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应急管理  >  应急预案  >  

渝水区突出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 2018-02-09 17:09:36 来源:

 
目  录

1  总则... - 3 -

1.1  编制目的. - 3 -

1.2  编制依据. - 3 -

1.3  分类分级. - 3 -

1.4  适用范围. - 4 -

1.5  工作原则. - 4 -

1.6  应急预案体系. - 6 -

2  组织体系... - 7 -

2.1  领导机构. - 7 -

2.2  办事机构. - 12 -

2.3  工作机构. - 13 -

2.4  乡级机构. - 13 -

2.5  专家组. - 13 -

3  运行机制... - 14 -

3.1  预测与预警. - 14 -

3.2  应急处置. - 16 -

3.3  恢复与重建. - 20 -

3.4  信息发布. - 21 -

4  应急保障... - 21 -

4.1  人力资源. - 22 -

4.2  财力保障. - 24 -

4.3  物资保障. - 24 -

4.4  基本生活保障. - 26 -

4.5  医疗卫生保障. - 26 -

4.6  交通运输保障. - 27 -

4.7  治安维护. - 28 -

4.8  人员防护. - 28 -

4.10  公共设施. - 30 -

4.11 科技支撑. - 30 -

5 监督管理... - 31 -

5.1 预案演练. - 31 -

5.2 宣传和培训. - 31 -

5.3 责任与奖惩. - 32 -

6 附则... - 32 -

6.1预案管理. - 32 -

7 附件... - 33 -

7.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 33 -

7.2 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 - 54 -

7.3 应急组织体系示意简图. - 55 -

7.4 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 56 -

7.5  专项应急预案构成. - 58 -

7.6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 59 -

7.7  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 61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1.2  编制依据 

依据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省、市政府方案,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病,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Ⅲ级(较大)和IV(一般)。国家制定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分级标准》,详见附件7.1),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需要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人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平战结合、体制创新。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与人民防空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发挥人防资源(战时防空、平时防灾)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作用,通过体制创新,为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供保障。

(7)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6  应急预案体系

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区人民政府制定、公布实施,并报市政府备案。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详见附件7.2。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应急预案构成详见附件7.5。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区人民政府备案。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目录详见附件7.6。

(4)各乡镇(办)、管委会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乡(镇)级人民政府、办事处和管委会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政权组织及其有关部门分别确定。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应急预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 成立渝水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员会),作为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确定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重大决策和工作意见;

(2)领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

(3)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根据其类型,决定启动相应的专项预案和应急指挥部;

(4)决定应急状态的结束;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1.2 区应急委员会由区长担任主任,常务副区长、区有关领导、区人武部部长、分管副区长、区长助理、区政府办主任担任副主任,区政府办副主任、区应急工作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区公安消防大队的主要领导为成员。

2.1.3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类型,结合现行应急工作体制,区应急委员会下设若干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作为负责全区相应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指挥机构。区应急指挥部的数量,可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适时增减。区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相应的专项预案,统一组织、指挥相应类型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向区应急委员会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等。

(1)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人武部部长、区水利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区水旱灾害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区水利局。

(2)区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常务副区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区长、区人武部政委任副总指挥,区科技局局长、区政府办、区人武部、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公安部门等区地震灾害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

(3)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渝水国土资源分局局长、区政府办副主任任副总指挥,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渝水国土资源分局。

(4)区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由区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区长任常务副总指挥,区人武部部长、渝水公安分局局长、区林业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区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区林业局。

(5)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区政府办副主任、区工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计局、区工会和公安部门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6)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渝水交警大队大队长、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区政府办副主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任副总指挥,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渝水交警大队。

(7)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交通运输局局长、区政府办副主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和区委政法委副书记任副总指挥,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区交通运输局。

(8)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区政府办副主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渝水消防大队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区火灾事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渝水消防大队。

(9)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环保局局长、区政府办副主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

