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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水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3-27 来源:区气象局

渝府办发〔2016〕84号


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渝水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渝水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1日       
渝水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风险分析
  2.1   气候概况
  2.2   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2.3   气象灾害分级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应急组织体系
  3.2   应急组织机构的职责
  3.2.1 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
  3.2.2 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3.2.3 专家组职责
  3.2.4 成员单位职责
  3.2.5 其它有关部门职责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4.1.1 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4.1.2 信息共享
  4.1.3 灾害普查
  4.2   预警
  4.2.1 预警发布制度
  4.2.2 预警发布内容
  4.2.3 预警发布途径
  4.3   信息报告和处置
  4.3.1 信息报告
  4.3.2 现场处置
5  应急响应
  5.1   分灾种响应
  5.1.1 暴雨
  5.1.2 寒潮
  5.1.3 大风、台风
  5.1.4 暴雪、低温、冰冻、霜冻
  5.1.5 高温
  5.1.6 干旱
  5.1.7 雷电、冰雹
  5.1.8 低温、连阴雨
  5.1.9 大雾、霾
  5.2   响应程序
  5.3   应急结束
6  信息发布
7  后期处置
  7.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7.2   调查评估
  7.3   征用补偿
  7.4   灾害保险
8  应急保障
9  培训和演练
  9.1   宣传培训
  9.2   应急演练
10 奖惩
11 附则
   气象灾害分级和预警分级标准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渝水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江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渝水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渝水区气象灾害防御应急联动方案》、《渝水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渝水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渝水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渝水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渝水范围内暴雨(雪)、寒潮、大风、台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连阴雨、大雾和霾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凡涉及跨本区行政区域,或超出本区处置能力,需要由省政府、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依据《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或《江西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处置。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地区、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立即响应,自行启动。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按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有关部门立即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自行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2   风险分析
  2.1   气候概况
  渝水区位于江西中西部,属亚热带湿润性气候,具有四季分明、气候温和、日照充足、雨量充沛、无霜期长、严冬较短的特征。年平均气温17.9℃,最高气温40.6℃(2003年),最低气温-8.2℃(1991年),年平均降水量1602.9毫米,年平均日照时数1598.8小时,无霜期281天,主导风向东北风。
      2.2   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员伤害或疾病、物质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因素。在气象上来讲,气象危险源一般认为是气象因素导致的灾害性天气。渝水主要灾害性天气有:暴雨(雪)、寒潮、大风、台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连阴雨、大雾和霾等。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城市积涝等灾害。
  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6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牧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寒潮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大风是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台风是指生成于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的热带气旋系统,其带来的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常引发洪涝、风暴潮、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低温是指气温较常年异常偏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能源供应、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雷电是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冰雹是指由冰晶组成的固态降水,会对农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霜冻是指地面温度降到零摄氏度或以下导致植物损伤的灾害。
  连阴雨是指连续3~5天以上的阴雨天气现象,会使空气和土壤长期潮湿,日照严重不足,影响作物正常生长;在农作物成熟收获期,连阴雨可造成果实发芽霉烂,导致农作物减产。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尘粒、烟粒或盐粒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2.3   气象灾害分级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气象灾害分为四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Ⅰ级);重大气象灾害(Ⅱ级);较大气象灾害(Ⅲ级);一般气象灾害(Ⅳ级),详见11章节附则气象灾害分级。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应急组织体系
  根据《渝水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和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成立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作为负责全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机构。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政府办对口副主任、区气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区气象局、区政府应急办、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教体局、区科技局、渝水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水务局、国土资源渝水分局、区卫计局、区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环保局、区文广新局、区旅游局、区安监局、电信渝水分公司、移动渝水分公司、联通公司渝水分公司、区供电公司、人保财险渝水支公司等单位为指挥部成员单位。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气象局;指挥部设立专家组,作为其决策咨询机构。
  3.2    应急组织机构的职责
  3.2.1   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
  研究确定全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重大决策和工作意见,提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的建议,组织指挥一般、较大气象灾害的应急工作,指导乡镇(办)及事发地开展现场应急工作,完成区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3.2.2   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执行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负责全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建立全区气象灾害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分析重要气象灾害信息并向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提出处理建议;负责区应急委员会、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发出指令的传达以及贯彻落实指令情况的督促检查;负责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联系;承担组织评估、修订《渝水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具体工作;承担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3.2.3   专家组职责
  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性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提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的建议。
  3.2.4   成员单位职责
  (1)区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和预报;负责气象灾害的风险评估和成因分析;为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负责全区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组织实施气象灾害应急中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承担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区政府应急办:执行区应急委员会的决定和指示,负责全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做好区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3)区委宣传部: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工作。
