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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关于调整我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6-29 10:26:29 来源:
 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直相关单位:

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8]11号)工作要求,在开展价格调查,成本监审,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考虑社会承受能力,按省定最低收费标准,经区政府批准,现就我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如下:

一、征收标准

1、居民生活用水每户月用水量50吨以内(50)0.85/,50吨以上为1.05/吨;

2、非居民生活用水(含工业、行政事业、经营基建)为1.20/吨;

3、特种行业用水1.20/吨;

4、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水户,根据用水户的用途分别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征收范围

建制镇污水集中处理规划区范围内,向建制镇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污水的所有用水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地下水和从江河湖泊取水的自备水源用户)

三、对困难群众的优惠政策

为加强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比照供水价格的优惠政策,对困难群众(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五保供养对象、持有一级和二级残疾证家庭)每户每月用水10吨(含)以内的免收污水处理费,10吨以上按规定标准征收污水处理费。

四、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拟从201871日起执行。

渝水区发改局   渝水区财政局   渝水区建设局

2018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