(10)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区长任总指挥,区有关领导、区卫生局局长、区政府办副主任等任副总指挥,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

(11)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农业局局长、区政府办副主任任副总指挥,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局。

(12)区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区有关领导任总指挥,分管副区长、区人武部部长、区政府办副主任、区委政法委副书记、渝水公安分局副局长任副总指挥,区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区委政法委。

(13)区恐怖袭击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区有关领导任总指挥,分管副区长、区人武部部长、区政府办副主任、渝水公安分局副局长任副总指挥,区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渝水公安分局。

(14)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旅游局局长、区政府办副主任任副总指挥,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区旅游局。

(15)区大面积停电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政府办副主任、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区发改局局长、区供电公司总经理、区安监局局长、区工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区大面积停电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

(16)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气象局局长、区政府办副主任任副总指挥,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区气象局。

(17)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政府办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

(18)区粮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政府办副主任、区粮食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区粮食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区粮食局。

(19)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政府办副主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区卫计局局长、区农业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区食品安全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区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政府办副主任、区工信局信息中心主任任副总指挥,区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区工信局信息中心。

区各应急指挥部的具体人员构成、成员单位职责等,由各专项预案作出规定。

区各应急指挥部除现已有的非常设机构外,其他一般与专项预案同时启动,其日常工作由办公室所在部门承担。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负责应急指挥工作的区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事发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或者由区应急指挥部指定,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在区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为上级决策提出建议等。

2.2  办事机构

区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作为其办事机构,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副主任为专职。在区政府办公室设立渝水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中心(以下简称区应急联动中心),与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区应急委员会的决定和指示;

(2)负责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3)建立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接收、汇总、分析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种重要信息,向区应急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4)联系区应急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5)组织编制、评估、修订《渝水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

(6)指导区级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和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总体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7)区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工作机构

区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区应急委员会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区应急委员会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4  乡级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也应当相应成立应急委员会,作为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乡(镇、办)应急委员会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各类一般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2.5  专家组

区应急委员会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应急组织机构示意简图详见附件7.3。

3  运行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各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城市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加强农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城区要充分发挥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详见附件7.4。

3.1  预测与预警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  预测预警系统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区政府办公室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整合监测信息资源,依托全区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区应急联动中心设立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接收平台,接收区应急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以及各类监测机构报送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区应急联动中心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分析、判断或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对达到一般或者较重预警级别的,向区应急委员会提出建议,由区应急委员会作出预警的相关决定,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和向事件可能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通报;对达到严重、特别严重预警级别的,按照“统一接警、分项处置”的原则,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3.1.2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序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III级(较重)和IV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区应急委员会要及时、准确地向市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区政府负责一般、较重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区应急委员会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标准》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向区应急委员会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区应急委员会要按照《分级标准》立即如实向市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市应急委员会直至国务院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区应急联动中心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区应急委员会领导作出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地区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区人民政府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3.2.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区应急委员会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的专项预案和区应急指挥部。区应急指挥部根据专项预案,迅速下达应急处置指令,组织、协调、指挥各有关部门、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区应急委员会启动相关专项预案,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

在境外发生涉及本区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区应急委员会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2.3  应急响应

当事态难以控制或者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区应急指挥部应当迅速报告区应急委员会,请求支援。区应急委员会接报后,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协调、调用增援力量、后备力量给予支援;必要时,区政府可以向市和周边县(区)请求支援。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区应急委员会要按规定程序向市政府提出请求。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区应急委员会协调处置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区应急委员会领导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处置建议向区应急委员会领导报告,经区应急委员会领导批准后启动相关预案,必要时提请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3.2.4  指挥与协调

需要区应急委员会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区相关应急指挥部或区应急委员会派出的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中央、省、市属单位与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的关系和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向区应急委员会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区相关应急指挥部或区应急委员会派出的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需要多个区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3.2.5  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区或区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3.2.6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由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的较大、一般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状态解除,根据区应急委员会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区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区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应急状态解除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专项预案的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紧急状态终止的决定以及决定的宣布、公布由有关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办理。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以下善后处置工作:

