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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水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5-15 来源: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渝府办字〔2018〕20号

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水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渝水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6日 

 

渝水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目的
为进一步明确有关单位职责,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实现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规范化管理,提升事故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各有关单位按分级分类管理原则,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危险化学品企业要积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职责,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3)整合资源,协同应对。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和社会救援力量的作用,实现组织、资源、信息有机整合和共享,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严格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3 编制依据
本预案编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渝水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管理。本预案所称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成立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办对口副主任、区安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工信局、渝水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环保局、区卫生局、区安监局、区财政局、渝水消防大队、区民政局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区危化应急办),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
2.2 组织机构的职责
(1)领导小组职责。负责统一安排、组织一般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决定预案的启动和终止;指挥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工作;视情协调有关部门参与救援以及新闻发布等。
(2)区危化应急办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修订;组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工作;检查督促各有关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单位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定期演练,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各项准备工作。接到一般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或险情报告后,迅速报告领导及区政府办,并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和人员立即进入工作状态。
(3)各成员单位职责
①渝水公安分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事发地周边治安秩序维护和交通管制;受灾人员营救和疏散工作。
②渝水消防大队:负责危险化学品泄露救援和火灾扑救工作;现场被困人员的搜救工作;事故控制后的洗消工作,参与事故调查。
③区安监局: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重大危险源的普查,为应急救援提供详细资料;组织专家制定具体救援方案和参与应急救援行动;组织事故调查处理;事故应急救援的通讯联络工作。
④区卫生局:负责制定职业病危害及化学中毒事故卫生应急预案;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对中毒事故进行研究和评估,开展中毒事故医疗救治;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指导现场救护工作,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区域;制定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
⑤区环保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污染因子浓度监测;对可能造成影响区域发出警告并定期定点监控;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质的处置工作,防止其对周围环境造成进一步污染,发布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
⑥区交通局:负责组织运输队伍,运送救援人员和物资。
⑦区工信局:负责组织生产经营企业提供救援物资;申请储备资金开展抢险物资储备。
⑧区民政局:协调有关部门或单位做好伤亡人员的抚恤、救济发放等善后工作。
⑨区财政局:做好应急救援行动的经费保障。
(4)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由区政府聘任的安全技术专家组成。专家组接受事故救援领导小组的领导,负责判断事故危害变化趋势,提出应急救援措施和建议、参与应急救援等工作。
(5)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发生一般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按事故等级和分级响应原则,事发地乡镇(办)、工业园区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总指挥,负责指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向上级政府报告事故处置情况,视事故处置情况决定增减救援力量。
3.信息报告
按属地为主原则,由事故发生地乡镇(办)、工业园区负责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分析,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区危化应急办(联系电话:0790—7122711)。区危化应急办核实后上报区政府和市安监局。具体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的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态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下一步工作打算、联系方式等。
    4.应急响应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立即赶赴现场实施救援,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区危化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派出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
4.1 响应程序
当危险化学品事故符合本预案启动条件时,区危化应急办执行如下程序:
(1)通知区危化应急领导小组成员,收集事故有关信息;
(2)及时向区安委会报告事故情况;
(3)组织专家咨询,提出事故救援协调指挥方案,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
(4)通知有关单位赶赴现场协助指挥协调;
(5)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通信、气象、物资、经费、环保等支援工作;
(6)调动有关队伍、专家组参加现场救援工作,调动有关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救援;
(7)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态,回复有关咨询;
(8)超出应急救援能力时,向市政府或市安委会请求支援。
4.2指挥和协调
按属地为主的原则,发生事故的企业应立即启动企业应急预案,组织先期抢救。事故发生地政府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事故救援处置工作。
区危化应急办根据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相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乡镇(办)、工业园区提供增援或保障。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4.3 现场处置
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 通信
区危化应急办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后,立即建立与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专家的通信联系,保证信息畅通。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同时做好现场毒物的洗消工作。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确定疏散程序(包括疏散组织、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的照顾等)。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4.7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区环保局负责对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就地实行分析处理,及时检测出毒物的种类和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4.8信息发布
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发布由区危化应急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的信息。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区危化应急办和有关部门应立即向全社会公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共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9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事故抢救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危险化学品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完成后,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事故发生地乡镇(办)、工业园区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区直有关部门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深入现场协调指导善后工作;事故企业要组织人力、物力、财力,扎实做好善后及处置工作,严防次生灾害发生。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维护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善后处置经费由事故单位承担。有关保险机构要及时理赔。
6.附则
6.1 监督检查
区危化应急办负责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乡镇(办)、工业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制定、落实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6.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