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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水区“三农”气象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5-02-20 16:49:32 来源:渝水区气象局
渝水区“三农”气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气象工作,提高基层气象灾害防御能力,最大限度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发挥气象为农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农”气象工作是指面向基层开展的健全气象组织管理网络、完善农村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强化农村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提升农业气象业务能力和气象为农服务水平等的服务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开展“三农”气象工作,推进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和农村基本公共气象服务均等化建设,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三农”气象工作坚持“政府主导、财政保障,部门联动、气象主办、大户辐射、农户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区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域内“三农”气象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二章  “三农”气象工作组织管理
第六条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政府领导小组,成立集气象灾害防御、人工影响天气、农业气象服务、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等“四位一体”的政府公共气象服务机构,负责日常气象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乡(镇)办事处在区本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下,应做好辖区内气象防灾减灾和农业气象服务工作的组织管理,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负责乡(镇)办事处气象信息服务站和村(社区)气象信息服务点的建设与管理。负责乡(镇)办事处气象协理员、气象信息员的建立和管理。
第八条  各乡(镇)办事处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乡镇气象工作的组织协调。每个乡(镇)办事处气象信息服务站配备1至2名气象协理员,由乡(镇)办事处指定相关工作人员担任或兼任。每个村(社区)气象信息服务点配备不少于1名气象信息员,由村(社区)主任或相关村干部兼任。各乡(镇)办事处负责将协理员、信息员名单上报至区气象局邮箱:517588438@qq.com。
第九条  区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建立气象协理员、气象信息员动态管理制度和备案制度。所有气象协理员、气象信息员应在区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条 区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加强部门联动,负责制定气象防灾减灾部门应急响应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第十一条  乡(镇)办事处气象协理员、气象信息员的工作职责。
气象协理员职责:负责本辖区气象信息员管理、考核工作;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协助做好防灾减灾工作;负责区域内气象灾情的收集和报告,负责局地气象灾害(雷电、大风、寒潮等天气影响)及特殊天气现象(积雪、龙卷、冰雹)的观测记录和报告;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本区域内气象设施的建设、日常维护及管理;开展气象科普并协助开展防雷减灾工作;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气象信息员职责: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协助做好防灾减灾工作;负责本行政村(社区)区域内气象灾情的收集和报告;开展气象科普工作,收集并反馈气象服务需求及建议。
  第三章  “三农”气象灾害防御
第十二条  区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围绕基层气象防灾减灾需求,提高农村气象灾害监测预报能力,建成广覆盖的农村气象预警信息发布网络,建立有效联动的农村应急减灾组织,健全预防为主的农村气象灾害防御机制,构建防御规划、领导机构到区,应急预案、组织机构到乡镇,服务队伍、应急行动、风险调查、科普宣传到村,预警信息、灾害防御、灾情收集到人的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
第十三条  区本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气象灾害种类、频次、强度和造成损失等情况进行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针对重大天气过程,开展气象灾害灾前风险分析和预警预估、灾中跟踪监测诊断、灾后影响评估总结等“全程式”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区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应积极推动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根据当地气象灾害的种类,编制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规划气象灾害防御工程项目,提炼气象灾害防御工程性与非工程性措施。 
第十五条  出台政府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以及雷电、雨雪冰冻等专项应急预案。区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乡(镇)办事处、村(社区)级气象灾害应急行动方案建设与指导,负责组织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演练,指导乡(镇)办事处、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
第十六条  区本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与当地应急办、民政、农业、水利、国土、林业、公安、交通、电力、旅游、建设、环保、安监、教育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健全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开展联合调查、联合会商、联合预警、联合评估、联合应急和信息共享等工作。
第十七条  出台政府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实施细则,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区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乡(镇)办事处、行政村(社区)及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
第十八条  区本级气象业务机构应利用上级预报产品开展补充、订正和服务应用,建立灾害性天气实时报警系统,开展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和跟踪服务。
第十九条  出台政府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社会传播机制管理办法,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传播气象预警信息,建立“绿色通道”。
