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水区2016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各乡镇)
渝水区2016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
为贯彻落实《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和《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根据《江西省设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规定,区人民政府与良山镇人民政府签定本责任状。
一、良山镇人民政府必须履行以下责任:
(一) 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基础上,2016年年末耕地保有量不得少于3.97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少于3.61万亩。
(二) 建立健全各村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逐级明确耕地保护的责任人、面积、耕地等级等,层层落实责任。
(三) 严格限制耕地面积减少。加强对农用地结构调整的引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禁止擅自实施生态退耕。
(四) 加大补充耕地力度。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适度开发宜耕后备土地,大力加强土地整治,积极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
(五) 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制度,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畜禽养殖以及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六) 努力提高耕地质量。大力实施“沃土工程”、“移土培肥”等工程,不断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加强对占用和补充耕地的评价,从数量和产能两方面严格考核耕地占补平衡,确保补充耕地质量。
(七) 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察长效机制,落实执法监管共同责任,依法依规及时查处违法用地案件。
二、良山镇人民政府每年要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次年2月中旬前将自查情况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三、区人民政府对良山镇人民政府的耕地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督促与检查,并于次年3月中旬组织区有关部门对良山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同时结合市有关职能部门检查情况兑现奖惩。对本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的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按规定追究良山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四、本责任状一式三份,区人民政府、良山镇人民政府、新余市国土资源局渝水分局各执一份。
渝水区人民政府 良山镇人民政府
区长: 镇长:
二0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渝水区2016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
为贯彻落实《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和《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根据《江西省设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规定,区人民政府与下村镇人民政府签定本责任状。
一、下村镇人民政府必须履行以下责任:
(一)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基础上,2016年年末耕地保有量不得少于7.05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少于5.8万亩。
(二) 建立健全各村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逐级明确耕地保护的责任人、面积、耕地等级等,层层落实责任。
(三) 严格限制耕地面积减少。加强对农用地结构调整的引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禁止擅自实施生态退耕。
(四) 加大补充耕地力度。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适度开发宜耕后备土地,大力加强土地整治,积极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
(五) 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制度,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畜禽养殖以及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六) 努力提高耕地质量。大力实施“沃土工程”、“移土培肥”等工程,不断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加强对占用和补充耕地的评价,从数量和产能两方面严格考核耕地占补平衡,确保补充耕地质量。
(七) 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察长效机制,落实执法监管共同责任,依法依规及时查处违法用地案件。
二、下村镇人民政府每年要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次年2月中旬前将自查情况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三、区人民政府对下村镇人民政府的耕地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督促与检查,并于次年3月中旬组织区有关部门对下村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同时结合市有关职能部门检查情况兑现奖惩。对本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的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按规定追究下村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四、本责任状一式三份,区人民政府、下村镇人民政府、新余市国土资源局渝水分局各执一份。
渝水区人民政府 下村镇人民政府
区长: 镇长:
二0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渝水区2016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
为贯彻落实《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和《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根据《江西省设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规定,区人民政府与水北镇人民政府签定本责任状。
一、水北镇人民政府必须履行以下责任:
(一) 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基础上,2016年年末耕地保有量不得少于9.79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少于9.09万亩。
(二) 建立健全各村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逐级明确耕地保护的责任人、面积、耕地等级等,层层落实责任。
(三) 严格限制耕地面积减少。加强对农用地结构调整的引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禁止擅自实施生态退耕。
(四) 加大补充耕地力度。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适度开发宜耕后备土地,大力加强土地整治,积极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
(五) 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制度,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畜禽养殖以及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六) 努力提高耕地质量。大力实施“沃土工程”、“移土培肥”等工程,不断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加强对占用和补充耕地的评价,从数量和产能两方面严格考核耕地占补平衡,确保补充耕地质量。
(七) 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察长效机制,落实执法监管共同责任,依法依规及时查处违法用地案件。