(1)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以及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力量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并做好灾民的安抚工作。

(2)卫生部门应当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消毒与疫情防治的组织、指导工作。环保、环境卫生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现场环境质量的监测工作。

(3)及时归还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4)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在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期间,工资、资金和福利待遇不变;没有单位的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补助。

(5)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

(6)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7)有关保险机构要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3.2  调查与评估

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区应急委员会作出报告。

区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区政府汇报。

3.3.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

需要区援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请求,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需要国家、省、市援助的,按规定提出请求。

3.4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较大、一般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由区人民政府发布。未经同意,任何人、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擅自发布信息。

4  应急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  人力资源

4.1.1  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社会参与、规模适度、协调配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应急有效的原则,构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4.1.2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核与辐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应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加强;在充实现有的矿山、化学危险品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基础上,努力创造条件,建立区级应急救援基地和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4.1.3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指挥机构的指令,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本专业抢险救援任务外,应当根据需要和有关指挥机构的指令,支援其他抢险救援工作。

4.1.4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其装备水平。

4.1.5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以村委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各类群众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政府的要求,以及本单位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可能性,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对发生在本地、本单位的突发公共事进行先期处置,必要时,为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提供支援。

4.1.6  各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加强协调配合,互联互动,以形成合力。充分依靠和发挥军队、武警部队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队作用;充分发挥预备役部队、民兵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重要作用。

4.1.7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体情况、编成要素、装备状况、执行抢险救援任务的能力等,每年年初向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区相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所在部门作出报告,重大变更应当及时报告。

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合理部署和配置,加强协调配合,互联互动,形成合力;配备先进、高效、适应性强的救援装备、器材和通信、交通工具,制订有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方案,并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确保能随时完成抢险救援任务。

4.2  财力保障

4.2.1  区人民政府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区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区财政预算。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方,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的请求,区财政适当给予支持。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补偿或者救助。

4.2.2  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支出渠道以及拨付和使用的管理等,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在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应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应急资金及时到位。

4.2.3  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4.2.4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  物资保障

4.3.1  区发改局、工信局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并拟订应急物资保障计划;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管理工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备、供应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4.3.2  区发改局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需应急物资储备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向生产潜力信息储备发展,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应急物资动态储备。

4.3.3  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供应。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与需要,建立相应的物资储备制度。

4.3.4  区、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需要与本地有关企业签订协议,指定有关生产、服务企业作为预备转产、扩产和提供应急所需服务的企业。

4.3.5  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有关数据库,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其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所需物资的种类、数量、存放地点、更新年限以及被指定作为预备转产、扩产的有关企业的名单、生产能力等。

区应急管理办公室一般每5年组织一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生产潜力调查。

4.3.6  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挪用、流散;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予以补充;对过期失效的及时予以更新。

4.3.7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需要而本区紧缺且缺乏生产能力的物资,应当在保证一定数量储备的基础上,与有关单位建立畅通的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以便需要时,能够迅速调入所需物资。

4.4  基本生活保障

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具体负责与省、市民政部门等相关部门联系,并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  医疗卫生保障

4.5.1  区卫计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数量、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并拟订医疗救护保障计划,明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卫生设备、物资等的调度方案。

4.5.2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5.3  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尽快形成公共卫生应急控制系统、信息系统、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医疗救治系统、卫生监督系统和社会支持系统,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4.5.4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原则,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并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实际需要组织实施应急救护。医疗急救机构负责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专科救治工作;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当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护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4.6  交通运输保障

4.6.1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水路运输设施、车辆、船舶以及水路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驻区交警大队负责道路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4.6.2  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区各应急指挥部应当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