  (4)区人武部:负责组织、调配现役、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气象灾害应急抢险救灾。
  (5)区发改局:负责安排气象防灾减灾的重点建设项目,协调气象防灾减灾工程立项、设计和建设、验收工作。
  (6)区工信局:负责工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等有关工作。
  (7)区教体局:负责在校学生的安全和疏散工作,培养、提高学生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8)区科技局:负责加强气象防灾预警技术和减灾救灾工程技术研究,加强区防灾减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支持和管理。
  (9)渝水公安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秩序和气象灾害应急车辆的交通疏导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10)区民政局:负责按规定设置避难场所和物资供应点,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1)区财政局: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经费中应由区财政负担的部分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
  (12)区农业局:负责组织开展农业抗灾救灾工作,协同做好农业气候资源开发、人工增雨抗旱、防雹减灾等工作。
  (13)区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林业抗灾救灾工作,协同做好人工增雨森林防灭火等工作。
  (14)区水务局:负责水文监测,加强对重要水务设施监控和保障。
  (15)国土资源渝水分局:负责降水型地质灾害监测,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重要设施加强监控,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灾害扩展。
  (16)区卫计局:负责组织气象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突发区域的医疗救治、疫病预防控制、心理危机干预和健康教育等处置工作。
  (17)区建设局:负责组织勘察受损建(构)筑物并开展安全评估,组织、指导对灾区城区被破坏的给排水等区政设施进行抢排险,恢复城区基础设施功能。
  (18)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恢复被毁坏的水陆交通设施,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19)区环保局:负责环境监测,加强灾区环境以及危险化学品泄露情况的监控。
  (20)区文广新局:负责建立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即时插播制度,组织在广播、电视媒介插播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做好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工作。
  (21)区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滞留景区游客和工作人员的救援工作,必要时停运观光缆车,关闭景区景点和设施。
  (22)区安监局:负责灾害性天气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协同做好雷电防护和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监督检查。
  (23)电信渝水分公司、移动渝水分公司、联通渝水分公司:负责全区通信设施的气象灾害防御,保障气象防灾减灾信息及时、准确传递。做好通信应急保障工作,保证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通信畅通。
  (24)区供电公司:负责做好电力设施的气象灾害防御和电力应急保障工作,保证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电力畅通。
  (25)人保财险渝水支公司:负责其承保的灾害性天气现场核灾和保险理赔工作。
  3.2.5  其它有关部门职责
  本预案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渝水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本预案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制订保障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的行动方案,并报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备案。
  4   监测预警
  4.l   监测
  4.1.1   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区政府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加强气象灾害应急监测系统建设,健全应急监测和气象灾害信息报告队伍,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4.1.2   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通报制度和报送流程,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并通过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服务部门联动机制,与教育、公安、民政、农业、林业、水务、国土资源、卫计、建设、交通运输、环保、旅游、安监、电力等相关部门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4.1.3   灾害普查
  区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气象部门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域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4.2   预警行动
  4.2.1   预警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4.2.2   预警发布内容
  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具体分级标准见第11章附则气象灾害分级。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4.2.3   预警发布途径
  建立和完善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同时,通过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简称国突平台)、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大喇叭、有线广播等相关媒体以及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区文广新局、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要采取增播、插播、群发等方式通过绿色通道,及时免费向公众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确保重点地段、重要区域通信畅通。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服务部门联动机制,利用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
  4.3   信息报告和处置
  4.3.1   信息报告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区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协调机构报告。各行政区域、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敏感突发事件信息,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4.3.2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协调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气象灾害事发地的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协调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的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协调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5   应急响应
  5.1    分灾种响应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及时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
  5.1.1   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防汛部门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尽量避免在暴雨时段上学、放学。
  建设、水务等部门做好城市内涝排水工作。
  卫计部门采取措施,加强疫情监测和预警,开展各项医疗救治和救灾防病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查清除危险故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国土资源部门加强负责降水型地质灾害监测,与气象部门会商并联合发布降水型地质灾害等级预报。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重要设施加强监控,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灾害造成损失。
  旅游部门对景点的旅游活动加强防范和预警,必要时停止旅游活动,关闭景点和设施。
  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部门要通过绿色通道,及时免费向公众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积极采取措施,确保重点地段、重要区域通信畅通。
  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5.1.2   寒潮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寒潮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民政部门采取防寒救助措施,实施应急防寒保障,特别对贫困户、流浪人员等,应采取开放避寒场所等紧急防寒防冻应对措施。
  建设、林业等部门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农业、林业等部门指导农民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特别做好牲畜、家禽和水生动物的防寒保暖工作。