二、水北镇人民政府每年要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次年2月中旬前将自查情况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三、区人民政府对水北镇人民政府的耕地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督促与检查,并于次年3月中旬组织区有关部门对水北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同时结合市有关职能部门检查情况兑现奖惩。对本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的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按规定追究水北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四、本责任状一式三份,区人民政府、水北镇人民政府、新余市国土资源局渝水分局各执一份。
渝水区人民政府 水北镇人民政府
区长: 镇长:
二0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渝水区2016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
为贯彻落实《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和《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根据《江西省设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规定,区人民政府与罗坊镇人民政府签定本责任状。
一、罗坊镇人民政府必须履行以下责任:
(一) 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基础上,2016年年末耕地保有量不得少于15.07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少于13.1万亩。
(二) 建立健全各村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逐级明确耕地保护的责任人、面积、耕地等级等,层层落实责任。
(三) 严格限制耕地面积减少。加强对农用地结构调整的引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禁止擅自实施生态退耕。
(四) 加大补充耕地力度。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适度开发宜耕后备土地,大力加强土地整治,积极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
(五) 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制度,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畜禽养殖以及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六) 努力提高耕地质量。大力实施“沃土工程”、“移土培肥”等工程,不断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加强对占用和补充耕地的评价,从数量和产能两方面严格考核耕地占补平衡,确保补充耕地质量。
(七) 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察长效机制,落实执法监管共同责任,依法依规及时查处违法用地案件。
二、罗坊镇人民政府每年要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次年2月中旬前将自查情况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三、区人民政府对罗坊镇人民政府的耕地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督促与检查,并于次年3月中旬组织区有关部门对罗坊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同时结合市有关职能部门检查情况兑现奖惩。对本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的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按规定追究罗坊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四、本责任状一式三份,区人民政府、罗坊镇人民政府、新余市国土资源局渝水分局各执一份。
渝水区人民政府 罗坊镇人民政府
区长: 镇长:
二0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渝水区2016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
为贯彻落实《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和《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根据《江西省设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规定,区人民政府与姚圩镇人民政府签定本责任状。
一、姚圩镇人民政府必须履行以下责任:
(一) 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基础上,2016年年末耕地保有量不得少于5.11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少于4.41万亩。
(二) 建立健全各村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逐级明确耕地保护的责任人、面积、耕地等级等,层层落实责任。
(三) 严格限制耕地面积减少。加强对农用地结构调整的引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禁止擅自实施生态退耕。
(四) 加大补充耕地力度。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适度开发宜耕后备土地,大力加强土地整治,积极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
(五) 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制度,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畜禽养殖以及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六) 努力提高耕地质量。大力实施“沃土工程”、“移土培肥”等工程,不断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加强对占用和补充耕地的评价,从数量和产能两方面严格考核耕地占补平衡,确保补充耕地质量。
(七) 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察长效机制,落实执法监管共同责任,依法依规及时查处违法用地案件。
二、姚圩镇人民政府每年要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次年2月中旬前将自查情况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三、区人民政府对姚圩镇人民政府的耕地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督促与检查,并于次年3月中旬组织区有关部门对姚圩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同时结合市有关职能部门检查情况兑现奖惩。对本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的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按规定追究姚圩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四、本责任状一式三份,区人民政府、姚圩镇人民政府、新余市国土资源局渝水分局各执一份。
渝水区人民政府 姚圩镇人民政府
区长: 镇长:
二0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渝水区2016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
为贯彻落实《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和《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根据《江西省设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规定,区人民政府与珠珊镇人民政府签定本责任状。
一、珠珊镇人民政府必须履行以下责任:
(一) 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基础上,2016年年末耕地保有量不得少于3.4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少于1.33万亩。
(二) 建立健全各村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逐级明确耕地保护的责任人、面积、耕地等级等,层层落实责任。
(三) 严格限制耕地面积减少。加强对农用地结构调整的引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禁止擅自实施生态退耕。
(四) 加大补充耕地力度。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适度开发宜耕后备土地,大力加强土地整治,积极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