4.6.3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道路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道路畅通;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开通水上紧急运输;加强交通战备建设,确保能够及时组织和调集应急交通运输工具,紧急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4.6.4  公路运输、水路运输单位必须全力以赴,确保应急指挥、救援人员和物资、器材、装备的优先输送,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4.7  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驻公安分局要拟订治安保障计划,明确应急状态下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的各项行动方案。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乡(镇)政府、办事处和基层政权组织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4.8  人员防护

4.8.1  区、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不同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现状及其发展趋势等实际情况,指定或者建立与本地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紧急避难场所;紧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可与人防工程、公园、广场、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者改造相结合。必要时,可以征用机关、团体、学校的场所以及宾馆、招待所、酒店、文化娱乐场所作为临时避险场所。

4.8.2  区、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制定人员紧急疏散预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者疏散至安全场所;对因突发公共事件紧急疏散的人员应当妥善安置,并确保疏散人员的生活必需品。

4.8.3  区、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  通信保障

4.9.1  区文广新局、区信息化建设中心要会同电信公司新余分公司、移动通信公司新余公司、联通新余公司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对本区承担应急通信、广播电视保障任务的相关电信企业、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进行业务协调,并负责实施应急通信的组织指挥,确保通信畅通。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协助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

4.9.2  已建或者拟建专用通信网的单位,应当与电信主管单位及时沟通、协商,明确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中各自的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协同运作。

4.9.3  区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所在部门和乡(镇)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平台应当与区应急管理办公室相联通,并确定与各参与部门和单位的通讯方式。

4.9.4  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区直部门、单位、应急保障专业队伍以及乡(镇)、办事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确保1部专用固定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并明确带班领导。

4.9.5  应急救援现场与区应急指挥部之间应当确保通信畅通;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者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

4.10  公共设施

4.10.1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资的监测和处理。

4.10.2  交通、通信、水利、人防、电力、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的需要并与之相适应。

4.11 科技支撑

区科技局、区教体局和科协、科研教学单位,要积极开展公共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我区公共安全科技水平。

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鼓励企业研究、开发、生产用于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新技术、新工具、新设备。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总结报告应当包括演练地点、时间、气象条件等背景信息;演练方案和演练情景;参与演练的应急组织;演练目标和演练的范围;演练过程等基本内容。演练的评价包括对存在缺陷的评述和应急预案的完善、应急设施维护与更新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2 宣传和培训

5.2.1 各级人民政府和宣传、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广泛宣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5.2.2 区教体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学校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教育规划。在中小学生中普遍开展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有关常识教育;在大学学生中进行必要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教育。

5.2.3 区、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3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区、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充分考虑贯彻落实本预案的地方和部门,将予以表彰。对落实本预案不力的地方和部门,区人民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制定,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充分认真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区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定期评审与更新制度,适时组织对本预案的评审,并视情作出相应的修订,报区人民政府批准。评审人员由有关专家和部门组成。

中央、省、市驻区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对接承办工作,具体内容详见附件7.7。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 附件

7.1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本标准为国务院《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所制定,作为各地、各部门报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标准和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分级处置的依据。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多个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6、多个大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大中小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流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干旱,或一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7、多个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1个或多个省(区、市)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国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雪崩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三)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该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首都圈、长江和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4.0级以上地震;

3、发生在国内其他地区(含港澳台地区)5.0级以上地震;

4、发生在周边国家6.5级以上、其他国家7.0级以上地震(无人地区和海域除外);

5、国内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四)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五)海洋灾害 

特别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冰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对沿海重要城市或者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冰等造成10人以上死亡、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3、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海洋灾害。

(六)生物灾害 

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在2个以上省(区、市)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或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省(区、市)内发生,或在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七)森林草原火灾

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倾、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明火尚未扑灭的火灾;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伤亡20人以上的草原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草原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草原火灾。

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或距我国界5公里以内的国外草原燃烧面积蔓延500公里以上,或连续燃烧120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草原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受害草原面积2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或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草原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区、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国外大面积火场距我国界或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境内森林草原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单船1000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境内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长江干线或黑龙江界河航道发生断航24小时以上;

