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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水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3-20 来源: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水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经区九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渝水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9日       

                                           渝水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办法

       为确保我区被征地农民正常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更好地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余府办发〔2015〕10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自愿且只能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经选定不再更改,政府给予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政府补贴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同一被征地农民无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缴费补贴数额不变,个人按规定应履行的缴费义务不变。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
第二条 按照“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政府补贴、集体补助、个人缴纳等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的机制。
凡未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预存资金不落实、未按本办法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的,不得实施土地征收。
第三条 严格审核程序,准确界定被征地农民范围和对象,积极组织其按照国家规定参保缴费,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认定为被征地农民身份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保障对象及认定程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因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业人口。
被征地农民年龄的确定以政府批准征地之日为基准点。
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面积、被征地农民保障人数的认定,由区国土部门负责牵头,会同区财政、人社、农业、公安等部门及土地所在乡(镇、办事处)确定。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中现役军人、在校学生在服役、学习期间不享受缴费补贴。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本办法保障对象:
(一)已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在编人员和已退休并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被征地后从村集体重新调剂分配土地且人均耕地超过0.3亩的;
(三)虽居住在被征地村,但在征地前已将户籍转为非农业户籍的;
(四)被征地时已将户籍迁出被征地村或已死亡的;
(五)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的;
(六)虽无土地或人均耕地低于0.3亩(含)但未被征地的;
(七)非法征地以及私自买卖土地的。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申请认定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资格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
(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登记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三)申请认定人的户口簿、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被征地单位签订的征地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被征地其他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的认定程序包括:
(一)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管理处(村委会)领取并填写《认定表》和《汇总表》后,交管理处(村委会)初审;
(二)管理处(村委会)初审后张榜公示七天,无异议后,由管理处(村委会)加盖公章报所在乡镇(办)复审;
(三)乡镇(办)组织国土所、财政所、派出所、农经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等相关部门,对管理处(村委会)上报的《认定表》和《汇总表》进行复审,对保障对象资格有异议的,乡镇(办)及时调查核实,并在有异议人员所在地公示七天调查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报区国土部门审核;
(四)区国土部门组织财政、人社、农业、公安部门进行联审,联审后返回所在自然村及村小组张榜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国土部门对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发给审批后的《被征地农民证》,被征地农民凭此证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有关手续。
第三章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 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由本人携下列资料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一)《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资格认定表》《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登记表》;
(二)户口簿、被征地农民证和第二代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年龄结构划分为下列三个年龄段:
(一)第一年龄段为:男满60周岁以上,女满55周岁以上;
(二)第二年龄段为:男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女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
(三)第三年龄段为:男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女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按江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比例按20%执行(其中政府补贴12%,个人负担8%)。其待遇从批准退休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一)对第一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采取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办法,一次性缴纳满15年的,从批准领取养老金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对第二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采取先一次性补缴再按年缴费的办法,男一次性补缴年限=参保人实际年龄-45周岁;女一次性补缴年限=参保人实际年龄-40周岁(如:男55周岁,往前补缴10年;女50周岁,往前补缴10年);从参保次年起逐年缴费,一次性补缴年限和按年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并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从批准领取养老金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三)对第三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采取逐年缴费的办法,受益财政每年根据其缴费情况按当年缴费基数的12%配套资金,直至补完15年为止;15年后本人可按规定继续缴费,直至批准领取养老金的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四)在政府补贴年限内,续缴缴费方式按照先缴后补,即参保人按规定的时间到我区社保经办机构缴纳个人8%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开具的个人缴费凭证,逐人登记造册汇总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经审核后据实按月结算;参保人员在每个缴费年度内按规定到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缴费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25日,逾期缴费的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并核减缴费年限,续保时由个人全额承担。
第十三条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其个人账户建立、丧葬费、抚恤金、待遇核算、基金管理等具体业务经办,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四条 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由本人携下列材料到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一)《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资格认定表》《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
(二)户口簿、被征地农民证和第二代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年龄结构划分为下列三个年龄段:
(一)第一年龄段为:年满60周岁以上;
(二)第二年龄段为:年满4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三)第三年龄段为:年满16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年同等补贴标准,个人缴费标准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档次自愿选择。其待遇从批准退休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一)第一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先一次性补缴2009年至退休当年的个人缴费,再由政府采取一次性缴费补贴办法将缴费补贴计入个人账户;