(五) 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制度,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畜禽养殖以及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六) 努力提高耕地质量。大力实施“沃土工程”、“移土培肥”等工程,不断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加强对占用和补充耕地的评价,从数量和产能两方面严格考核耕地占补平衡,确保补充耕地质量。
(七) 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察长效机制,落实执法监管共同责任,依法依规及时查处违法用地案件。
二、珠珊镇人民政府每年要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次年2月中旬前将自查情况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三、区人民政府对珠珊镇人民政府的耕地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督促与检查,并于次年3月中旬组织区有关部门对珠珊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同时结合市有关职能部门检查情况兑现奖惩。对本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的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按规定追究珠珊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四、本责任状一式三份,区人民政府、珠珊镇人民政府、新余市国土资源局渝水分局各执一份。
渝水区人民政府 珠珊镇人民政府
区长: 镇长:
二0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渝水区2016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
为贯彻落实《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和《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根据《江西省设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规定,区人民政府与人和乡人民政府签定本责任状。
一、人和乡人民政府必须履行以下责任:
(一) 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基础上,2016年年末耕地保有量不得少于3.34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少于3.33万亩。
(二) 建立健全各村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逐级明确耕地保护的责任人、面积、耕地等级等,层层落实责任。
(三) 严格限制耕地面积减少。加强对农用地结构调整的引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禁止擅自实施生态退耕。
(四) 加大补充耕地力度。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适度开发宜耕后备土地,大力加强土地整治,积极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
(五) 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制度,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畜禽养殖以及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六) 努力提高耕地质量。大力实施“沃土工程”、“移土培肥”等工程,不断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加强对占用和补充耕地的评价,从数量和产能两方面严格考核耕地占补平衡,确保补充耕地质量。
(七) 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察长效机制,落实执法监管共同责任,依法依规及时查处违法用地案件。
二、人和乡人民政府每年要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次年2月中旬前将自查情况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三、区人民政府对人和乡人民政府的耕地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督促与检查,并于次年3月中旬组织区有关部门对人和乡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同时结合市有关职能部门检查情况兑现奖惩。对本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的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按规定追究人和乡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四、本责任状一式三份,区人民政府、人和乡人民政府、新余市国土资源局渝水分局各执一份。
渝水区人民政府 人和乡人民政府
区长: 乡长:
二0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渝水区2016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
为贯彻落实《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和《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根据《江西省设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规定,区人民政府与界水乡人民政府签定本责任状。
一、界水乡人民政府必须履行以下责任:
(一) 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基础上,2016年年末耕地保有量不得少于2.33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少于2.1万亩。
(二) 建立健全各村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逐级明确耕地保护的责任人、面积、耕地等级等,层层落实责任。
(三) 严格限制耕地面积减少。加强对农用地结构调整的引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禁止擅自实施生态退耕。
(四) 加大补充耕地力度。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适度开发宜耕后备土地,大力加强土地整治,积极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
(五) 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制度,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畜禽养殖以及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六) 努力提高耕地质量。大力实施“沃土工程”、“移土培肥”等工程,不断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加强对占用和补充耕地的评价,从数量和产能两方面严格考核耕地占补平衡,确保补充耕地质量。
(七) 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察长效机制,落实执法监管共同责任,依法依规及时查处违法用地案件。
二、界水乡人民政府每年要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次年2月中旬前将自查情况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三、区人民政府对界水乡人民政府的耕地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督促与检查,并于次年3月中旬组织区有关部门对界水乡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同时结合市有关职能部门检查情况兑现奖惩。对本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的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按规定追究界水乡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四、本责任状一式三份,区人民政府、界水乡人民政府、新余市国土资源局渝水分局各执一份。
渝水区人民政府 界水乡人民政府
区长: 乡长:
二0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渝水区2016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
为贯彻落实《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和《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根据《江西省设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规定,区人民政府与新溪乡人民政府签定本责任状。
一、新溪乡人民政府必须履行以下责任:
(一) 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基础上,2016年年末耕地保有量不得少于3.78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少于3.2万亩。