6、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7、多省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8、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9、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10、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11、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以下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国境内,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3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长江干线或黑龙江界河等重要航道断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6、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7、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施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下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8、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9、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3级以上的核事件;

5、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6.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7、台湾省和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8、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万-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件;

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6、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

7、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8、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2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9、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 2个以上的县(市、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市(地)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1个市(地)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对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动物疫情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县(市)发生或10个以上县(市)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 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疫情,或1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地)或5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地),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区、市),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海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省(区、市)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8、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二)金融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期货)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省(区、市)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省(区、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境内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重大财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撤离我驻外机构和人员、撤侨的涉外事件。
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较大财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尽快撤离我驻外机构和人员、部分撤侨的涉外事件。 

(四)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2个以上省(区、市)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在直辖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2、在2个以上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4、在数个省(区、市)内呈多发态势的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在1个省(区、市)较大范围或省会等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2、在1个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五)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2、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

3、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4、劫持航空器、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6、袭击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寓所等重要、敏感涉外场所的;

7、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六)刑事案件 

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国内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或国内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在境外被劫持案件;

4、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100吨以上的案件;

7、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案件;

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0、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员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2、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 ,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8、涉及50人以上,或者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伤亡,在国际上造成一定影响的偷渡案件。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7.2 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

总则
 
编制目的
 
编制依据
 
分类分级
 
适用范围
 
工作原则
 
组织体系
 
运行机制
 
领导机构
 
办事机构
 
工作机构
 
乡级机构
 
专家组
 
应急处置
 
预测与预警
 
预测预警系统
 
预警级别和发布
 
信息报告
 
先期处置
 
应急响应
 
指挥与协调
 
紧急状态
 
应急结束
 
恢复与重建
 
善后处置
 
调查与评估
 
恢复重建
 
信息发布
 
应急保障
 
人力资源
 
分类分级
 
应急预案体系
 
财力保障
 
物资保障
 
基本生活保障
 
医疗卫生保障
 
交通运输保障
 
治安维护
 
人员防护
 
公共设施
 
科技支撑
 
监督管理
 
预案演练
 
宣传和培训
 
附则
 
预案管理
 
附件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责任和奖惩
 
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专项应急预案构成
 
特别重大、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应急组织体系示意图
 

 

 

 

 

 

 


 

7.3 应急组织体系示意简图

渝水区综合应急救援指挥部
 
渝水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
 
渝水区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
 
渝水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渝水区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
 
渝水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
 
渝水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
 
渝水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渝水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
 
渝水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渝水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渝水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渝水区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
 
渝水区恐怖袭击事件应急指挥部
 
渝水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渝水区大面积停电应急指挥部
 
渝水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渝水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
 
渝水区粮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渝水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
 
渝水区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
 
 

 

 

 

 

 

 

 

 

 

 


7.4 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
 
先  期  处  置

(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
 
预  警  信  息

(有关乡镇办和部门)
 
信息反馈
 
不启动

应急预案
 
信息报告

(区政府应急办)
 
报区政府有关领导
 
向有关乡镇办或有关部门传达领导指示
 
应急响应
 
分级响应
 
上报市政府应急办
 
区政府专项指挥机构
 
专家组
 
区各专项指挥部
 
启动专项应急预案

及有关保障预案
 
应急结束

(有关应急领导机构批准)
 
后期处置

(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
 
调查评估总结

(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政府)
 
新闻发布

(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
 
物资保障

(有关部门)
 
通信保障

(区信息中心)
 
人员防护

(有关部门)
 
基本生活保障

(区民政局)
 
新闻报道

(区委宣传部)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
 
工程装备保障

(有关部门)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计局)
 
财力保障

(区财政局)
 
交通运输保障

(交警部门)
 

 

 

 

 

 

