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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大常委会

发布时间: 2018-03-29 11:17:00 来源: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渝常字〔201622

关于渝水区九届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分工的通知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本委各办、各乡镇(办)人大(联络处):

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区九届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分工如下:

主任李克华:主持区人大常委会全面工作;

副主任欧阳小青:协助主任主持区人大常委会日常工作,协助主任分管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办公室的工作;

副主任李 斌:协助主任分管区人大常委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办公室、机关招商引资等工作;

副主任谭尚新协助主任分管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办公室的工作;

副主任陈小华:协助主任分管区人大常委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的工作;

副主任傅诚勇:协助主任分管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机关驻村包点(新农村建设)和企业精准帮扶等工作;

副主任刘有平:协助主任分管区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办公室的工作。

2016111

  报:市人大常委会、区委

  送:区政府、区政协、区纪委、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工业基地)、区新闻单位

渝水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6111日印


 

渝水区人大常委会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

区人大常委会内设五个正科级机构:行政办公室、内务司法办公室、财政经济办公室、选举任免联络办公室、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办公室。

(一)行政办公室主要职责(联系电话:6222733

1、负责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以及以区人大常委会名义召开的各类工作会议的筹备、会务和有关文稿的起草等工作,负责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渝水区各代表团的服务工作。

2、负责协调和督促“一府两院”对区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作出的决定或重大事项的贯彻实施。

3、组织起草以区人大常委会和常委会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

4、负责承办人大各专门办公室、乡(镇)人大主席团报送区人大常委会的请示、报告,提出拟办意见。

5、负责组织协调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专门办公室的执法检查、调查视察。

6、负责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并及时向区委、区人大、区政府领导反馈来访信息。

7、负责编辑《渝水人大》刊物,负责区人大机关的理论研讨和宣传报道。

8、主管区人大机关的行政经费和财产,负责接待区内外人大系统的来往人员。

9、负责区人大机关的机构编制、人事调配考核、奖惩、劳动工资、福利以及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10、负责区人大机关的车辆、值班、安全、保密、档案管理、计划生育等行政事务。

11、承办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内务司法办公室主要职责(联系电话:6319833

1、协助区人大常委会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调查、检查、视察和材料整理工作。

2、协助区人大常委会对政法部门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

3、负责本办公室的文件起草、文书管理、会务和行政事务。

5、负责与“一府两院”有关部门、上下级人大对口联系。

6、负责配合上级人大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立法调研工作。

7、负责指导所联系乡镇的人大工作。

(三)财政经济办公室主要职责(联系电话:6216962

1、协助区人大常委会开展有关财经经济方面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调查、检查、视察和材料整理工作。

2、协助区人大常委会对政府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工作进行监督。

3、负责本办公室的文件起草、文书管理、会务和行政事务。

4、负责办理本办承办的议案、批评、意见,受理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有关信访工作。

5、负责与“一府两院”有关部门、上下级人大对口联系。

6、负责配合人大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立法调研工作。

7、负责指导所联系乡镇的人大工作。

(四)选举任免联络办公室主要职责(联系电话:6221603

1、协助区人大常委会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调查、检查、视察和材料整理工作。

2、负责对区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的协调、指导。

3、协助区人大常委会做好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的准备工作。

4、负责对区人大代表的联系工作。

5、负责对乡镇人大工作的指导。

6、负责本办公室的文件起草、文书管理、会务和行政事务。

7、负责督促人代会期间代表议案、批评、意见的办理。

8、协助区人大常委会对区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干部的监督。

9、负责与“一府两院”有关部门、上下级人大对口联系。

10、负责配合上级人大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立法调研工作。

(五)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办公室主要职责(联系电话:6241522

1、协助区人大常委会开展有关教科文卫方面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调查、检查、视察和材料整理工作。

2、协助区人大常委会对区政府教科文卫部门的工作监督。

3、负责本办公室的文件起草、文书管理、会务和行政事务。

4、负责办理本办承办的议案、批评、意见,受理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

5、负责与“一府两院”有关部门、上下级人大对口联系。

6、负责配合上级人大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立法调研工作。

7、负责指导所联系乡镇的人大工作。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1年10月28日渝水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作出决定或决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如需要临时调整会议议程或者日程,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日的20日前,将会议日期、建议会议审议的议题,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会议列席人员及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对准备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和提案人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日的10日前,将议案的有关材料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2日前,将会议材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会议列席人员,应当围绕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做好审议准备。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新余市渝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及各职能办公室的负责人;

