年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用途(第一批)的通知》(財社〔2014〕17号)和《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下达2014年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通知》(財社〔2014〕37号),经研究,现明确你市、县中央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万元。 请各地及时下达补助资金,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统筹安排使用好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及其他部门、其它来源渠道的公共卫生资金,保质保量完成中央下达的任务;进一步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加强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具体重大公卫项目按照省卫计委下达数执行并由省卫计委负责解释。”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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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区卫计局 |
对直接从事供、 管水的人员健康检查 |
无 |
其他行政 |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建设部、 卫生部令第 5 3 号) 第十一条: “ 直接从事供、 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 伤寒、 病毒性肝炎、 活动性肺结核、 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 不得直接从事供、 管水工作。直接从事供、 管水的人员, 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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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区卫计局 |
卫生监督检查 |
无 |
其他行政 |
《 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 ( 卫生部令第 2 0 号) 第十五条: “ 各类卫生监督员在法定范围内, 根据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 一) 依法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管理; ( 二)对药品生产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 医疗单位及经营药品的个体工商户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督、 检查、 抽验; ( 三) 进行现场调查和监督记录, 依法取证和索取有关资料; ( 四) 进行现场采样, 提出检测项目; ( 五) 对违反卫生法律、 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 六) 参加对有害人体健康事故、 假药案和疫情的调查处理; ( 七) 宣传卫生法规和业务知识, 指导、 协助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员进行卫生和药品知识培训; ( 八) 执行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监督管理机构或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其它监督任务。 ” |
法人、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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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区卫计局 |
在全区基层医疗机构推行基本诊疗路径管理 |
无 |
其他行政 |
《 江西省“ 十二五” 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 ( 赣府发〔2 0 1 2 〕 3 0 号) : “ 三、 改革的主要任务( 二) 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2 . 进一步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建立基本诊疗路径管理新机制, 促进基本药物合理使用。扩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诊疗路径实施范围, 条件成熟的地区以县、 市为单位全面开展。进一步做好基本药物与诊疗路径的衔接, 积极探索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诊疗路径管理机制。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2 0 1 3 年民生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 ( 赣府发〔2 0 1 3 〕 5 号) : “ 三、 社会救助( 三十八)扩大基本诊疗路径实施范围。在全省所有乡镇卫生院推动基本诊疗路径管理, 积极开展基本诊疗路径管理病种定额付费改革试点,2 0 1 3 年底前完成 5 万例以上。 ”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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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区卫计局 |
全区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督查考核 |
无 |
其他行政 |
《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三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实行人 |
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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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区卫计局 |
对全区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及打击“ 两非”工作监督检查 |
无 |
其他行政 |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赣府厅字〔2 0 1 4 〕 9 号) : “ 内设机构( 十五) 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 关于禁止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签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 8号) 第二条第一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 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签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第十六条第一款: “ 计划生育、 卫生、 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签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检查监督工作。 ”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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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区卫计局 |
处方开具、调剂、 保管工作的监督管理 |
无 |
其他行政 |
《 处方管理办法》 ( 卫生部令第 5 3 号) 第三条: “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 调剂、 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 |
法人、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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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
区卫计局 |
放射工作人员从业资质和放射防护监督 |
无 |
其他行政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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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区卫计局 |
放射诊疗机构资质和执业行为监督 |
无 |
其他行政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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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区卫计局 |
职业健康检查的监督管理 |
无 |
其他行政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第三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或复制有关资料,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不得隐瞒、阻碍或者拒绝。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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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区卫计局 |
艾滋病防治卫生监督 |
无 |
其他行政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
法人、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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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区卫计局 |
对性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
无 |
其他行政 |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性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性病防治工作绩效考核与督导检查。 |
法人、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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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区卫计局 |
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监督检查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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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区卫计局 |
对血站和医疗机构执行献血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献血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献血管理机构负责办理献血管理工作的具体事务。 |
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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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区卫计局 |
制定全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方案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 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 卫妇社发〔2 0 0 9 〕 7 0 号) : “ 各级卫生、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制度, 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和方法, 明确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职责、 目标和任务, 考核履行职责、 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 社会满意度等情况, 保证公共卫生任务落实和群众受益。 |
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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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区卫计局 |
监督指导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各项政策的落实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赣府厅字〔2 0 1 4 〕 9 号) : “ 指导并推进全省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 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 ” |
法人、个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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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区卫计局 |
中医药资源普查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374号)第二十九条:“国家保护野生中药材资源,扶持濒危动植物中药材人工代用品的研究和开发利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药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鼓励建立中药材种植、培育基地,促进短缺中药材的开发、生产。”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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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区卫计局 |
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和流行病学调查处置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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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区卫计局 |
整合调动医疗资源开展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和重大活动医疗保障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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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区卫计局 |
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 中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印发“ 服务百姓健康行动” 实施计划的通知》 ( 国卫党发〔2 0 1 3 〕 1 4号) : “ 三、 主要内容( 二) 健康促进为百姓。 3. 普及医学科学知识和大众健康知识。通过多形式、 多载体宣传和传播卫生保健、 疾病防治和健康生活方式, 引导群众合理预期、 科学就医, 增进医患相互沟通和理解, 共同应对疾病,减少医患矛盾。进一步宣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及时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开展‘ 光彩·西藏和四省藏区健康促进工程’ 、 百姓合理用药公益传播活动。适时启动‘ 健康中国行— — —全民健康素养促进活动’ 。 ”《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 健康中国行— — —全民健康素养促进活动江西省实施方案(2 0 1 3-2 0 1 6 年) > 的通知》 ( 赣卫办爱卫字〔2 0 1 3 〕 4 号) : “ 五、 工作要求。( 一)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活动的重大意义, 加强组织领导, 把该活动作为年度重点工作, 制定活动方案, 安排专项经费, 选派专人负责。要求成立技术专家组, 定期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要广泛动员社会参与, 形成声势,推进活动广泛深入开展。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控烟履约工作的通知》 ( 国卫办宣传发〔2 0 1 4 〕 8 号) : “ 二、 强化控烟措施,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各级各类卫生计生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室内外场所吸烟, 并要有专兼职人员劝阻和制止他人违规吸烟行为; 不得在机构内销售和提供烟草制品, 全面禁止烟草广告、 促销和赞助; 按规定张贴禁烟标识。要将创建无烟卫生计生机构工作纳入各单位制度建设, 加强相关人员培训和教育, 要将控烟宣传教育纳入卫生计生人员岗位继续教育的必修课。给予必要的人员和经费支持, 为员工提供戒烟帮助。卫生计生机构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 应建立首诊询问吸烟史制度, 将其纳入病历考核标准, 为吸烟病人提供戒烟指导和服务。 ” |
法人、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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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区卫计局 |
卫生监督投诉举报管理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监督所投诉举报电话接听管理规定》的通知(赣卫监字〔2013〕58号)全文 |
法人、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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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
区卫计局 |
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的监管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十七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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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区卫计局 |