7.5  专项应急预案构成

渝水区防汛抗旱专项应急预案
 
渝水区地震灾害专项应急预案
 
渝水区地质灾害专项应急预案
 
渝水区森林防火专项应急预案
 
渝水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
 
渝水区道路交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渝水区水上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渝水区火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渝水区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渝水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渝水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项应急预案
 
渝水区群体性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渝水区恐怖袭击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渝水区旅游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渝水区大面积停电专项应急预案
 
渝水区气象灾害专项应急预案
 
渝水区自然灾害救助专项应急预案
 
渝水区粮食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渝水区食品安全专项应急预案
 
渝水区网络与信息安全专项应急预案
 
 

 

 

 

 

 

 

 

 

 

 


7.6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1、《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区建设局

2、《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区建设局

3、《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区农业局

4、《农业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区农业局

5、《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区农业局

6、《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区农业局

7、《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区农业局

8、《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区林业局

9、《林业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区林业局

10、《工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区工信局

11、《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区工信局

12、《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区交通运输局

13、《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区安监局

14、《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区安监局

15、《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区安监局

16、《区医药储备应急预案》区卫生局

17、《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区卫生局

18、《区发展和改革局综合应急预案》区发改局

19、《物资储备(含生活必需品)应急预案》区发改局

20、《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区教体局

21、《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区民宗局

22、《涉及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区民宗局

23、《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区司法局

24、《财务应急保障预案》区财政局

25、《涉及劳动保障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区人社局

26、《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区文广新局

27、《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区文广新局

28、《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区教体局

29、《涉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区侨办

30、《涉港、涉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区侨办

31、《涉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区台办

32、《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区信访局

 

7.7  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

           字〔    〕        号


根据               (机关、部门、单位)预测(报告),    年  月  日    时,我区          (乡、镇、办事处),将有可能发生             (突发公共事件)。                (应急委员会)决定进入预警状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按照                     预案确定的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全力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提示、指引有关单位、社会公众需注意、防范的问题和予以配合行动的内容)。

特此公告。

 

行政机关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启动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字〔   〕        号


                  :

    年  月  日    时,我区        乡(镇、办),发生了                         (突发公共事件)。到目前,已造成             (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等情况)。事件的原因是                          (或者原因正在调查)。

鉴于                       (事件的严重、紧急程度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渝水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渝水区            (专项)应急预案》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启动             应急预案。

                                      (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提出要求)。

 


行政机关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      (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报告

          字〔   〕        号


                :

    年  月  日    时,我区             乡(镇、办),发生了                    (突发公共事件)。到目前,已造成                 (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等情况)。事件的原因是                               (或者原因正在调查)。事件的进展情况将续报。

专此报告


行政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启动       (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续报

          字〔   〕        号


             :

现将    年  月  日    时,我区        乡(镇、办),发生了             (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续报如下:

截止    月    日    时,                 (突发公共事件)造成                 (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等情况)。事件的原因是                       (或者原因正在调查)。

事件发生后,              (应急委员会)启动了应急预案,                                        (采取的应急处置、救援措施等基本情况)。目前                      (事态得到控制情况或者发展、蔓延趋势以及是否需要请求支援等)。


行政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          (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通报

          字〔   〕        号


                   :

    年  月  日    时,我区        乡(镇、办),发生了                         (突发公共事件)。到目前,已造成              (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等情况)。事件的原因是                            (或者原因正在调查)。

根据                      (部门、单位)预测,该事件可能向贵县(市)                    乡(镇、办)蔓延,请注意防范。

特此通报。


行政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启动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的公告

          字〔   〕        号


      年  月  日    时,我区         乡(镇、办)发生            (突发公共事件)。到目前,已造成          (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等情况)。事件的原因是            (或者原因正在调查)。

事件发生后,    (应急委员会)启动            应急预案,               (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事件采取的措施等基本情况)。

鉴于事件已得到有效控制(或者基本消除),根据《渝水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渝水区       (专项)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决定结束应急状态。请各有关部门、单位抓紧做好善后工作。

特此公告。

 

行政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