  卫计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宣传教育,并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交通运输、渔业等部门采取措施,提醒水上作业的船舶和人员做好防御工作,并加强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部门要通过绿色通道,及时免费向公众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积极采取措施,确保重点地段、重要区域通信畅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5.1.3   大风、台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台风、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防汛部门根据风灾风险评估结果和风力预报情况,与有关地方政府共同做好危险地带和防风能力不足的危房内居民的转移,安排其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建设部门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必要时可强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通知高空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安排人员到安全场所避风。
  卫计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交通运输、农业部门不同风力情况发出通知,督促指导港口、码头加固有关设施,督促所有船舶到安全场所避风,督促船主采取措施防止船只走锚造成碰撞、搁浅;督促运营单位暂停运营、妥善安置滞留旅客;通知水上、水下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安排人员到安全场所避风。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突发大风时段上学、放学。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农业部门根据不同风力情况发出预警通知,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减轻灾害损失;林业部门密切关注高火险天气形势,会同气象部门做好森林火险预报预警,指导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旅游部门对景点的旅游活动提出预警,必要时关闭景点,或停运观光览车,以确保安全。
  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部门要通过绿色通道,及时免费向公众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积极采取措施,确保重点地段、重要区域通信畅通。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部门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5.1.4   暴雪、低温、霜冻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低温、雪灾、霜冻、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
  电力部门注意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提醒做好车辆防冻措施,提醒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车辆减速;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建设、水务等部门组织做好供水系统等防冻措施。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建设部门加强危房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的房屋内的人员。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和公路、铁路等滞留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农业部门组织对农作物、畜牧业、水产养殖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部门要通过绿色通道,及时免费向公众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积极采取措施,确保重点地段、重要区域通信畅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5.1.5   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电力部门注意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落实保障措施,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拉闸限电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执行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建设、水务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下游水源,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降温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
  卫计部门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食物中毒等事件。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部门要通过绿色通道,及时免费向公众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积极采取措施,确保重点地段、重要区域通信畅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5.1.6   干旱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干旱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农林、畜牧、水产养殖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水务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卫计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并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部门要通过绿色通道,及时免费向公众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积极采取措施,确保重点地段、重要区域通信畅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5.1.7   雷电、冰雹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电、雷雨大风、冰雹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适时组织人工防雹作业;灾害发生后,有关防雷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做好雷击灾情的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并为其他部门处置雷电灾害提供技术指导。
  建设部门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卫计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安监部门督促安委会成员单位做好雷电防御工作,监督高危行业、企业落实雷电防御措施;参与、协调雷击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旅游部门及时做好景点的雷电防护,向旅游者发出预警,暂停户外娱乐项目,并作好防范工作。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范围内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部门提醒居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和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减少使用电器。
  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部门要通过绿色通道,及时免费向公众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积极采取措施,确保重点地段、重要区域通信畅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5.1.8   低温、连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低温、连阴雨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低温、连阴雨影响,开展综合分析和评估评估。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农林、畜牧、水产养殖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低温、连阴雨影响。
  水务部门指导各地做好排涝降渍工作,组织开展水务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和灾害救助。
  卫计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应对因低温连阴雨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
  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部门要通过绿色通道,及时免费向公众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积极采取措施,确保重点地段、重要区域通信畅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5.1.9   大雾、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和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大雾、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关闭大雾影响严重的路段。
  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开展交通滞留和事故的加密监测,及时发布道路交通运输信息,加强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必要时关闭高速公路。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卫计部门做好相关疾病防治和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工作。
  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部门要通过绿色通道,及时免费向公众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积极采取措施,确保重点地段、重要区域通信畅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5.2   响应程序
  按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有关部门立即按照其职责和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5.3   应急结束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由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级别降低或解除预警,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市级应急指挥机制终止响应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应急响应结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检修技术装备,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6   信息发布
  公布气象灾害信息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7   后期处置