(二)第二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采取先一次性补缴再按年缴费的办法,一次性缴费补贴年限=参保人实际年龄-45周岁,从参保次年起逐年缴费,一次性补贴年限和按年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三)第三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采取逐年缴费的办法,受益财政每年对其进行缴费补贴,直至补完15年为止,15年后本人可按规定继续缴费;
(四)在政府补贴年限内,续缴缴费方式按照先缴后补,即参保人按规定的时间到区社保经办机构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开具的个人缴费凭证,逐人登记造册汇总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经审核后据实按月结算;参保人员在每个缴费年度内按规定到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缴费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25日,逾期缴费的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并核减缴费年限,续保时由个人全额承担。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区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登记,建立个人账户,并将缴费补贴记入其个人账户。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时,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其参保登记、个人账户建立、待遇核算、基金管理等具体业务经办,按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
第五章  政策衔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被征地农民,据实计算其在本办法规定的政府补贴年限期间的重复缴费时段(最长不超过15年),由社保经办机构退回个人缴费部分,并按江西省2016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678元)的60%确定其补缴基数,重新补齐政府补贴年限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政府承担12%,个人承担8%。
第二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将缴费补贴直接划入个人账户,其中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在缴费补贴划入个人账户后按规定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给予被征地农民的缴费补贴不另行折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按照本市原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在本办法实施后重新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按江西省2016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678元)的60%确定;本办法施行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可以冲减应缴养老保险费,只需补缴差额部分,个人应补缴的差额部分由个人承担,政府应配套的差额部分由政府承担,差额部分应在重新参保时一次性缴清,超过时限参保视为逾期。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按照本市原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参保的女性被征地农民重新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补差,待遇领取延至55周岁。
(一)女年满50周岁未满55周岁已领取养老待遇的,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次月起停止领取按本市原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按本办法参保缴费;
(二)女未满50周岁的,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缴费,直至批准退休次月起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按照本市原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参保的被征地农民重新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我区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其个人账户建立、待遇核算、发放、基金管理等工作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办理:
(一)年满60周岁(含)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取消本市原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并按规定补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
(二)年满50周岁未满60周岁且领取了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继续缴费,直至符合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时,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
(三)未领取养老金的,可以将个人缴费金额、政府配套部分直接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其政府配套部分直接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不足15年的政府缴费补贴另行划入,缴费方式、退休待遇按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
(四)2018年1月1日后,被征地农民以被征地农民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用人单位就业时,不影响其随同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
(五)本办法实施前,已认定为被征地农民身份的人员,应在2017年11月30日之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超过时间参保的视为逾期,不予办理。
第六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来源为:
(一)不低于当年土地出让收入8%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二)被征地农民个人缴交资金;
(三)其他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和其他财政补助资金中解决。
按本市原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由财政部门从历年土地出让收入计划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以每年不低于15%的比例由受益财政分五年到位,但上一年度的缴费补贴资金须次年2月底前拨付到位。
第二十六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制度。
(一)本办法实施后,在组织用地报批时,应根据拟征地规模、保障人数,按每亩6000元标准(根据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由申请用地单位预先存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的代管资金账户;批次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地方政府负责预存。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区国土资源部门的告知函,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并将核定后的缴费补贴资金划入社保基金统征收入户;用地未获批准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区国土资源部门的告知函,将上述资金(含利息)全额返还给申请用地的单位。
(二)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前,应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要求,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到位后,及时将缴费补贴实施方案、预存资金入户凭证等材料按规定程序报人社部门审核。其中,需报省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人社厅提出审核意见。凡未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预存资金不落实、未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人社部门不得签署同意意见。
第二十七条 在每宗新增征地报批前,对原已征地且符合参加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尚未解决其养老保障问题的,一律不予报批;已经解决或解决了上一批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可先进入报批程序,待征地批准后,再为该批次征地中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截留。
第七章  组织领导和部门工作职责
第二十九条  成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工作调度和督促检查,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组长:区委副书记、区长李虹;副组长: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简艳兵;成员:区政府办副主任潘林、区人社局局长王业成、区财政局局长胡保芽、区国土资源局局长郭桂珍、区审计局局长胡利平、区农业局局长周发根、渝水公安分局副局长乔艳、区信访局副局长张冬根。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社局,区人社局局长王业成任办公室主任,区人社局主任科员刘平、区社保局局长刘小燕任副主任。
第三十条 各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责,加强沟通协作。区政府办负责综合协调,适时加强督促检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经办管理;区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的筹集和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以及资金使用审核监督管理;区国土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土地征收、征地补偿,配合财政部门筹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并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部门核定参保人员范围,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落实情况审查关;区农业部门会同国土、公安负责被征地农民征地前后人均耕地面积的核定;区审计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区信访局负责协调受理被征地农民的来信、来电、来访,及时、准确地汇总重要建议和问题,并及时反馈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做好本地被征地农民的前期政策宣传、身份核定、参保申报和缴费等工作。
相关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