(三)与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有关的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负责人。

常务委员会会议邀请区政协负责人列席会议;

必要时,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

按照渝水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公民旁听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规定,安排公民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可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新闻单位应当进行宣传报道;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应编写会议纪要,印发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其他职能办公室拟订议案草案,并委托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应将议案的有关材料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日的10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单位或提案人说明。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第十四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部门的负责人或者提案人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提供相关资料,并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对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提交任免议案,并附有必要的考察材料,于会议召开的10日前报送区人大常务委员会,提请任免时,提请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介绍拟任人员情况,听取和回答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询问。必要时,被提请任命人员应当到会作供职(述职)报告,回答询问。

任命表决前,被提请任命人员应当到会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见面,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对提请任命人员进行分组酝酿,并通报拟任人员法律知识考试得分情况。通过任命后,被任命人员应当作表态发言。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审议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情况的报告后,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如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付表决,并交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提请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成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时,应当由区长、院长、检察长或者副区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到会报告。

区人民政府委托所属工作部门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应当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可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工作报告时,报告人及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工作报告时提出的重要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或有关职能办公室整理后,经主任会议决定,书面告知有关部门限期研究处理。

承办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研究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工作报告后,可以就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或者决定。报告工作的部门应当将贯彻执行情况报告常务委员会。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二十五条  质询的范围:(一)有关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重大问题;(二)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渎职的行为;(三)有关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或案件;(五)其他有必要质询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作出口头或书面答复,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到会答复。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多数组成人员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可以要求再次答复。

 

第六章      发言与表决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会上要积极发表自己的意见,发言要紧扣议题,简明扼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与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八条  议案需要交付表决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

常务委员会审议交付表决的议案、决议、决定等经原则通过后,可授权主任会议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等方式。

第三十条  任免案实行逐人表决。

逐人表决范围包括:

(一)区人民政府代区长、副区长、局长、主任;

(二)区人民法院代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三)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四)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和各职能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各联络处主任、副主任。

第三十一条  议案及其它需要表决的事项,都要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决定、决议以及其他议案,应当分别通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并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发布。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规则

 

2011年10月28日渝水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修订)

 

为了加强区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进一步完善人事任免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以下简称《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以下简称《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下简称《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以下简称《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任免对象

 

第一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常务委员会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任免常务委员会各联络处主任、副主任。

第二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根据区长的提名,决定个别副区长的任免,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根据区长的提名,决定区人民政府办、局的主任、局长的任免,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  按照《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的规定,根据院长的提名,任免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第四条  按照《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的规定,根据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六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民政府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推荐机关的建议,由主任会议从副区长、副院长、副检察长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代理区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提请人的建议,也可以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撤销职务案,决定是否撤销由它任命、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

第八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联络处主任、副主任;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政府办、局的主任、局长等政府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的申请,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须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还应由区人民检察院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

 

第二章  任免程序

 

第十条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依法履行人事任免权。

第十一条  凡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请机关必须报送附有介绍被任命人员的简历、政绩表现的书面材料。

凡提请常务委员会免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请机关须报送提请免职理由的报告和离任审计后的备案材料。

凡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撤销职务案,应附有撤销职务人员所犯错误事实的调查材料和本人意见。

第十二条  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前十五天报送书面材料,没有按时呈报的,一般不提请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人事任免案、撤销职务案,由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免联络办公室进行政绩视察或调查后,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被提请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前,都须经过由区人大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者,常务委员会会议不予审议。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撤销职务案时,提请人应亲自到会作关于人事任免或撤销职务案的说明。因故不能到会时,应委托有关领导人代作说明。审议时,提请人或委托的领导人要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须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要通知被拟任命人员作供职报告或提交述职报告,并回答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或撤销职务案时,提出需要查清的问题,如提请机关会议期间查不清,应暂停表决,交由选举任免联络办公室于会后根据提请机关的调查报告进行核实后,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或撤销职务案时,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方予通过。常务委员会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联络处主任、副主任;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区人民政府办、局的主任、局长;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职或撤销,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上述人员免职,采取举手方式表决。