计划外生育举报调查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六条: “ 对实名举报, 或者匿名举报计划外生育线索清楚的,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 ”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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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
区卫计局 |
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审批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0号)第十六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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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区卫计局 |
对公职人员违反计划生育的核查处理(核报区委区政府)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八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或者重婚生育的,除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属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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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区卫计局 |
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核报区委区政府)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办字〔2009〕57号)第三条:“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适用下列情况:(六)第二条第一项所列单位的干部职工(含聘用制工作人员)中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且不按规定处理到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第四条:“因管理不到位出现第三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地区、部门、单位,对其实行‘一票否决’,执行期限为一年。一年内,取消其参加综合性先进集体评选资格;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人,不能评为各类先进、不得授予荣誉称号,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不得易地易岗重用任职,不得晋职晋级,列为后备干部的,取消后备干部资格。连续两次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对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免职或责令辞职。”第五条:“对地区、部门、单位作出人口和计划生育 ‘一票否决’决定时,原任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人调离原岗位不足一年的,须予以跟踪否决;已晋职晋级的,须降至原职级;已获得先进和荣誉称号的,撤销其先进和荣誉称号。”第七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问题突出但还不适用‘一票否决’的地区、部门、单位,对其提出警示,并限期一年整改;到期整改不到位的,实行‘一票否决’。”第八条:“实行‘一票否决’,由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同级党委政府审定。”《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余府办发〔2014〕76号):“(十三)计划生育指导考核科。指导、督促地方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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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区卫计局 |
聘任卫生监督员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0号)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各类卫生监督员是指依照上述法律、法规聘任的在法定监督范围内进行卫生监督的食品卫生监督员、传染病管理监督员、药品监督员、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放射防护监督员、学校卫生监督员等不同类别监督员。”第三条:“国家实行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在职培训、工作考核和任免制度。县以上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卫生监督员进行统一管理。”第四条:“各类卫生监督员由聘任机关发给全国统一的证件、证章。”第五条:“卫生行政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合格,方可受聘为卫生监督员。”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者方可参加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一)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和监督管理实践经验:(1)从事卫生防疫或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具有科员以上职务的卫生行政人员;(2)从事卫生防疫或药检工作一年以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或已取得医(技)士以上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二)经省辖市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合格。”第七条:“卫生行政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后,经法律、法规授权机关聘任方可成为相应专业的卫生监督员。”第八条:“卫生监督员在下列机构中聘任:(一)县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三)各级各类卫生防疫、防治和药检机构,必要时也可从乡镇(街道)一级卫生机构中聘任。”第十条:“为辅助卫生监督员执行监督职责,可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聘任助理监督员或检查员。”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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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区卫计局 |
全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制定(核报区政府)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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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
区卫计局 |
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贡献的信访奖励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
《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八条第一款:“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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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
区卫计局 |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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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
区卫计局 |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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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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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
区卫计局 |
加处罚款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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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
区卫计局 |
抽样取证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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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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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
区卫计局 |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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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区卫计局 |
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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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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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区卫计局 |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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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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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
区卫计局 |
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主席令第5号)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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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
区卫计局 |
护士执业证书及注册 |
无 |
行政许可 |
(一)《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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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
区卫计局 |
医疗广告审查 |
无 |
行政许可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26 号:第八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法人、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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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
区卫计局 |
医疗机构开展戒毒脱瘾治疗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六条:“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戒毒治疗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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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
区卫计局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 |
无 |
行政许可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主席令第5号,1998年6月26日)第四十七条:“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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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
区卫计局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主席令33号)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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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
区卫计局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主席令33号)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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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
区卫 |
因医学需要进行性别鉴定批准 |
无 |
行政许可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十五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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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
区卫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8号,第二十一条“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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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
区卫计局 |
放射诊疗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 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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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
区卫计局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十七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
法人、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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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
区卫计局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发布)第八条第一款: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
法人、企业 |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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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
区卫计局 |
放射工作人员证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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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
区卫计局 |
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年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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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
区卫计局 |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校舍和供水工程项目选址、设计预防性卫生审查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六条第二款:“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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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
区卫计局 |
跨省义诊活动备案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11〕365号)“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义诊活动的备案、审查、监督和管理。义诊组织单位原则上应组织本地区的医务人员在本地区范围内举行义诊,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到义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需跨县(区)、市(地、州)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义诊时,组织单位应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分别向其所在地和义诊所在地相应的县(区)、市(地、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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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
区卫计局 |
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2号)第五条:“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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