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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5-05-22 15:51:05 来源:
江西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含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全省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各级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各级税务机关成立纳税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组织领导,纳税服务部门具体负责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其它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条  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推行纳税信用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纳税信用数据库。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与工商、质检、海关、金融等相关部门开展合作,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的联动管理。 

    

  第二章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 

  第七条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 

  第八条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价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是指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价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第九条  纳税信用信息实行按月采集,导入纳税信用数据库。 

  第十条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由省国税局、地税局从综合征管系统或其它途径采集,综合征管系统暂缺的信息由县(市、区)税局税政法规、征收管理、税源管理、纳税服务、税务稽查等部门负责采集(下同)。 

  第十一条  税务内部信息由省国税局、地税局从综合征管系统或其它途径采集。综合征管系统暂缺的信息由县(市、区)税务机关采集。 

  经常性指标信息自每月终了10日内采集入纳税信用数据库。 

  非经常性指标信息自有关事项发生之日起10日内采集入纳税信用数据库。 

  第十二条  外部信息由各级税务机关通过综合征管系统、政府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媒介渠道采集。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媒介采集的信息应核实后使用。 

  外部信息应在取得信息之日起10日内采集导入纳税信用数据库。 

  第十三条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具体工作方案由省国税局、地税局根据总局规定另行确定。 

    

  第三章  纳税信用评价 

  第十四条  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即每年公历11日至1231日。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评价: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二)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三)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四)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五)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六)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第十六条  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直接判级适用于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具体评价指标及扣分标准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 

  第十七条 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在评定过程中,同一指标涉及省国税局、地税局的评定分数取其低原则。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含)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含)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含)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主营业务收入或申报缴纳税款之日起计算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排除纳税人正常经营,包括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等情况之外的其它原因,纳税人一个评价年度内营业税或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不能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等行为,经法院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包括税务稽查、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部门)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五)存在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七)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八)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九)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第二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第四章  纳税信用确定和发布 

  第二十一条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遵循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通过综合征管系统等采集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按照评价指标、扣分标准或直接判级条件,以信息化与人工相结合的方式,对纳税人纳税信用进行评价,根据得分情况于每年4底前确定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级别 

  第二十三条  对纳税信用初步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由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在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厅等渠道进行公示,征求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自公示起5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即确定为A级纳税信用级别。对公示期间存在有异议的纳税人,根据线索情况进行复核后,重新确定纳税人信用评价级别。 

  第二十四条  对评价为A级纳税信用纳税人,在做出评价决定后15日内,由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向其授予A级纳税人证书。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复评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将复评结果反馈纳税人。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 

  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需扣减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者直接判级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 

  纳税人因第十五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各级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厅等渠道通知、提醒纳税人。 

  第二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按分级分类原则,依法有序开放: 

      (一)对评价为A级纳税信用级别的纳税人,由省国税局、地税局通过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厅向社会公告 

      (二)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逐步开放BCD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具体办法依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纳税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应在规定权限范围内,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加强对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的协调管理,定期召开会议,审核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 

    

  第五章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三十条  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查询本单位纳税信用情况,申请开具纳税信用情况证明。 

  申请查询本单位纳税信用情况和开具纳税信用情况证明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二)查询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非纳税人负责人查询时,复印件需注明查阅本单位纳税信用证明使用,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四)在出口退(免)税申报相关电子信息齐全并经预审通过后,即可进行正式申报,申报时不需要提供原始凭证。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内,可优先安排办理出口退税。 

  (五)对部分需审批和核准的涉税事项,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采取“先办后审”的方式即时办理。   

  (六)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七)各级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三十三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B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激励措施。 

第三十四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C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公开涉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第六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所称“日内”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511日起施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赣国税发〔2014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