第十九条  经常务委员会通过任免或撤销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常务委员会行文通知提请机关,并予公布。被任免或撤销职务的人员,只能在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后到职或离职。在此之前,不得公布。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凡需报请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命或批准任命的人员,在区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任命之前,不能行使拟任职务的审判权和检察权。

第二十条  经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任命,应作表态发言,并当即由常务委员会主任颁发任命书。

第二十一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新一届区人民政府办、局的主任、局长等政府组成人员,应由提请机关在两个月内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常务委员会机关各办和常务委员会各联络处以及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任命的工作人员,如职务没有变动,不再重新办理任命手续。

第二十二条  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

第二十三条  经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撤销职务外,凡是给予其它行政处分或离、退休及死亡的,原提请机关应及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区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迁出或调离本行政区的,其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其担任的常务委员会职务也相应终止,由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并报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二十五条  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未获通过任命的人员,提请机关可在下一次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继续提请,但连续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请任命同一职务。

 

第三章  任后监督

 

第二十六条  经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应在被任命后的两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报送任期目标责任书;在任期内,每年年初向常务委员会报送上年度述职报告和本年度工作目标,便于考核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对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工作评议、审议工作报告、视察工作、依法质询等方式,对其实行评议考核。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对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违犯宪法、法律、法规的行为;违犯廉政规定的腐败行为;严重官僚主义行为;在决定政策和处理政务、办理案件中的严重失误。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受理区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并认真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2011年10月28日渝水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保证渝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渝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会议。

第四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1次。

主任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第五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主任会议的决定,必须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六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下列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日期,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

(二)提出常务委员会向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草案和举行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准备事项,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草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定,并组织实施;

(四)研究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和本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工作,并组织实施;

(五)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职能办公室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六)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职能办公室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会会议审议;

(七)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八)研究决议、决定草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九)讨论应由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人选,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听取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的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定(决议)、乡镇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的初步审查意见,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一)讨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二)讨论人民群众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重要申诉和意见,提出处理意见;

(十三)听取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十四)听取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和各职能办公室提出的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和其他工作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十五)讨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有关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十六)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十七)讨论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提出办理意见;

(十八)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事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征求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常务委员会各职能办公室的意见后提出,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第八条  在主任会议举行之前,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将会议议题、开会日期和地点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主任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和各职能办公室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列席主任会议。

第十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需要行文时,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或有关职能办公室草拟,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分管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2011年10月28日渝水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渝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组织制度建设,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践,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所称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是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致力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密切联系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以及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宪法、法律和法规,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做好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其他社会活动应当服从常务委员会工作需要。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履行职责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围绕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做好审议准备。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请假。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行使提议案权、质询权、询问权和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等权利应当依法进行,在审议议案和专项工作报告时积极发表意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程序有关的问题除外。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检查、调查活动。在活动中可以向被视察、检查、调查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本机关的工作,遵守机关工作规则和各项制度。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保持清正廉洁,不得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严守国家秘密。在外事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第十五条  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渝水区人大常委会2012年工作要点

2012年3月30日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

 

2012年区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中共渝水区委的坚强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区党代会和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以及省、市人代会精神,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紧紧围绕全区工作大局和区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全力推进“六个渝水”建设,为渝水率先在全省基本建成全面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履行法定职权

1、认真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对涉及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深入调研,及时审议,必要时依法作出决定、决议。

2、加强法律监督,保障法律法规在我区贯彻实施。开展对《土地管理法》、《劳动合同法》、《药品管理法》、《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积极配合省、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和立法调研工作。

3、加强对计划和预算执行的审查监督。及时了解和掌握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深化对部门预算审查,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上半年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做好2011年区本级财政决算的审查批准工作,促进计划、预算的严格执行。

4、推进项目建设。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督导,组织代表对我区工业基地建设情况和部分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视察。常委会领导按照区委安排,抓好挂点重大项目的督导工作。

