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水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渝水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渝水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3日
渝水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2.2 扑火指挥
2.3 专家组
3 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
3.2 火情监测
3.3 气象服务
3.4 信息管理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响应措施
4.3 区级层面应对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调查与评估
5.2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5.3 工作总结
5.4 奖励与责任追究
6 综合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运输保障
6.3 通信与信息保障
6.4 物资保障
6.5 资金保障
7 附则
7.1 灾害分级标准
7.2 以上、以下的含义
7.3 重点地区的含义
7.4 重点时段的含义
7.5 预案管理与更新
7.6 预案解释
7.7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加强火情预警监测,规范火灾处置程序,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新余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余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渝水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渝水区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要求,落实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1.4.2 协调配合,快速反应。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据本预案确定的任务,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密切协作,快速反应,积极应对,形成合力。
1.4.3 科学扑救,以人为本。建立以专业扑火队伍为主,半专业扑火队为辅,其他应急力量联合行动的扑火机制,把保障人的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加强重要设施和居民点的安全防范,努力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灾害损失。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森林火灾分级标准见附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详见附件1)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防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林业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包含管委会、办事处、国有林场,下同)根据需要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2.2 扑火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乡(镇)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协调和指导。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明确前线指挥人员。参加扑火的单位(含外援扑救队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3 专家组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3 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
3.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1.2 预警发布
区林业部门和气象部门应加强会商,制作或利用省里下发的森林火险预警信息,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或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或公众发布。必要时,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向乡(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3.1.3 预警响应
(一)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加强森林防火值班调度和火情监测。
(2)森林防火重点期内,未经批准不得在森林防火区内用火。
(3)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和野外用火管理。
(4)乡村两级检查森林防火物资、装备和队伍落实情况,做好扑火应急准备。
(二)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区、乡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加强值班调度和检查督促,并有一名以上副指挥长在岗待命。
(2)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森林防火宣传,乡村干部深入包干责任片区督查,严格控制野外用火。
(3)乡(镇)人民政府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基层检查督促,落实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措施。
(4)专业森林消防队和乡镇半专业扑火队进入应急状态。
(三)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等公共媒体发布橙色预警信号,同时,加强森林防火宣传,适时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广告。
(2)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区人民政府适时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停止炼山等野外特殊用火审批,全面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3)组织乡、村干部分片包干开展森林防火巡查,重点部位、重要地段派专人严防死守。
(4)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林区开展森林防火督查。
(5)全区专业森林消防队和乡镇半专业扑火队进入战备状态。
(四)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召集区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分析森林火险形势,研究应对措施。
(2)必要时,区人民政府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停止炼山等野外特殊用火审批,全面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3)各级森林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严查野外违规用火,加大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4)发布红色预警信号,加大森林防火宣传,各级指挥长在岗在位。区森林防火指挥部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各地开展森林防火督查和指导。
3.2 火情监测
利用国家林火卫星监测中心、省气象遥感中心提供的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通过远程监控、高山瞭望、地面巡护等形式,构建立体林火监测网络,密切监视火情动态。
3.3 气象服务
由气象部门对重点区域的天气形势变化进行重点监测、跟踪预报,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并依据天气趋势制订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降低森林火险等级,为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条件。
3.4 信息管理
3.4.1 归口管理
森林火灾信息由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归口管理,严格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上报。
3.4.2 信息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国有林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按照“有火必报”的要求,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总指挥部报告,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1)区际交界处地区的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森林火灾;
(3)受害面积在5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4)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单位、设施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其他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
(6)超过6个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7)需要市、省里支持扑救的森林火灾;
(8)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森林火灾发生后,当地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由乡(镇、场、办)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初判发生70公顷以下的较大森林火灾,由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初判发生70公顷以上的较大森林火灾及重大森林火灾,由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初判发生特别重大的森林火灾,提请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严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4.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国有林场)和各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村级扑火应急队、乡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区专业森林消防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本区公安消防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火场形势严峻时,可以申请本市范围内的公安消防部队、武警部队、解放军、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还可以申请省森林防火总指挥部调动武警森林部队、航空消防飞机及其它大型消防装备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前线指挥员应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学生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火工作。
