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渝水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准入工作的公告
为规范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服务行为,鼓励和引导各类医药机构公平参与竞争,促进定点医药机构为参保患者提供良好服务,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40号)、《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余人社字[2017]56号)精神,现就做好2018年渝水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准入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评估准入范围
依法设立的各类医疗机构和零售三级药店,符合准入条件且经评估合格后均可纳入准入范围。
二、评估准入原则
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准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便于医疗保险监督管理,中、西医并重的原则;坚持注重发挥基层医药卫生机构作用的原则;坚持引入竞争机制,促进医药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药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药服务成本和提高医药服务质量的原则。
三、评估准入基本条件
(一)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依法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执业许可证满一周年,或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具有相关专业诊疗技术准入许可证,经登记机关检验合格,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均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3.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4.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
5.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医疗机构应有专门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部门和人员.
6.配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联网结算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有相应的管理和操作人员;
7.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及评估要求;
(二)申请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书》和《营业执照》满一周年;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3.具有整洁的营业场所,城区药店营业面积在1O0平方米以上,乡镇药店营业面积在50平米以上,设置医疗保险专门服务区域,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能力;
4.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执业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5.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相应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6.经营药品品种(不含中药饮片)不少于1000种,其中医保药品不少于药品总量的80%;
7.药店内不得摆放和兼营日用品、食品、化妆品等非医药类商品;
8.配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联网结算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有相应的管理和操作人员;
9.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及评估要求;
四、评估准入流程
(一)集中受理申请(7月15日至8月14日)
1.医疗机构准入申请
医疗机构对照准入基本条件,并结合《渝水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见附件1)进行自评,如符合基本条件且自评得分85分以上(含85分,其中门诊医疗机构得分75分以上),如实准备以下材料于8月14日前提交至渝水区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逾期不再受理:
(1)《渝水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见附件2);
(2)《渝水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完成自评得分和自评说明);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正本复印件、副本,《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军队医疗机构另需提交军队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及有偿收费许可证;
(4)医疗机构设置批复文件、等级评审文件及复印件;
(5)大型医疗设备清单;
(6)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服务量(包括门诊人次、次均门诊费用等)、住院服务量(包括住院人数、平均住院日、次均住院费用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证明材料;
(7)职工花名册(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科室、岗位、职称、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只提供原件;
(8)医疗机构内部平面图、地理位置示意图;
(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0)《渝水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的自评佐证材料,佐证材料按照自评表中的评分项目顺序依次排列(右下角标注页码),并在佐证材料栏填写佐证材料页码范围;
(11)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5)。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3份),并在所有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在受理时核对无误后返还。
2.零售药店准入申请
零售药店对照准入基本条件,并结合《渝水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评估表》(见附件3)进行自评,如符合基本条件且自评得分85分以上,如实准备以下材料于8月14日前提交至渝水区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逾期不再受理:
(1)《渝水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见附件4);
(2)《渝水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评估表》(完成自评得分和自评说明);
(3)《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正本复印件、副本,《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4)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
(5)药品经营品种清单、收费标准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6)职工花名册(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岗位、职称、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只提供原件;
(7)药店内部平面图、地理位置示意图;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渝水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评估表》的自评佐证材料,佐证材料按照自评表中的评分项目顺序依次排列(右下角标注页码),并在佐证材料栏填写佐证材料页码范围;
(10)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5)。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3份)、并在所有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在受理时核对无误后返还。
(二)集中开展评估(8月27日至8月31日)
渝水区医保局根据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情况、提出评估方案,并组织评估小组围绕综合评估表中的评分项目,按照住院医疗机构、门诊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分类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评估满分为100分(其中门诊医疗机构为90分),计算分值时去除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通过计算平均分的形式得出各医药机构的综合评估得分。
(三)备案公示(9月10日至9月17日)
综合评估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渝水区医保局通过渝水区政府网站公示综合评估得分情况(公示期为一周)。同时,将综合评估得分情况报区人社局备案。
(四)签订服务协议(9月24日前)
区医保局将根据综合评估结果,与综合评估得分85分以上(含85分,其中门诊医疗机构得分80分以上)的医药机构,在平等沟通、协商谈判的基础上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并通过、渝水区政府网网站对外发布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联系人:周晓霞 卢海丽
联系电话:0790—7103502
受理地点:新余市站前西路延伸段(渝水区社会服务中心)渝水区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405办公室
附件:1. 渝水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
2. 渝水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3. 渝水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评估表
4. 渝水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5. 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样本)
6. 群众满意度调查表
2018公告附件下载
渝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