5、加强对政府工作部门的工作监督,对区政府6个工作部门开展工作评议,促进其依法行政。

6、继续开展“环保赣江行”活动。开展袁河流域、孔目江流域的保护工作,加大对污染企业和养殖业的整顿力度,加强水资源的保护。

7、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对我区“一大四小”造林绿化进行专题视察。

8、促进民生的保障和改善。对全区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对全区幼儿园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调研;对2010年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调研,深入推进“食品药品安全赣鄱行”和“赣鄱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活动。

9、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对我区城南、城北、袁河、仙来、通洲五个办事处的棚户区改造进行专题视察。

10、推进公正司法,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和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情况专题汇报,听取全区第八届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情况汇报。

11、加大对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督办力度,听取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专题汇报。

12、依法做好干部任免工作。正确处理党管干部和依法任免的关系,坚持任前考法、任时供职、分组审议和任后表态制度,按照法定程序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加强对干部的任后监督。

13、做好人大信访工作。坚持常委会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和人大主任会议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制度,充分发挥职能办公室和专职信访员的作用。及时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进一步做好信访案件的交办、督办工作,密切与区直信访部门的联系,督促有关部门解决群众信访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对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信访案件进行重点督办。

14、围绕区委总体工作部署,积极参与和服务全区中心工作,认真完成区委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以强化服务为着力点,进一步做好代表工作

15、深入贯彻《代表法》,认真组织、指导各代表小组开展履职活动。继续坚持和完善代表培训、政情通报、代表向选民述职和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等制度,积极引导、吸收更多的代表参与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查、执法检查、评议等活动。

16、努力改善代表履职条件,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激励代表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鼓励代表对关乎全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提出有见地、高质量的议案和建议。

17、进一步完善代表建议交办、督办和落实工作机制,认真做好代表建议的督办工作。对今年代表在人代会上提出71件批评、意见、建议及时交政府及有关部门办理,并对办复的建议逐件进行审查,对代表不满意的,交有关部门重新办理并答复代表;继续抓好重点建议的督办工作,对一些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建议要跟踪督办,狠抓落实,切实提高办理质量

三、以提高履职能力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

18、注重理论学习。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省、市、区党代会、人代会精神,深化以宪法、监督法、选举法、代表法等为主要内容的法律知识和人大业务的知识学习,继续坚持常委会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每季度集中学习一次;坚持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周五学习制度,每两周集中学习一次,不断提高常委会的履职能力和机关干部的整体素质。

19、强化制度建设。继续完善人大工作制度,规范议政行为,提高议事质量。严格落实机关管理各项制度,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提高办事效率。

20、加强作风建设。按照区委统一部署,结合开展“集中整治影响发展环境的干部作风突出问题”主题活动,积极参与区委区政府开展的“项目达产达标年、社区建设管理年、文化发展提升年、生态文明建设年”活动,继续开展“创先争优”和“双联双帮双建”活动,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

21、深入开展调研。大兴调查研究之风,重点围绕区委重大决策、政府着力推进工作、代表反映的事项、群众密切关注的问题进行调研,加强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积极反映民意,努力提出更多高质量的意见和建议。常委会领导和机关科级干部每人至少撰写一篇调研文章。

22、加强对乡镇(办)人大工作的联系和指导。通过召开乡镇(办)人大专职主席(联络处主任)、专职副主席(联络处副主任)座谈会和人大工作片会等形式,认真交流、总结和推广基层人大工作经验,推进基层人大工作扎实开展。

23、加强和改进人大宣传报道工作。认真做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会议、执法检查、视察、调查、评议等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对代表活动和代表履职情况及人大代表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着力抓好《渝水区人大制度宣传报道工作考核奖评办法》的落实,办好《渝水人大》,丰富渝水人大网页内容,提高全区人大宣传工作水平。

24、加强同外地人大常委会的联系和交流,有计划地组织外出学习考察,学习借鉴外地人大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创新工作思路,提高工作水平。

25、抓好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年度目标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驻村包点、普法教育、安全保密、精神文明等工作加强机关财务和小车管理,不断改善机关办公条件,确保人大机关正常运转。

26、做好机关老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认真组织老干部学习和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落实老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

以上工作要点,主任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和特殊情况适当予以调整和充实。

 

 

 

 

渝水区人大常委会

2012年3月30日