4.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4.2.3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经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计生委批准同意后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2.4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2.5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半专业队伍和村级应急扑火队,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2.6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实行局部交通管制,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2.7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4.2.8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由火灾所在地乡镇继续组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员和村级应急扑火队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并报前线指挥员批准后,火场看守人员方可撤离。
4.2.9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3 区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区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其中Ⅳ级最低,Ⅰ级最高。
4.3.1 Ⅳ级响应
4.3.1.1 启动条件
(1)发生在重点地区1小时明火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重点时段2小时或者其他时段4小时明火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初判受害森林面积6公顷以上15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
4.3.1.2 响应措施
(1)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立即向区林业局森林防火带班领导、主要领导(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报告火情,加强扑火指导和火情调度,必要时,及时发布火灾相关信息。
(2)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派出区林业局分管领导(或带班领导)为组长的“火场工作组”赶赴火灾现场,协调、指导扑救工作。
(3)督促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森林防火指挥机构领导亲赴现场指挥,组织、指挥辖区内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民兵应急分队等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4)根据需要派出区专业森林消防队进行支援;
4.3.2 Ⅲ级响应
4.3.2.1 启动条件
(1)发生在重点地区2小时明火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重点时段4小时或者其他时段8小时明火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初判受害森林面积15公顷以上3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4.3.2.2 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立即向常务副指挥长汇报,并及时组织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及时发布火灾相关信息。
(2)指导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调动辖区有效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督促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亲临现场指挥扑火救灾。
(3)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派出副指挥长为组长的工作组现场指导火灾扑救工作,调动区专业森林消防队支援,如扑火力量仍不足,按规定程序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申请调动其他县区的专业森林消防队支援。
(4)区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和火场天气实况服务,根据气象条件组织或指导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根据需要督促有关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
4.3.3 Ⅱ级响应
4.3.3.1 启动条件
(1)发生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明火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重点地区4小时明火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重点时段6小时或者其他时段12小时明火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初判受害森林面积30公顷以上5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与其他县(区)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3.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根据需要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火灾扑救、医疗救治、应急保障、信息发布、社会稳定等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分工详见附件2),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成立区扑火前线指挥部,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率有关工作组赶赴现场,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必要时,指挥部主要领导亲赴现场指挥。
(2)根据需要请求市、省森林防火总指挥部调派航空消防飞机支援。
(3)根据需要督促火灾发生地做好医疗救助工作。
(4)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受威胁群众转移疏散、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5)协调区级新闻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4.3.4 Ⅰ级响应
4.3.4.1 启动条件
(1)发生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明火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重点地区6小时明火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重点时段8小时或者其他时段16小时明火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5)初判受害森林面积50公顷以上7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6)发生严重威胁居民聚集区、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备设备,损失巨大,影响社会稳定的森林火灾;
(7)区级现有防火设备难以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提请区人民政府启动I级响应。必要时,区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4.3.4.2 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火灾扑救、医疗救治、应急保障、信息发布、社会稳定等工作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率各工作组赶赴现场协调指挥。区政府主要领导亲赴现场指挥。
(2)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调动本区所有有效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根据需要请求市、省森林防火总指挥部调派扑火力量予以支援。
(3)迅速转移受威胁群众,做好人员安置和伤员救治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实行局部交通管制,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和交通运输畅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止次生灾害。
(6)加强气象保障服务,积极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加强舆情分析,及时发布森林火灾信息,统一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8)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调查评估
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事故责任和损失情况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市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调查评估。
5.2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灾民不受冻、不挨饿、情绪稳定,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
5.3 工作总结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撰写扑火战术分析书面材料, 并制作幻灯片,报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区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并由区人民政府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总指挥部。
5.4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新余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渝水区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6 综合保障
6.1 队伍保障
按照《全省专业森林消防队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和《关于开展乡镇半专业扑火队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并加强村级应急扑火队建设,不断提高队伍扑火战斗力。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森林消防队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乡镇半专业扑火队、村级扑火应急队为辅,必要时按程序调动驻渝公安消防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调集专业森林消防队执行扑火任务,由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申请,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以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其他扑火力量为辅;以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的原则,研究调配方案,下达调动命令,受援地负责组织后勤等有关保障工作。