区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加强与广播电视部门的合作,建立气象预警信息广播、电视即时插播机制;依托现有气象业务系统,建立多部门联动共享的预警信息发布综合平台;整合多种预警发布手段,建立“多渠道、一键式”发布系统。
第二十条  区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提高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固定接收设施建设密度,推进农村公共场所、交通枢纽等人口密集区域、气象灾害易发区域以及乡(镇)办事处、村(社区)、重点单位的气象信息电子显示屏、气象预警大喇叭等固定接收设施的建设。
第二十一条  区本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全覆盖区(市、区)建设,形成辖区内气象灾害监测、气象预报预警、信息传递接收、社会组织网络四个全覆盖,增强气象防灾减灾和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
第二十二条  区本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辖区内乡(镇)办事处开展气象防灾减灾标准乡镇建设,建成“有气象防灾减灾领导机构、有气象信息员队伍、有乡(镇)办事处气象信息服务站、有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网络、有乡(镇)办事处气象防灾减灾风险地图、有气象防灾减灾应急预案、有气象防灾减灾科普宣传计划、有气象防灾减灾服务效益评估”等“八有”到位的气象防灾减灾标准乡镇。
第二十三条  区本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健全农村防雷组织体系,加强农村防雷安全管理。开展农村防雷安全普查,加强重点单位、农业设施、农村公共设施防雷安全管理,及时组织排查并督促整改防雷安全隐患。推进农民新村防雷设施建设,开展农民新村和自建房的防雷设计方案审查、技术咨询、现场指导、跟踪检测等服务。
第四章  气象为农服务
第二十四条  区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围绕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发展需求,健全农村气象综合监测网,开展农业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评估,规范农业气象服务产品,发展现代农业气象服务业务,完善农村气象服务组织与队伍,强化农业气象业务科技支撑,建成区级结构科学、布局合理、功能先进的农业气象服务体系。
第二十五条  区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完善现有农村气象监测站网,提高乡村两级产业集聚区、人口聚居区、小流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农村雷电高发区等监测设施密度,建成覆盖乡镇的自动气象站观测网,根据城乡一体化和现代农业需求,建设农田小气候观测系统,基本形成多灾种、全方位、立体式、现代化的农村气象综合监测网。
第二十六条  区本级气象业务机构应当提升农业气象监测预报水平,开展农用天气预报、农业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农作物产量与品质预报、农林病虫害发生发展气象条件预报、农业气象情报等农业气象预报业务。针对当地特色农业、设施农业等主要农事活动,发布针对性的农业气象预报,加强对各种农事活动的气象指导。
第二十七条  区本级气象业务服务机构应制定农业气象业务流程和农业气象服务方案,明确服务重点,规范服务产品,提高服务针对性和实效性。区级气象业务服务机构应针对当地现代农业和特色农业、设施农业等发展需求,细化、释用并订正、补充上级业务单位指导产品,对服务产品进行深加工。
第二十八条  区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围绕粮食安全和农业防灾减灾的需求做好特色农业、设施农业、林果业、畜牧业、渔业等重大农业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与评估,为农业生产和管理者采取相关防灾减灾措施提供决策依据和咨询服务。
第二十九条  区本级气象业务机构应结合当地农业主导产业推进专项精细化农业气候区划,开展农业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为当地农业气候资源的高效合理开发利用,农业产业带划分、农业种植制度及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等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十条  区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应与农业、保险等部门建立合作协调机制,推进农业保险气象保障服务。区级气象业务服务机构应做好农业保险保前、保中、保后的气象服务。
第三十一条  区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创造条件,建成有示范田块、有观测设施、有信息发布设备等现代农业气象示范基地,主动融入当地现代农业园和粮食生产基地建设中,为当地合作社、农业大户提供气象监测、预报和农业服务产品。
第三十二条  区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强化农业气象业务科技支撑作用。建立农作物气象指标库,研发现代农业气象服务产品体系,建立现代农业气象综合服务平台;依托公共气象信息发布平台,建立面向农村、农民的农业气象服务信息发布系统;健全农村经济信息网,推广应用先进的农业气象适用技术,全面提高气象为农服务的能力。
第三十三条 区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气象服务组织和农业气象专业队伍。建立为农服务联系卡制度和农业气象专家联盟,开展点对点的农业气象服务。
第三十四条  区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应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减轻农业气象灾害的影响。加强人工影响天气装备、作业基地、队伍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人工影响天气在农业抗旱、水库蓄水、生态改善、森林防火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十五条  区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面向农村的气象知识科普宣传和咨询服务,建立科普基地和科普示范点,开展气象科普知识进农村、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等活动,提高农村利用气象信息和灾害防御的能力。
第五章  “三农”气象工作长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将“三农”气象工作纳入当地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第三十七条  将乡(镇)办事处的农村气象工作纳入当地政府“三农”工作和新农村建设绩效考核,特别是将乡(镇)办事处气象信息服务站和村(社区)气象信息服务点的建设和日常运行工作纳入对乡(镇)办事处的考核范围。对在农村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建立乡(镇)办事处气象信息服务站和村(社区)气象信息服务点的运行保障制度,将乡(镇)办事处气象信息服务站和村(社区)气象信息服务点的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并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形成乡镇气象信息服务站运行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九条 区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加强对气象协理员、信息员的业务指导,开展气象防灾联动部门、乡镇领导、气象协理员、气象信息员、农业重点用户等的培训工作。建立气象协理员、信息员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备案、考核、培训、奖励等相关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区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