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水区煤矿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渝府办字〔2018〕22号
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水区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安委会成员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渝水区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6日
渝水区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明确有关单位职责,完善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实现煤矿事故应急救援规范化管理,提升事故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煤矿生产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各有关单位按分级分类管理原则,负责煤矿企业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救援装备,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确保矿难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煤矿企业要积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职责,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3)整合资源,协同应对。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和社会救援力量的作用,实现组织、资源、信息有机整合和共享,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严格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矿井安全监控等基础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消除各类隐患,做到控制事故、安全生产。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3 编制依据
本预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新余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的煤矿矿难防范和应急救援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主要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渝水区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区安监局、渝水公安分局、区卫生局、区监察局、区人社局、区应急办、区民政局、区交通局、区总工会、区供电公司等单位及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区安监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职责
(1)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职责
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全区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发布煤矿事故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应急救援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
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2)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安监局: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和实施,应急救援协调;收集信息,分析动态,预测趋势;开展宣传教育和预案演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渝水公安分局:负责控制事故责任人,维护矿区及事故关联地交通秩序、治安保卫和社会治安,保障应急救援顺利开展。
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医疗救治,确保伤员得到及时治疗,保障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畅通。
区供电公司:负责事故矿区救援安全供电。
区人社局、区监察局、区总工会、区民政局等成员单位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事故责任煤矿:参与本矿救灾方案的制定、实施和相应的应急救援事故抢救、后勤保障及善后工作。
2.3 专业工作组
区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八个专业组:
综合组:由区政府办牵头,区安监局配合。负责事故信息的接收、处理;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有关单位开展抢险救援;及时上报事故和抢险救援情况,对外联络和发布相关信息。
抢险救援组:由区安监局牵头,矿山救护队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等单位和人员配合。负责事故抢险救援;组织制定事故救援方案;请调矿山救护队和救援所需设备、物资。
技术专家组:参与事故救援方案的制定,分析事故原因、灾害演变等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牵头,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区供电公司等部门和煤矿企业配合,负责物资储备和通讯、电力保障。
卫生医疗救护组:区卫生局牵头,负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制定救护方案,开展现场急救和转移治疗;开展卫生防疫医护、救治等工作。
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牵头,渝水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相关保险公司和煤矿企业配合,负责事故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治安交通保障组:由渝水公安分局牵头,区交通局配合。负责矿区的治安维护和道路交通畅通,开辟救援通道,保障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运输畅通。
事故调查组:由区安监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4 救援现场指挥部
救援现场指挥部设在事故单位,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区安监局、区供电公司、区卫生局、矿山救护队、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参加。救援现场指挥长由事故煤矿主要负责人担任,组织启动救援方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煤矿事故预防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好各类事故灾难的预防工作。建立健全定期排查、实时监测和动态监管机制,发现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隐患或险情,应立即停产整顿,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区安监局、各产煤乡镇应加大煤矿重大隐患督查整改力度,做到防患于未然。
3.2 煤矿事故预警
建立煤矿安全生产信息收集、处理及宣传的联系机制,及时预警灾害信息,最大限度防止事故发生。
4 应急处置
4.1 报告制度
(1)事故上报程序
煤矿事故发生后,煤矿企业、安全监管部门、所在地政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及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2)报告内容与时间要求
报告内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时间、地点;事故的简要经过、遇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性质;事故救援情况;需要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时间要求: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报告乡镇、区安监局;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应急办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2小时内做出书面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2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在确保不扩大事故的前提下,立即开展自救和互救,同时报告煤矿企业负责人。煤矿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救援,并注意防止次生、衍生等事故发生,避免事故扩大,及时跟踪续报事故抢救和处理情况,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4.3 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分级
煤矿事故根据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特别重大事故为I级响应;重大事故为Ⅱ级响应;较大事故为Ⅲ级响应;一般事故为Ⅳ级响应。煤矿发生Ⅳ级事故,启动矿级或区级应急预案,区煤矿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导、协调救援工作。
(1)Ⅳ级(一般事故):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Ⅲ级(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Ⅱ级(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应急处置基本方法
接到煤矿事故报告后,由区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区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现场。煤矿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煤矿企业立即开展事故抢险和救援工作。
1)尽快安全撤出人员,组织营救遇险遇难人员,及时救治受伤人员;煤矿企业和有关单位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事故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品时,必须做出标志或绘制事故现场图,并详细记录。
2)迅速查找并控制、清除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
3)迅速恢复被损坏的供电、通风、提升运输、排水、通信等系统,采取措施为遇险人员逃生创造条件,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4)根据救护队侦察情况迅速制定救援方案和救援计划。
5)条件具备时,在靠近事故地点的安全区域设立井下救援基地。井下救援基地指挥由现场救援指挥部选派具有救护知识、熟悉井下情况的人担任。井下救援基地必须装有直通地面现场救援指挥部的电话。
4.4 指挥与协调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随时掌握事故救援进展情况,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应急救援队伍要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开展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抢救主要依靠事故发生地政府和煤矿企业应急救援力量,当救援物力和人力不足时,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申请,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向其它煤矿企业调集救援物资、设备和救援人员,必要时可请调邻近救援队伍实施救援。
4.5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要配带专业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井下事故必须由专业矿山救护队进行施救,根据事故情况和施救难度确定施救人员数量。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要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施救,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4.6 信息发布
对外发布信息或接受媒体采访,需征得区应急指挥部同意。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发布由区应急救援指挥部综合组负责。
4.7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遇难人员情况清楚并全部升井,事故现场得到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宣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可撤离现场。
5 善后工作
善后处理包括人员安置、赔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人员及设备的清点和灾后停产整顿等工作。当地人民政府及煤矿企业及时协调保险机构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按“四不放过”原则,开展事故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6 监督管理
6.1 宣传、培训和演习
(1)宣传教育
区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各产煤乡镇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各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对辅助救护队员和企业职工开展日常战备训练和业务培训,提升应急救援队伍的战斗力和煤矿职工自救互救能力。
(2)演习
区、乡(镇)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各煤矿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及时总结并上报。
6.2 奖惩与责任
在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 附则
7.1 预案的管理和修订
(1)各煤矿企业要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上报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本预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时,由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修订完善,经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7.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