调动民兵预备役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等力量执行扑火任务,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分别商区人武部、渝水公安分局,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6.2 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带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运输为主,铁路运输为辅。森林防火专用车辆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时依法免收高速公路和收费公路通行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6.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各级通信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林业、气象等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区、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按照《防火办规范化建设标准》要求,配备相应的通讯设备等,保证全年特别是重点防火期内每天24小时有工作人员值班,有领导带班,确保信息通畅。
6.4 物资保障
加强区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按要求储备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等物资,用于支援各地扑火需要。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本地森林防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按要求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6.5 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森林防火所需支出。处置森林火灾所需资金,按《新余市渝水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财力保障规定执行。
7 附则
7.1 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7.2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3 重点地区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的重点地区包括百丈峰、蒙山。
7.4 重点时段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的重点时段包括元旦、春节、“五一”、“十一”和“两会”等重要节日和其他有明确要求的特别敏感时期。
7.5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每年组织一次预案演练。
7.6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7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4年4月15日印发的《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水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渝府办字〔2014〕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2.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附件1
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
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区人武部、区林业局、渝水公安分局、区委宣传部、区公安消防大队、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建设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教育体育局、区农业局、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区政府法制办、区气象局、区旅游局、区森林公安局、市电信公司渝水分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地区和部门参加。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区人武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区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协调驻渝、入渝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2)区林业局:负责全区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协调森林火灾扑救中的综合调度、力量调配、信息报送、后勤保障和损失评估等工作。
(3)渝水公安分局:负责指导全区公安机关维护火场治安秩序,加强安全保卫,组织公安消防力量参与森林火灾扑救,指导森林火灾刑事案件查处工作。
(4)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发布森林火灾和火灾扑救信息,加强对网络舆情信息的监控和管理,协调指导区直新闻单位做好森林防火的宣传教育及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5)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指导驻渝公安消防部队开展扑火训练,组织指挥全区公安消防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6)区人民法院:负责依法监督和实施全区森林火灾案件的审判工作。
(7)区人民检察院:负责指导和办理全区森林火灾刑事案件批捕起诉、诉讼监督等有关工作。
(8)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全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森林防火重点建设项目,组织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
(9)区建设局:负责指导全区风景名胜区森林防火工作,支持基层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配合森林防火部门对风景名胜区进行森林防火监督检查。
(10)区财政局:负责全区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的保障,为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提供应急救灾资金。
(11)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全区森林防火队伍建设和表扬奖励工作,协调落实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全额补助事业编制和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
(12)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全区公路沿线管辖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组织协调运力,保障交通畅通,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
(13)区民政局:负责做好受灾群众临时安置、灾后重建、灾民救助和生活保障工作。
(14)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医疗救护保障工作,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15)区教育体育局:负责指导全区中小学校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协调灾区学生安全疏散工作。
(16)区农业局:负责指导全区抓好野外农事用火的管理。
(17)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及信息发布等工作。
(18)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指导全区森林防火法制建设和依法治火工作。
(19)区气象局:负责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做好火险预报和高火险警报发布工作,适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0)区旅游局:负责督促和指导全区旅行社、导游开展森林防火宣传,组织火灾发生地旅游团体及游客的安全撤离工作。
(21)区森林公安局:负责指导、督促全区森林公安机关查处野外违规用火和侦破森林火灾案件。
(22)市电信公司渝水分公司:负责协调森林防火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火的宣传教育及发布火灾相关信息等工作。
附件2
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工作组
组成及职责分工
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区林业局牵头,区人武部、区财政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领导指示;下达扑火指令;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省森林防火总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承办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火灾扑救组。由区林业局牵头,区人武部、区公安消防大队、渝水公安分局、区农业局、区气象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协助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扑火力量配置方案;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协调调派专业森林消防队、公安消防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救援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调派扑火装备支援前方。
(3)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牵头,区民政局、渝水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负责调集卫生技术力量和急需的医疗器械、药品,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紧急救治等工作。
(4)应急保障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民政局、渝水公安分局、市电信公司渝水分公司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运力保障扑火人员、装备和物资的运输需要;实行局部交通管制,及时疏导交通;根据需要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及时下拨救灾资金。
(5)信息发布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林业局、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渝水公安分局、区旅游局、市电信公司渝水分公司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防火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6)社会稳定组。由渝水公安分局牵头,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政府法制办、区民政局、区教育体育局、区建设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森林公安局等单位和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协助群众转移和安置,加强治安管理,依法处置有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指导协调森林火灾案件的侦破查处,化解因火灾造成的矛盾纠纷。
(7)专家组。由专家组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对森林火灾扑救工作重大决策和灾情评估等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承办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