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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水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3-20 来源: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渝府办发〔2017〕135号


                 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水区突发事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渝水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9日       
                                     渝水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向社会公众提供准确、权威、统一的预警信息,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新余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信息。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相关预案,划分拟发布的预警信息级别。
第四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按照“政府统一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对外统一发布”和“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及时无偿、规范统一,手段多样、快速传播。
第五条  本区依托气象部门建立统一规范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预警信息统一发布工作。
对于需要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由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实施机构履行审批程序,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按规定统一对外发布。对于仅在行业内部发布的警示性信息,可由相关部门或单位在本系统、本单位及可能受影响的范围内自行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预警信息。
第六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发布流程
第七条  信息研判和制作。负有预警信息发布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商,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
预警信息内容一般由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突发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方式等内容组成。
达到预警级别标准的突发事件,经会商研判需要向社会发布的,由预案实施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制作预警信息。
第八条  发布申请。预案实施机构根据预警信息内容,填写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申请表,按程序报批。(见附件1审批表)
第九条  发布审批。预警信息发布实行审签制。预案实施机构制作的预警信息内容,由预案实施机构负责同志签发,或按有关规定报请本级应急委领导签发后,方可送达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统一发布。
预案实施机构具有审签权限的人员和联系人员名单,应提前报送本级政府应急办和气象部门备案。遇有人员变动,应及时更改。
一级(红色)预警信息由区应急委主要领导审签;二级(橙色)预警信息由区应急委主要领导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审签;三级(黄色) 预警信息由区应急委分管领导或其授权的预案实施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四级(蓝色)预警信息由预案实施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或其授权的负责同志审签。
需要区应急委审签的预警信息由预案实施机构报请应急委领导签发后送达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统一发布。情况紧急时,经口头报请区应急委领导同意,可先下达预警信息发布指令,事后履行补签程序。
第十条  预警发布。申报的预警信息按照审批程序批准后,由预案实施机构交由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对外发布,并报送本级政府应急办备案。洪涝(干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防火等自然灾害预案实施机构在报本级政府和应急办的同时,应及时向减灾办通报。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收到经审批的预警信息后,及时发布信息,并向本级政府应急办和预案实施机构反馈发布结果。
区政府发布的预警信息由区政府应急办、区气象局分别报市政府应急办、市气象局备案;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的可能影响我区的预警信息,区相对应的预案实施机构应及时通过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及时转发并注明信息来源,同时报区应急办备案存档。
第十一条  发布管理。预案实施机构在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当密切关注事件的发展情况,及时按程序调整、解除预警信息,将审签的调整结论或解除意见及时送达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并及时报本级政府应急办。
各级气象部门要定时汇总辖区内预警信息发布的相关统计数据,并及时报同级政府应急办。(预警信息发布流程图见附件3)
第三章  传播应对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预警信息并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同级军事机关、驻地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人民政府通报。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其所属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职责,形成互相衔接、规范统一、运行高效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协助做好预警信息的播发。
第十四条  各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接收平台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必须在第一时间将预警信息传送到广播、电视、报纸、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媒体、通信运营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各级广电、新闻出版、通信等主管部门应协调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新闻网站、通信运营企业按照同级政府及其授权部门的要求,快速、准确、无偿刊发、播发预警信息,形成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确保多途径、多手段、第一时间、无偿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必须在30分钟内向社会公众发出,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必须在15分钟内向社会公众发出。
广电部门应加快应急广播系统建设,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统筹推进“村村响”、农村高音喇叭和社区预警信息传播系统等工程,努力提高预警信息的覆盖面和时效性。
各相关部门应利用政务微博、智能终端等其他各种发布资源,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
第十六条  学校、医院、机场、车站、交通枢纽、高速公路、广场、商场、公园、旅游景点、厂矿企业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收到预警信息后,应立即通过告示、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方式传播预警信息。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各种通信手段、传播媒介和组织人员通知等方式,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警报盲区和偏远地区人群,应当采用鸣锣吹哨、组织人员逐户逐人告知等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至少实现有一种发布手段覆盖警报盲区和偏远地区人群,强化预警信息传播。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统筹现有各类基层信息员、应急志愿者、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水库安全员、农技推广员、气象信息员、护林员等队伍资源管理,建设“多员合一、一岗多责”的基层综合信息员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给予必要的工作经费补助,并定期组织业务培训。
基层信息员、应急志愿者等,应当主动接收预警信息,及时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将预警信息传送给受影响的群众,并组织、指导群众采取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预警信息的科普宣传工作,增强社会公众防范突发事件意识,提高公众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第四章  平台建管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本级政府公共服务体系,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将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预警信息接收、播发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基层信息员队伍建设和预警信息发布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气象部门应加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系统的建设、升级和维护管理,负责加强预警发布场所、基础支撑系统、数据库系统、预警应用系统、安全保障系统、标准规范体系建设,确保实现预警信息的安全、快捷、多渠道全网发布,并具备发布监控功能。
第二十二条  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的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由本级气象局负责。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应明确职责分工,实行24小时值守值班制,确保预警信息及时接收和发布。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气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运行管理办法,保障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稳定、高效运行,及时、准确发送预警信息。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应畅通信息发布渠道。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企业,电子显示屏、移动电视等所属单位,应当加强技术、设备等保障措施,确保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及时向公众发布。
第二十五条  预案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规定或者授权,根据本办法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制度,规范和负责职责范围内预警信息的制作、审签和送发,并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发布相关工作,同时对预警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预警信息分发与传播单位要建立相应工作制度,确保预警和应急信息快速、准确向公众传播。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范围,对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进行目标考核,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未经授权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息的;
(二)编造并传播虚假预警信息,或明知是虚假预警信息而传播的;
(三)擅自更改或者不配合发布预警信息的;
(四)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应急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渝水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样本)
      2.渝水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备案表(样本)
      3.渝水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流程图

 

 

 


附件1

渝水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样本)

单位名称:××××××(盖章)           ××年××月××日
 
信息标题    
预警信息类别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其他   
发布时间及权限 ××年××月××日起,预计持续××天××小时   
预警信息级别 一级(红色)/二级(橙色)/三级(黄色)/四级(蓝色)   
预警信息传播方式 短信/广播/电视/网站/电子显示屏/调音喇叭/电话/传真/移动电视/政务微博/智能终端等   
预警信息发布范围    
预警信息主要内容    
可能产生的社会经济影响    
经办人意见(签字)    
预案实施机构
负责同志意见(签字)    
政府领导
审批意见(签字)  

附件2

渝水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备案表(样本)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
 
信息标题    
预警信息类别    
预警信息发布时间    
预警周期    
预警信息级别    
预警信息传播方式    
预警信息发布原因    
预警信息主要内容    
可能产出的社会经济影响    
备  注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