(二) 建立健全各村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逐级明确耕地保护的责任人、面积、耕地等级等,层层落实责任。
(三) 严格限制耕地面积减少。加强对农用地结构调整的引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禁止擅自实施生态退耕。
(四) 加大补充耕地力度。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适度开发宜耕后备土地,大力加强土地整治,积极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
(五) 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制度,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畜禽养殖以及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六) 努力提高耕地质量。大力实施“沃土工程”、“移土培肥”等工程,不断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加强对占用和补充耕地的评价,从数量和产能两方面严格考核耕地占补平衡,确保补充耕地质量。
(七) 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察长效机制,落实执法监管共同责任,依法依规及时查处违法用地案件。
二、新溪乡人民政府每年要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次年2月中旬前将自查情况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三、区人民政府对新溪乡人民政府的耕地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督促与检查,并于次年3月中旬组织区有关部门对新溪乡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同时结合市有关职能部门检查情况兑现奖惩。对本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的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按规定追究新溪乡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四、本责任状一式三份,区人民政府、新溪乡人民政府、新余市国土资源局渝水分局各执一份。
渝水区人民政府 新溪乡人民政府
区长: 乡长:
二0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渝水区2016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
为贯彻落实《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和《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根据《江西省设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规定,区人民政府与南安乡人民政府签定本责任状。
一、南安乡人民政府必须履行以下责任:
(一) 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基础上,2016年年末耕地保有量不得少于6.12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少于4.67万亩。
(二) 建立健全各村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逐级明确耕地保护的责任人、面积、耕地等级等,层层落实责任。
(三) 严格限制耕地面积减少。加强对农用地结构调整的引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禁止擅自实施生态退耕。
(四) 加大补充耕地力度。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适度开发宜耕后备土地,大力加强土地整治,积极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
(五) 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制度,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畜禽养殖以及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六) 努力提高耕地质量。大力实施“沃土工程”、“移土培肥”等工程,不断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加强对占用和补充耕地的评价,从数量和产能两方面严格考核耕地占补平衡,确保补充耕地质量。
(七) 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察长效机制,落实执法监管共同责任,依法依规及时查处违法用地案件。
二、南安乡人民政府每年要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次年2月中旬前将自查情况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三、区人民政府对南安乡人民政府的耕地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督促与检查,并于次年3月中旬组织区有关部门对南安乡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同时结合市有关职能部门检查情况兑现奖惩。对本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的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按规定追究南安乡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四、本责任状一式三份,区人民政府、南安乡人民政府、新余市国土资源局渝水分局各执一份。
渝水区人民政府 南安乡人民政府
区长: 乡长:
二0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渝水区2016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
为贯彻落实《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和《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根据《江西省设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规定,区人民政府与鹄山乡人民政府签定本责任状。
一、鹄山乡人民政府必须履行以下责任:
(一) 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基础上,2016年年末耕地保有量不得少于3.09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少于3万亩。
(二) 建立健全各村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逐级明确耕地保护的责任人、面积、耕地等级等,层层落实责任。
(三) 严格限制耕地面积减少。加强对农用地结构调整的引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禁止擅自实施生态退耕。
(四) 加大补充耕地力度。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适度开发宜耕后备土地,大力加强土地整治,积极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
(五) 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制度,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畜禽养殖以及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六) 努力提高耕地质量。大力实施“沃土工程”、“移土培肥”等工程,不断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加强对占用和补充耕地的评价,从数量和产能两方面严格考核耕地占补平衡,确保补充耕地质量。
(七) 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察长效机制,落实执法监管共同责任,依法依规及时查处违法用地案件。
二、鹄山乡人民政府每年要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次年2月中旬前将自查情况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三、区人民政府对鹄山乡人民政府的耕地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督促与检查,并于次年3月中旬组织区有关部门对鹄山乡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同时结合市有关职能部门检查情况兑现奖惩。对本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的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按规定追究鹄山乡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四、本责任状一式三份,区人民政府、鹄山乡人民政府、新余市国土资源局渝水分局各执一份。
渝水区人民政府 鹄山乡人民政府
区长: 乡长:
二0一六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