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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渝水区促进装备制造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6-02 10:19:40 来源:渝水区政府办公室

渝府发〔2017〕17号


渝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渝水区促进装备制造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经区九届人民政府9次常务会研究,现将《渝水区促进装备制造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渝水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3日       
渝水区促进装备制造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装备制造产业发展的意见》,提高渝水区装备制造产业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对于落户我区的装备制造及相关配套企业(钢铁深加工、农业等工程机械、特钢新材料、汽车零部件及智能制造等生产企业),特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关于对新建装备制造类项目购置设备的补助
对落户在园区新建或新引进的装备制造生产类项目设备(含生产线)给予补助:
1.全年完成新购设备(含生产线)投资额在1000-3000万元,补助4%;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5%补助;
2.单个项目原则上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对投资额特别巨大(设置采购超1亿元)、产品科技含量高、带动作用明显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政策;
3.企业完成设置安装、投产后,凭设备采购合同、银行往来及全额出资发票兑现补助;
4.以上补助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
二、关于原有装备制造类企业技改的补助
1.鼓励原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产业升级、淘汰落后产能,对符合产业政策且完成立项备案的企业,对其技改投资购买新设备(含生产线)总金额的3%给予补助;
2.单个企业原则上技改投资奖励不超过150万元;
3.凭设备采购合同、银行往来及全额出资发票兑现补助;
4.以上奖励资金由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承担。
三、关于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的补助
1.对纳入市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的奖励补助按照《新余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认定考核办法》和《新余市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奖励对象不包含农机装备。
2.对产业技术服务中心、产业工人实训基地等服务类项目按其实际运行情况,每年给予10 -30万元补助;
3.对投资量大、具有一定引领带动作用的公共服务平台,采取“一事一议”政策;
3.以上补助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四、关于企业设备搬迁补助
1.对搬迁落户我区的装备制造类企业,视企业搬迁固定资产总量大小,给予生产设备搬迁费用适当补助, 以实际搬迁到园区的设备的物流单及搬装费给予补助,其中:
1000(含1000)-2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搬迁补助;
2000(含2000)-4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搬迁补助;
4000(含4000)-6000万元的给予40万元搬迁补助;
6000(含6000)-8000万元的给予60万元搬迁补助;
8000(含8000)-10000万元的给予100万元搬迁补助。
2.单个企业搬迁补助费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搬迁补助费由受益财政承担。
五、关于对关联交易企业的奖励
为支持园区现有企业引进其下游企业(特指利用园区企业产品进行加工且引进的企业),年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时,一次性奖励招引企业5万元;年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时,一次性奖励招引企业10万元;年销售收入超过亿元时,一次性奖励招引企业20万元;如销售收入较大可采取“一事一议”,但原则上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以上奖励由受益财政承担。
六、关于区属企业购买本地设备的奖励
鼓励区属企业购买本区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整机或整套设备(其市场价格不低于10万元/件.套),对购买设备的企业按销售价格10%给予购置补贴,补贴时间为新入驻生产企业正式投产2年内。以上奖励由受益财政承担。
七、关于其他奖励
关于企业发展规模、企业税收、科技创新、人才引进、产业扶持资金等相关补贴奖励,参照市区相关文件执行。
八、有关说明
1.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重复计奖,符合多个奖励要求的,取最高奖;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一年,实施期间可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和实施情况适时调整。
3.本办法由渝水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