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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10-14 来源: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部门:

  近日,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2016年第6号),为做好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季度申报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按季申报的对象。按季申报的对象为查账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的税种为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实施时间。从税款所属期2016年二季度,申报期7月份开始实施。4月底前,由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牵头,会同省局征管科技发展处、信息中心在综合征管软件后台统一做批量处理,将所有小规模纳税人的申报方式由按月申报变更为按季申报。

  (三)相关衔接问题

  1.申报方式。按季申报纳税以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对于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按季上门申报或网上申报方式办理申报纳税事宜。对于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由批量扣税系统按季自动扣税,当季开具发票超出定额的纳税人实行按季上门申报。

  2.申报表的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以及相关附列资料按季汇总填报,申报表样式仍按照总局规定不变,本期数填写本季数。

  3.新办及注销户的申报。新办纳税人从办理税务登记的当月起实行按季申报,首季经营不满3个月的,以登记月份至季末月份为纳税申报期。注销户应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完成本季度的申报纳税,再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4.一般纳税人资格备案。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可在季度申报期结束后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备案。对于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而不按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备案的,应依照适用税率计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纳税人仍实行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内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备案的,自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生效之月起,申报纳税期限调整为月,申报纳税期限调整为月前应申报缴纳本季度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应纳税款。

  5.小微企业免税政策的适用。对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总局文件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于新办及注销的纳税人,当季实际经营时间不足3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月份执行免税政策,即实际经营月份为1个月的,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实际经营2个月的,累计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6.发票的供应。主管国税机关对按季申报纳税人要适当调增其普通发票的每次供应数量,以减少纳税人往返办税服务厅的次数。

  7.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一)按季申报的对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率征收、定额征收)均实行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实施时间和工作要求。从所属期2016年二季度,申报期7月份开始实施。4月底前,由主管国税机关将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申报方式由按月申报变更为按季申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辅导。各相关处室要在有修改权限的申报软件、系统上发布简并申报的有关提示信息。各基层单位要利用办税服务厅电子屏、公告栏,微博、微信、QQ群做好简并申报次数工作的宣传;同时,按照首问责任制的有关要求做好咨询辅导,使纳税人了解申报简并后申报时间、频度、报表填写等方面的变化,确保简并申报工作顺利推行。

  (二)加强服务配套。简并申报次数的目的是减少纳税人往返税务机关频次,从而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各基层单位在简并申报次数同时,要根据纳税人实际相应调整发票供应量等,使纳税人往返税务机关频次能够真正得到降低。同时,要加强简并申报工作初期的提醒服务,防止纳税人因时间跨度加大而遗忘申报,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加强工作总结。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既是“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服务措施,也是总局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各设区市国税局及各类简并申报项目业务主管处室要对简并申报工作认真予以总结,有关情况于10月20日前报省局(纳税服务处)。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