  7.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受灾的各乡镇(办)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以及交通运输、水务、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灾害,超出事发地乡镇(办)恢复重建能力的,区政府组织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给予相应资金支持,帮助受灾地区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同时,依据支援方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害程度,建立地区之间对口支援机制,为受灾地区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各种形式的支援,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7.2   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协调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协调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上级人民政府。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灾害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逐级报至区人民政府及上级人民政府。
  7.3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区政府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7.4   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相关保险公司应当利用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等有关信息,督促投保单位做好灾前各项防灾减损工作,尽可能减少气象灾害事件造成的损失。
  相关气象业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为受灾单位或个人出具气象灾害损失评估报告,作为相关保险机构进行气象灾害保险理赔的依据。
  8   应急保障
  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灾区通信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受损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火车、船舶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畅通。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所需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品保障方案。
  民政部门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
  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好灾区治安管理、救助和服务群众等工作。
  农业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灾减灾部门应按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有关工作。
  区财政部门对达到《渝水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等级的灾害,根据灾情及自然灾害救助相关规定给予相应支持。
  9   培训和演练
  9.1   宣传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培训可采取多种形式,如课堂讲解、应急设备操作训练以及应急知识和技能比赛等。培训后,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
  9.2   应急演练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每年组织或参与全区的大型综合应急演练一次。通过开展应急演练,查找应急预案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检查应对突发事件所需应急队伍、物资、装备、技术等方面的准备情况;增强演练组织单位、参与单位和人员等对应急预案的熟悉程度,提高其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完善应急机制;普及应急知识,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等灾害应对能力。
  10   奖罚
  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1   附则:气象灾害分级和预警分级标准
  11.1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Ⅰ级)
  (1)暴雨:过去24小时内全区有6个及以上乡镇出现暴雨天气,并造成严重影响,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
  (2)暴雪:过去24小时内全区有3个及以上乡镇出现20毫米以上降雪,且积雪深度20厘米以上,并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
  (3)台风:预计未来24小时将有强台风、超强台风影响我区,并可能对我区造成巨大影响。
  (4)干旱:全区有8个及以上乡镇达到气象干旱等级中度干旱以上,并造成严重影响,且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5)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超出我区处置能力,需要由市政府组织处置的,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Ⅱ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11.2   重大气象灾害(Ⅱ级)
  (1)暴雨:过去24小时内全区有4个及以上乡镇出现暴雨天气,并造成严重影响,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
  (2)暴雪:过去24小时内全区有2个及以上乡镇出现15毫米以上降雪,且积雪深度15厘米以上,并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
  (3)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全区有6个及以上乡镇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下降15℃以上,并伴有6级及以上大风,最低气温降至2℃以下。
  (4)大风:预计未来24小时全区有2个及以上乡镇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
  (5)台风:预计未来24小时将有台风影响我区,并可能对我区造成重大影响。
  (6)高温:过去48小时内全区有4个及以上乡镇连续两天出现39℃及以上高温天气,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高温天气仍将持续。
  (7)干旱:全区有6个及以上乡镇达到气象干旱等级中度干旱以上,并造成重大影响,且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8)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Ⅲ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11.3   较大气象灾害(Ⅲ级)  
  (1)暴雨:过去24小时内全区有3个及以上乡镇出现暴雨天气,造成较大影响并且暴雨天气可能持续。
  (2)暴雪:过去24小时内全区有2个及以上乡镇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且积雪深度10厘米以上,并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降雪天气仍将持续。
  (3)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全区有7个及以上乡镇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下降13℃以上,并伴有5级及以上大风,最低气温降至4℃以下。
  (4)大风:预计未来24小时全区有2个及以上乡镇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7级以上,或者阵风9级以上。
  (5)台风:预计未来24小时将有强热带风暴影响我区,并可能对我区造成很大影响。
  (6)高温:过去48小时内全区有4个及以上乡镇连续两天出现38℃及以上高温天气,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高温天气仍将持续。
  (7)干旱:全区有6个及以上乡镇达到气象干旱等级中度干旱以上,并造成较大影响,且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8)连阴雨:过去72小时内全区有3个及以上乡镇连续三天出现连阴雨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连阴雨天气仍将持续(3月1日~4月30日)。
  (9)大雾:预计未来24小时全区有6个及以上乡镇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其中有3个及以上乡镇将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10)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Ⅳ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11.4   一般气象灾害(Ⅳ级)
  (1)暴雨:预计未来24小时全区有3个及以上乡镇将出现暴雨天气,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2)暴雪:预计未来24小时全区有2个及以上乡镇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且积雪深度5厘米以上。
  (3)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全区有7个及以上乡镇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下降10℃以上,并伴有5级及以上大风,最低气温降至6℃以下。
  (4)台风:预计未来24小时将有热带风暴影响我区,并可能对我区造成较大影响。
  (5)高温:预计未来72小时全区有4个及以上乡镇连续三天出现37℃及以上高温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6)雷电:预计未来24小时全区有4个及以上乡镇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非常大,并可能造成较大灾害,或者过去24小时内全区有4个及以上乡镇已经受雷电活动影响,且可能持续。
  (7)冰雹:预计未来24小时全区有1个及以上乡镇将出现冰雹,并可能产生较严重灾害;或者过去24小时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8)霜冻:预计未来24小时全区有6个及以上乡镇将出现霜冻天气。
  (9)连阴雨:过去24小时内全区有3个及以上乡镇已经出现连阴雨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连阴雨天气仍将持续(3月1日~4月30日)。
  (10)大雾:预计未来24小时全区有6个及以上乡镇将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雾,其中有3个及以上乡镇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11)霾:预计未来24小时全区有6个及以上乡镇将出现霾天气。
  (12)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
  由于各种灾害在我区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造成影响程度差异较大,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以上标准,在充分评估基础上,适时启动相应级别的灾害预警和应急响应。

 

 

 

 

 

 

 

 

 

 

 

 

 

 

 

 

 

 

 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